三、复审与异议
(一)申请的复审
越南专利或工业设计申请的复审来源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预期授予或拒绝授予保护的通知之后的异议,越南知识产权局在发出关于拟授予或拟拒绝授权的通知之后,对于提出异议的申请进行复审。
申请人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出预期授予或拒绝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到作出授予或拒绝授予相关专利权的官方通知之前的该段期间内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异议的,或第三人作出陈述说明缺乏合理条件或机会表达其意见的正当理由的,若提出的意见依据充分,且有证据或可靠的信息来源支持,有证据或理由证明提出的意见不同于先前提供的,或者尽管没有不同于先前提供的证据但越南知识产权局没有作出回复的,越南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申请进行复审。(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17条第4款,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6条)
申请的复审期限为申请实质审查期限的2/3,即发明的复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实用新型的复审期限不超过4个月,工业设计的复审期限不超过4个月20天。对于涉及更多需要被查实的细节或者需要专家意见的复杂情况,该期限可以被延长但不能超过第一次审查的期限。
复审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一件申请只能被复审一次,复审只能由申请人和每个第三方提出一次。(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6.1条)
若保护主题持有人请求缩小工业产权保护范围并缴纳规定的费用的,越南知识产权局将依据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复审。(越南工业产权条款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指引第16.2条)(https://www.daowen.com)
(二)异议
越南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到授权决定之日前,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其对与工业产权登记申请有关的登记权、优先权、保护条件以及其他事项的书面意见。但授予保护权的异议者必须支付费用,以处理其提供的工业产权登记异议。
第三人的书面意见将作为处理工业产权登记申请参考的信息来源,即处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要求和证据以及申请中收录的文件进行。自收到第三人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就该意见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自通知日起1个月内给予书面回复。收到申请人的回复后,国家知识产局会就该回复通知第三人并要求其自通知日起1个月内对该回复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人的意见毫无根据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无需通知申请人,但会向第三人作出拒绝考虑的通知,并清楚地说明拒绝的理由。如果第三方的意见与注册权有关,当发现无法确定此类意见是否有根据时,越南知识产权局会将此类意见通知第三方,以便后者可以向第三方提交民事诉讼规定的请愿书。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第三方未能向越南知识产权局提交法院接受案件通知的副本,则第三方的意见被视为撤回,越南知识产权局继续处理申请,并不考虑第三方的意见。如果越南知识产权局在上述期限内收到法院向第三方承认案件的通知副本,则会暂停申请程序,直至获得法院解决争议的最终结果。在获得法院解决争议的最终结果后,再根据这些结果恢复申请程序。
为了进一步澄清异议反对的问题,必要时,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组织面对面的会议。申请人答复第三人异议的时间期限不记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期限。(越南第16/2016/TT-BKHCN号法令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