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部分 请求和上诉

第十三部分 请求和上诉

规则1300条 审查员职能的性质

根据申请中公开的事实与审查员咨询的参考文献以及根据适用法律(法定的和裁定的)确定是否应允许或拒绝授予专利的申请的职能是准司法性职能并涉及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因此,就该职能而言,专利处处长不能合法地对审查员进行直接控制、指导和监督,而只能通过审查他们可能对授予专利和其他行动提出的建议以及审查他们通过请愿或上诉作出的不利裁决而进行全面的监督。

规则1301条 请求专利处处长在不能上诉的事项上对审查员的行为的正确性提出质疑

可以向专利处处长提交任何不得上诉以及在其他适当情况下的审查员的重复行为或要求的请求。该类请求以及其他可以提交的请求,必须包含一份所涉事实的陈述和要审查的要点。支持该请求的摘要或备忘录(如有的话)应附于或包含在请愿书中。审查员(视情况而定)可以由专利处处长指示,提供一份书面声明,阐明其裁决在请求中例证证明的事项的原因,并向请求人提供一份该声明的副本。仅仅提交请愿书不会因答复审查员的诉讼或充当其他诉讼程序的暂缓进行而在审查员的行为主题的邮寄日期起的最长六个月期间延期。

规则第1302条 向专利处处长提起上诉

每个申请授予专利的申请人可在审查员最终拒绝授予专利后,就此事向该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在这些条例对审查员给予原有管辖权的任何事宜上,审查员的任何不利行为,亦可向专利处处长提出上诉。审查员基于同样理由的再次不利裁决可以由以上诉为目的的申请人、请愿人或专利权人视为最终裁决。

规则第1303条 未提起上诉的审查员最终裁决的效力

未在时间限制内向专利处处长提起上诉或上诉了但该上诉未被起诉的审查员的最终裁决应被视为对所有计划和目的而言是最终裁决,并且对于对同一诉讼标的的任何后续诉讼具有已决事件的效力。

如果因申请人未能对审查员对案件实体部分的诉讼作出回应,使得该申请视为撤回,则宣布该申请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恢复请求而视为没收的命令同样具有已决案件的效力。

规则第1304条 起诉的时间和方式

任何请求或上诉必须由提交一式两份的请求书或上诉通知书(视情况而定)作出,并须在请求书或上诉的诉讼标的邮寄日期起两个月内缴付所需费用,提出请求或上诉的各种理由,并且必须由请愿人或上诉人或其登记的受让人签字。在任何情况下,其规定的期间不得超过从请求或上诉的诉讼标的的邮寄日期起的六个月的最长期限。

规则第1305条 上诉人法律理由书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在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须在自上诉通知书提交日期起的两个月内,提交法律理由书,并提供他所依赖的论据以维持上诉。未能在允许时间内提交法律理由书,则该上诉须保持驳回状态。提交法律理由书的时间不得延期。

规则第1306条 审查员的诉讼答复

审查员应向专利处处长上交一份审查员摘要,该摘要包含答复请求或上诉人的法律理由书的书面声明,且在专利处处长要求其提交该声明的命令发布的两个月内提交,该声明的副本应由审查员提供给请求人或上诉人。

规则第1307条 上诉人的回复

在上诉的情况下,上诉人可在他收到答辩书副本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一份只针对审查员的答复中可能提到的新要点的答复摘要。

规则第1308条 专利处处长的裁决以及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起上诉

专利处处长撤销审查员驳回的裁决或命令应立即成为最终裁决并有效。但如果专利处处长批准审查员的驳回,则申请人可在收到专利处处长裁决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提交一份上诉声明,否则,该申请的驳回应成为最终裁决且有效。不允许对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裁决或命令的复议申请。当专利处处长裁决变为最终裁决且有效时,两种情况之一的情形,申请须发回审查员重审。

规则第1309条 上诉人法律理由书的要求

上诉人须在自上诉通知书提交日期起的三十天内,提交他所依赖的论据以维持上诉的法律理由书。未能在允许时间内提交法律理由书,则该上诉须保持驳回状态。

规则第1310条 专利处处长的意见 如果知识产权局局长有此要求,则专利处处长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其对上诉人的法律理由书的意见。

规则第1311条 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局局长撤销专利处处长裁决及允许该申请的裁决应立即为最终裁决且有效。另一方面,如果向上诉法院提起的诉讼未按照适用于地区性的审判法院裁定诉讼的法律法规完成所有手续,则知识产权局局长批准驳回该申请的专利处处长决定的裁决应为最终裁决且有效。

不得准许对知识产权局局长的裁决或命令的复议要求。当专利处处长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且有效时,两种情况之一的情形,该申请须发回审查员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