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规定

第十六章 过渡规定

第136条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在本法生效之前专利领域已有的所有规定仍然有效,前提是不得与本法产生冲突或者尚未被本法新的规定取代。(https://www.daowen.com)

第137条 已经在本法生效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应当适用是根据1989年与专利有关的6号法律修改而成的1997年与专利有关的13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