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发明、设备的专利申请和工业设计登记申请的修改
第29条 专利、小专利和工业设计所有人可以就其发明、装置或工业设计登记申请向登记处提出修改或改变的请求,该申请包含:
1. 请求书;
2. 委托书;
3. 修改费用收据。
第30条 专利、小专利或工业设计所有人可以通过向登记处提交相关文件将使用其发明、装置和工业设计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该转让申请应当包含:
1. 请求书;
2. 专利、小专利和工业设计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
3. 委托书;(https://www.daowen.com)
4. 转让费用收据。
第31条 个人或法人可以向登记处申请获得关于发明、装置或工业设计的信息,该申请应当包含:
1. 请求书;
2. 信息使用费收据。
第32条 个人或法人可以向登记处申请废止专利、小专利和工业设计证书,该申请应当包含:
1. 请求书;
2. 废止请求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