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规定
75.除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外,任何人不得在产品、产品货柜或包装、以及一件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广告中使用“泰国专利”“泰国小专利”字样、其缩写及有同样含义的外文字样。
76.除专利或小专利的申请人外,任何人不得在产品、产品货柜或包装、以及一件发明或外观设计的广告中使用“专利未决”“小专利未决”及其他有同样含义的字样。
77.在涉及侵犯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权利的民事诉讼中,如果此专利或小专利是一种生产方法,且该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能证明被告人的产品与利用该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则应视被告人使用了该专利或小专利,除非被告人能提供其他证明。
77.2.凡违反第36条、第63条或第65.10条及第36条规定,出现侵犯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权利的行为或倾向的,如果证据确凿,则该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可请求法院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限制其侵权行为。法院不得剥夺该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根据第77.3条获得索赔的权利。
77.3.如果有人违反第36条、第63条或第65.10条及第36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的权利,则法院有权命令侵权人向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视损失程度而定,包括利益损失及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行使权利的必要花费。
77.4.侵权人所持有的物品,如果违反第36条、第63条或第65.10条及第36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或小专利所有人权利的,须全部予以没收。如果有必要,法院可命令将其销毁或采取其他方式防止其进一步流通。
77.5.凡违反第65.3条的规定,为同一件发明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小专利的,应视为只提出小专利申请。
77.6.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其中一方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而另一方同时申请小专利的:
专利或小专利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一方;
如果双方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则主管人员须告知申请双方进行协商,将专利授予其中一方或是由双方共同享有,以及该发明应申请发明专利或是小专利。如果在局长规定期限内双方未达成一致,则应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90天内提交法庭裁定。逾期不提交者,视为放弃申请。(https://www.daowen.com)
77.7.一件申请根据第28条予以公布,或一件发明进行登记、授予专利或小专利并予以公布后,如果其他小专利申请人、小专利所有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认为该发明与其发明相同,且该发明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的日期与其提出申请的日期相同,因此该发明的登记及专利或小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65.3条规定的,可在上述公布日期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人员提出申请,对该专利或小专利申请是否符合第65.3条规定进行审查。
主管人员接到上述审查申请后,须进行审查并向局长提交审查报告。
局长查阅上述审查报告并认为两发明确系同一发明,且该发明申请专利或小专利的日期与提出审查请求的人员提出申请的日期相同,因此该发明的登记及专利或小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65.3条规定的,须告知该发明的专利申请人或小专利所有人,以及提出审查请求的人员进行协商,是由其中一方独占该发明或由双方共同持有。如果双方未在局长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则该发明由双方共同持有。
77.8.凡专利或小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65.3条规定的,一律视为无效。
如果上述专利或小专利被视为无效,任何人可对此提出异议。
如果一件发明的登记以及专利或小专利的授予不符合第65.3条的规定,且双方同时为该发明申请专利与小专利的,其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利害关系人或公诉人可向局长提出申请,告知专利权人及小专利所有人进行协商,把该发明归为专利或是小专利。如果双方未在局长规定的期限内达成一致,则该发明由此专利权人及小专利所有人共同持有,并将其归为小专利。
78.如果专利证书、小专利证书或许可证丢失或损坏严重,则专利权人、小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可根据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及程序申请补办。
79.凡涉及本法的申请书、异议书、抗辩书及申诉书,须按局长的要求进行格式填写及副本准备。
80.凡涉及下列费用,须按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进行缴付:申请专利、申请小专利、公布专利申请、请求进行专利审查、对专利授予提出异议、授予专利、申请登记许可证合同、申请转让专利或小专利、申请将专利与小专利进行转换、申请延长小专利使用期限、申请将专利或小专利进行登记以便他人可申请许可证、申请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对局长的指示或决定提出上诉、补办专利证书、小专利证书或许可证、其他申请或请求、以及制作或复制其他文件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