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客体和不予保护的客体

一、保护客体和不予保护的客体

(一)保护客体

一项可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本发明是新的,具有创造性,能作工业应用。(文莱专利法令第13条第1款)

申请人认为是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凡有生命的人的姓名或者肖像出现在工业品外观设计上的,如果注册申请为超过50件不构成单一的一组物品,或长条形或者片状制作的非手工物品,则被视为“工业申请”。(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5条)

文莱对发明的要求是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对“发明”本身的内涵没有作明确规定。

文莱对外观设计的要求是新颖性,即“申请人认为是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而没有对设计的实用性和美感方面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文莱没有实用新型或小专利。

(二)不予保护的客体

文莱可专利的发明不包括用来鼓动无礼的、不道德的、具有进攻性的或违反社会的发明,或者违法任何文莱法律的发明。(文莱专利法令第13条第2款)

文莱不得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雕塑作品、墙匾;奖牌和大奖章;主要具有文学艺术性质的印刷品,包括书皮、日历、证书、优惠券、制衣图案、贺卡、标签、传单、地图、方案、扑克牌、明信片、邮票、贸易广告、贸易表格和卡片、转让文书和其他类似的物品。(文莱工业品外观设计规章第4条)

文莱不予保护的专利客体范围较小,只针对违反法律、道德和具有进攻性的行为,并没有将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诊断方法等明确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对于外观设计不予注册的客体,文莱采用了列举式来限定,而没有采用定义式,将雕塑作品、墙匾、奖牌和大奖章、主要具有文学或艺术性质的印刷品排除在可注册对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