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罪 行
65.伪造注册
任何人:
(a)在注册中虚假登记或造成虚假登记的人;
(b)在注册中伪造或导致作出虚假声明登记的副本;
(c)(b)项所述的复制或提供证据的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该登记可能是假的应当受到刑责并且应当承担不超过50 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并罚。
(香港外观设计法第85条;1999版商标法第78条)
66.设计已注册的虚假陈述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虚假表示由他为其价值而处置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是就该物品注册的,即属犯罪,并且应当承担不超过10 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者并罚。
(2)就第(1)款而言,凡任何人将任何物品作有价处置,而该物品上已盖上、刻上或者印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加上“注册”的字样,或任何明示或暗示应用于该产品的设计已注册,该人即视为向他人表示应用于该物品的设计已注册。
(3)注册设计权利失效后,任何人以“注册”标记或明示该权利存在的,或造成物品如此标记的即属犯罪,并且应当承担不超过10 000新加坡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者并罚。
(香港外观设计法第86条。)(https://www.daowen.com)
67.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的罪行
(1)依据本法判定由一个合伙承担责任的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合伙人的名义提起,但是不能违反第(3)款规定的合伙人的责任。
(2)在那些诉讼中合伙被判定的罚款应当由合伙资产缴纳。
(3)本法规定的合伙犯罪的,除了能证明自己无知或者已试图阻止该犯罪之外的每个合伙人,也属犯罪并且应承担相应责任。
(4)依据本法判定犯罪的法人团体证明经主管、经理、秘书或其他相似人员或者实施行为人应当和法人团体一样被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承担相应责罚。
(1999版商标法第107条)
68.犯罪的构成
(1)注册员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可以酌情决定将依据本法规定为可和解的犯罪,方法是通过收取合理怀疑犯有此罪行的人不超过2 000新加坡元的报酬。
(2)经部长批准该机构可以制定可和解犯罪的规定。
(3)在缴纳一定金额后,不应当在对那个人的犯罪提起诉讼。
(4)所有依据本条收受的金额应当划入机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