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结论

第七节 结论

我在以上各节中以不道案及其劾状、判决之文为中心,通过梳理文中的共通用语,分析了不道罪的构成要因。本节则概括其结果并进一步从总体上考察不道罪,以作为全章的结论。

各节的考证结果如下所述。

以下所列举的各种行为,即:

○欺骗天子的行为。                 诬罔

○勾结臣下欺骗天子的行为。             罔上

○缺乏一贯性的主张,迷惑天子、朝议的行为。       迷国

○公开非难天子及当今政治的行为。          诽谤

○以不正当的手段收受大量金钱,或浪费、侵吞公款的行为。 狡猾

○蛊惑一般百姓,或因失误而导致动乱的行为。       惑众

○有损天子厚德的行为。               亏恩

○因失职而给天子、王室或国家带来重大危害的行为。    奉使无状不仅有损于天子尊严以及厚德,而且还妨害、扰乱了国政的正常运行。还有被界定为大逆的行为,即:

○取代当今天子,或企图加害天子之身及其行为。

○破坏宗庙及其器物。

○加害天子的后继者或企图加害的行为。

旨在颠覆刘氏天下,改变汉朝的国家体制。这些行为背离了为臣之道,因而作为不道罪适用刑罚。要言之,背离臣下之道,扰乱民政,危害君主及国家,颠覆现行社会体制的行为,一般称为不道。即不道是一个广义的罪名概念,其中包括了以大逆为首的罔上、狡猾等各种小概念。

那么,是否此外就没有相当于不道罪的行为?产生这样疑问的理由也无其他,这就是此前考证所使用的资料,几乎都是官吏之例,一般民众好像与不道罪无缘。官吏之例占绝大多数的原因之一,在于提供素材的是正史,是所谓国家与官吏的历史而别无其他。当然,如第二节资料(9)所见,诈称卫太子的成方遂是庶民,为孝武陈皇后实施巫蛊的楚服等也是庶民,[23]但他们也许是特殊情况。不过巫蛊大狱时,因相互诬告而被判处大逆无道罪,最终死于狱中者达数万人,这些人是明确写作“民”的。可见若有反叛天子、国家的行为,即使庶民也不能免罪。至于如《史记·杜周传》“狱久者至更数赦十有余岁,而相告言,大抵尽诋以不道以上”、《汉书·萧望之传》“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所见,这里的不道罪犯人,已是彻底背离人臣之道即所谓的政治犯了。

汉代的不道罪载于贼律之中。《晋书·刑法志》所征引的魏新律序略,记述了有关魏改汉律的内容:

又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25]

在现存佚文中,含有“不道”文字的律文状况,可见《景帝纪》如淳注:

律,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

及《汉书·翟方进传》如淳注:

律,杀不辜一家三人为不道。

前者是有关大逆不道犯家族连坐的规定,此姑且不论。这里就后者展开问题的探讨。

概言之,这条律文规定了不道罪的内容,因此应是具律即后世名例律的佚文。唐《名例律》“不道”注云: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开头一句明显与上文相似,也许是律说作为律流传了下来。无论如何,该条文是十分重要的。“杀不辜一家三人”这一行为,禁止的对象绝非只是官吏,一般民众也应该包含在内。不仅如此,从与唐律注相似这点反向思考,禁止“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这种极端违背人道的残虐行为,在汉时也极有可能存在。关于“支解人”尚无线索,至于“造畜蛊毒厌魅”则是汉时的巫蛊、祝诅。本章“大逆”一项所考察的祝诅之例,已指出了祝诅上、祝诅主上等咒杀天子的行为。因此在唐代,该罪在性质上不属于不道,而是作为谋反处罚。另一方面也可推定,汉时也多有不以主上为对象的一般人之间的祝诅,这应该不属大逆。在此我们应能得出结论,即使在汉代,违背人伦之道的残虐行为也是要构成不道罪的。而臣子之道,则是人伦之道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不道无正法,以所犯剧易为罪”为增寿所言(参见前引《陈汤传》)。“正法”,有“议正法”、“有正法”、“陷正法”等表现。[26]“正法”之“正”,与增寿所说的“所以正刑罚,重人命”之“正”同义,相当于后世的“结正”之“正”。不道是违反人伦道德、背叛为人之道及臣下之道的行为,因而不可能在律文中预先设定。所谓“无正法”,即法律中没有与此不法行为相当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比”即判例受到重视,无“比”的情况下则仰承天子决断。《龚胜传》中的“迷国不道法”、《王商传》中天子制诏所说的“不忠执左道之罪”等,可看作“比”的例子。倚重“比”的司法官如果是杜周等酷吏,则会发生很多人被陷于不道罪的情况。

在不道罪中,以“所犯剧易”定罪最为困难,这恐怕是指在因言获罪的情况下。《后汉书·杨震传》载,河间人赵腾上书直指政治得失,招致帝怒,被治为罔上不道罪。当时杨震上书为赵腾辩护:

今赵腾所坐,激讦谤语为罪,与手刃犯法有差。乞为亏除,全腾之命,以诱刍荛舆人之言。

其中指出因言获罪与刀刃伤害案性质不同,这是值得注意的。即天子永远是正确的,臣下应当服从皇帝,经义是独一无二的,其他学说只能引导国家政治步入邪道,这是据以判断的大前提。不仅如此,天子个人的爱憎、朝中诸官的权力关系也是左右断罪的因素。[27]因此判断涉案言行的是非标准,不像杀人案那样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这种倾向在量刑时更为明显。因此在汉时,谏言、上言者时常要面临陷于不道罪的危险。(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对于沈家本、程树德等汉律研究家以增寿之言为据,认为不道罪的适用全无一定规则的说法,我并不赞同。增寿对陈汤犯罪的评论,毋宁说正好证明了应慎重适用不道罪。本章尝试分析了不道罪的构成要因,据其结果也可看出具有一定的规则。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这就是汉律与唐律的关系。我在“大逆”项中,探讨了汉不道罪与唐律“十恶”中谋大逆、谋叛相关的内容。现在又叙述了汉律佚文中可与“十恶”中“不道”相比的内容。“十恶”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这四项外,另还有恶逆、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而汉有大不敬、不敬之罪,其精神多少有些变化,但还是延续到了唐律的大不敬。因此还不能确证在汉代是否被规定为不道罪的,有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项。这五项的共同点与天子、国家、社会无关,而是个人在家庭伦理或师弟之道上违背道德。汉时,如果一般违反人伦的行为被称为“不道”,它当然就构成不道罪,然而可作如此判断的资料一条也没有。[28]这也许是受资料的限制。另外在汉代,违反家庭伦理的行为也许归属于礼教问题,刑的意识还没有扩大到以最重之罪“不道”加以国家处罚的程度。我对张鹏一在《汉律类纂》中尝试以唐律补充汉律的方法,是持有疑问的。为此,现在还需要等待魏晋南北朝律的阐明,探寻“恶逆”等五项在魏晋以后的律中是如何表现的,以及它们与唐律的关系。总之,“十恶”中有五项可以在汉律中得到对应,而且其中大半被包含在不道之中。那么汉代的不道罪是伴随着律概念的发展而分化,进而与唐“十恶”发生关联的推论,未必是不可能的。

[1]参见本篇第二章。

[2]《汉书·张汤传》。本书第五篇第二章《爰书考》。

[3]沈家本:《汉律摭遗》卷四“贼律二”。

[4]杜贵墀:《汉律辑证》卷四。程树德:《汉律考》。

[5]关于张竦,可见《汉书》的《张敞传》、《杜邺传》、《陈遵传》、《王莽传》,但未见疏中所言之事。《后汉书·郭躬传》:“桓帝时,汝南有陈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马,终不言死,目有所见,不食其肉,行路闻凶,便解驾留止还,触归忌,则寄宿乡亭。”注:“《阴阳书·历法》曰:‘归忌日,四孟在丑,四仲在寅,四季在子,其日不可远行归家及徙也。’”

[6]“或”或为“惑”之意。

[7]淳于长之案,本传云“谋立左皇后,罪至大逆,死狱中”,与《天文志》不同。据我的看法,其原因在于不必说《天文志》,即使是本传也是略写了劾状之文,而差异正出现在略写的部分,此据“罪至大逆”的说法可以明确。与此类似的例子可见《丙吉传》“司隶校尉昌案劾,罪至不道”,《匈奴传下》“昌、猛奉使无状,罪至无道”。这些例子的共同点是,淳于长附于《佞幸传》,丙显附于《丙吉传》,昌、猛附于《匈奴传》,均不是单独立传,因而不能充分容纳史料。

[8]关于汉令的形态,参见本书第三篇第一章。

[9]在汉代,官吏通过二千石、列侯等具有一定资格的人物之推荐而得以晋升。如举孝廉、举能治剧等所见,据以推荐的德目附于“举”字之下,一般称此为选举。武帝后该制确立,位居高位的高官负有推荐有能力者的义务,但同时也出现了接受其他途径的请求(当时称“请托”)或敷衍义务而推举的情况,结果是并不优秀的人物也有可能获得推举。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使推举者承担责任,就产生了被推荐者若不符合德目,推荐者亦受惩罚的法律。该律律文已佚,但被称为“选举不实”,相关情况可见《百官表》竟宁元年条御史大夫张谭事及《严延年传》。又据《陈汤传》与《恩泽侯表》邛成侯王勋等记载,云“坐选举不以实”,有“以”字。而如《翟方进传》载,元延元年诏举方正,红阳侯立举陈咸对策,方进奏咸不当举方正,“并奏立选举故不以实”,多“故”字。我认为《翟方进传》的记载最接近律的本文。

[10]《后汉书》之例见《耿弇传》:“宝弟子承袭公主爵为林虑侯,位至侍中。安帝崩,阎太后以宝等阿附嬖幸,共为不道,策免……”同样的事件又见《安思阎皇后纪》:“显忌大将军耿宝位尊权重,威行前朝,乃风有司,奏宝及其党与中常侍樊丰、虎贲中郎将谢恽、恽弟侍中笃、笃弟大将军长史宓、侍中周广、阿母野王君王圣、圣女永、永婿黄门侍郎樊严等,更相阿党,互作威福,探刺禁省,更为唱和,皆大不道。”“大不道”语又见《汉书·师丹传》:“丹以左将军与大司马王莽共劾奏:‘宏知皇太后至尊之号,天下一统,而称引亡秦以为比喻,诖误圣朝,非所宜言,大不道。’”师丹奏文本应是“大不敬”,这也许是《汉书》误书或后世的添加之笔。联系《后汉书·安思阎皇后纪》之文,“大”有可能是衍文。除去这两条记载外,未见有因阿党、阿附而被问罪为不道的事例。“罔上不道”唯见《杨震传》:“有河间男子赵腾,诣阙上书,指陈得失。帝发怒,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

[11]《汉书》卷一上《高祖本纪上》:“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卷八四《贾谊传》:“胡亥今日即位,明日射人,忠谏者谓之诽谤,深计者谓之妖言。”卷五一《路温舒传》:“秦之时,……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

[12]沈家本:《汉律摭遗》卷三“贼律一”。

[13]参见鎌田重雄《汉代的禁锢》,收入《汉代史研究》(川田书房,1949年)。又,杜贵墀的《汉律辑证》四有“臧吏禁锢”之目。

[14]试举二三例:“春秋之谊,家不臧甲”(《毌将隆传》),“不开府库之臧”(《陈汤传》),“攻山取铜钱……地臧空虚”(《贡禹传》)。

[15]居延简123.41:“□ 坐盗臧百钱以上。”《萧望之传》:“受所监臧二百五十以上。”《王子侯表》:“(承乡侯)德天嗣,鸿嘉二年,坐恐猲国人,受财臧五百以上,免。”居延简562.29:“袭一领,臧直五百以上,士吏昌劾移郡。”

[16]《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晋为不道,是摄是赞,思肆其罔极。兹不穀震荡播越,窜在荆蛮,未有攸厎。若我一二兄弟甥舅,奖顺天法,无助狡猾,以从先王之命,毋速天罚,赦图不穀,则所原也。”

[17]布目潮沨:《试论汉律的体系化——以列侯的死刑为对象》,《东方学报》(京都)第27册,1957年。

[18]《史记·周勃世家》:“亚夫曰:‘高皇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又《汉书·窦婴传》:“婴引卮酒进上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此汉之约也,上何以得擅传梁王?’”关于“约”,可参见增渊龙夫《关于战国秦汉时代的集团之“约”》(《东方学论集》第3集,1955年)。我关于高皇帝之约的论考,参见本书第三篇第五章。

[19]如《皇后纪·和帝阴皇后》:“爱宠稍衰,数有恚恨。后外祖母邓朱出入宫掖。十四年夏,有言后与朱共挟巫蛊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侍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考案之。……以为祠祭祝诅,大逆无道。”《光武十王列传·楚英王》:“十三年,男子燕广告英与渔阳王平、颜忠等造作图书,有逆谋,事下案验。有司奏:‘英招聚奸猾,造作图谶,擅相官秩,置诸侯王公将军二千石,大逆不道。’”《孝明八王列传·陈愍王宠》:“熹平二年,国相师迁追奏前相魏愔与宠共祭天神,希幸非冀,罪至不道。”又《孝明八王列传·梁节王畅》:“畅数使卜筮。又畅乳母王礼等,因此自言能见鬼神事遂共占气祠祭求福。忌等谄媚,云神言王当为天子。畅心喜,与相应答。永元五年,豫州刺史梁相举奏畅不道。”以上都是可入执左道范畴的例子。

[20]《许皇后传》中所见的“媚道”,亦见《孝武陈皇后传》:“后又挟妇人媚道,颇觉。元光五年,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于市。”沈家本认为媚道即左道。

[21]久村因的《关于西汉的迁徙刑——对古代自由刑一个侧面的考察》(《东洋学报》第37卷第2号),小林昇的《两汉所见列侯与其封邑的关系》(《东洋史学会纪要》4),对这一问题有部分涉及。久村之文的对象虽仅限于诸侯王,但考证绵密。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四章《汉代的迁徙刑》。

[22]邘侯李寿是官吏擅离职守而获罪的例子,但没有因此而论以不道罪。李寿有“擅出界”与“使吏谋杀方士”二罪。汉时,一般数罪并罚采用吸收的原则,但“使吏谋杀方士”不能认为构成不道罪,这也许采用的是并科原则。成陵侯德的族内有相当于唐时所谓“内乱”之事,且并发杀人案件,他知情却未能控制,亦未报官,由此构成不道。不过以文面所见,他是次子,未必能够掌控全家。如果是因为列侯而听任此等恶行以至被追究责任,则列侯就应有禁止恶行或报告的义务——法制或礼制上的义务,一旦违反就将受到处罚,然而不能认为列侯具有这样的义务。

[23]参见前注所引《陈皇后传》。

[25]这段文字在汉魏律研究中极为重要,但句读障碍也甚大,因而我未对正文加标点。以下拟就问题所在表述己见。读该文时问题有二。其一,应如何读“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的“及”字;其二,开头“改”字的宾语截止何处。
第一点,如果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的“及”字当作连词,则有“以言语”与“犯宗庙园陵”两种犯罪;如果读作动词“及犯”,则只有“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一种犯罪。荻生(转下页)(接上页)徂徕读作“及犯”。假设有两种犯罪,则“以言语”这种规定令人觉得相当模糊不清。我姑且认为是一种犯罪。
第二点,“改”字的宾语截止何处。荻生徂徕标点的和刻本《晋书》训读为:
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
在“夷其三族”之前,几乎全文归属于“改”。这样一读,“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罪、“谋反大逆”罪均属汉律,“夷其三族”亦为汉所施行,均为汉贼律所规定的内容。而且如果说魏的情形如何,则是修改了汉时那样的规定,所谓“不在律令”,结果就是魏律完全删除了有关大逆的规定。从魏新律序的写法来看,一般是改变了汉律的某处某处,魏律如何如何。据此来看徂徕的读法,结构上是可以的。然而魏律令中全然不存有关大逆的规定,这即使是在严厉根绝恶迹的情况下也是不能想象的。事实上《魏志》卷四《高贵乡公髦传》载:
大将军文王上言:“……骑督成倅弟太子舍人济,横入兵阵伤公,遂至陨命。……科律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皆斩。济凶戾悖逆,干国乱纪,罪不容诛。辄敕侍御史收济家属,付廷尉,结正其罪。”
而且这是明帝定新律之后的事情。这样一来,按徂徕句读而视为汉律的内容,即“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其中的“或某某”、“或某某”这种不确定的说法,很难认为是律的表现。因此,徂徕的句读也不能无条件地信从。
守屋美都雄的《关于汉代家族形态的考察》(《哈佛燕京同志社东方文化讲座》第2辑,第22页),提出了第二种读法。本来这部分与守屋氏的论题全然无关,因而在此引用也许会给守屋氏带来很大的不便,但由于这一读法明确表示了一种理解,故乞宽容,允许引用。其读法为:
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
据此读法,“不及祖父母孙”之前是“改”的宾语,因此“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是汉律规定,所改为此。而魏时的情况则是“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这样“或某某”这种不确定的说法,则是指魏未入律令时期的情况。在这点上,较徂徕读法而易于接受。不过魏时律令没有关于大逆的规定,这点仍与徂徕的读法相同,存在问题。而且“至于谋反大逆”之“大逆”与“谓之大逆无道”之“大逆”,其罪是否相同,也是疑问所在。我通过考察徂徕与守屋两种句读而感到最大的疑问,就是“但以言语”的“但”字。“但”字的限定之意,来自二人的读法。据徂徕与守屋句读,其意为“汉贼律中,唯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腰斩”。尤其是守屋的句读结果,很可能成为汉代的大逆无道只有这一种犯罪。然而汉代的大逆无道并非仅此一项,已为本文所明确;谋反大逆亦处腰斩,亦为布目潮沨所论证。我认为“但”字与“至于谋反大逆”的“至”关联,是比较的用法。因此,我想该文是否可读为:
改贼律但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要斩,家属从坐不及祖父母孙。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严绝恶迹也。△原著以训读表示两种读法的差异。——译注
即“但”以下全部是魏法。因此“以言语及犯宗庙园陵”,未必仅是汉贼律的规定。它或许是只有这部分被保留在贼律中,或许是魏更加重视如擅议宗庙法(参见《汉律考》“律令杂考”下)的内容。

[26]《孝成赵皇后传》:“赵昭仪倾乱圣朝,亲灭继嗣,家属当伏天诛。……丞相以下议正法。”《梁王立传》:“书到,明以谊晓王。敢复怀诈,罪过益深。傅、相以下不能辅导,有正法。”《杜钦传》:“(杜钦)说凤曰:‘京兆尹章所坐事密,……假令章内有所犯,虽陷正法,事不暴扬,自京师不晓,况于远方。’”

[27]《杜延年传》中的侯史吴经追随霍光权威的群臣朝议,被强行问以不道罪,即为其证。在本文所引用的例子中,多少也具有此种倾向。

[28]不孝与禽兽行(即唐律的“内乱”)之例见《汉律考》四“律令杂考”上,但数量极少,且又限于诸侯王或列侯,况且还没有被视为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