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所名捕的不道犯
居延汉简183.13简有如下简文,其上栏为:
诏所名捕平陵长雚里男子杜光字长孙,故南阳杜衍中缺
□□黑色,肥大,头少发,可册七□□□□□□□□□□杨伯
初亡时,驾騩牡马,乘阑辇车,黄车茵,张白车蓬,[26]骑騩牡马
下栏为:
皆坐后使涑止□户百廿三,擅置田监
史,不法不道,丞相御史□执里五家属
所二千石来捕[27]
该简较宽,小字书写。上栏书写诏所名捕犯人杜光的身体特征,开始逃亡时的车马特征,下栏则书写其罪状与官府的追捕。简因受损而内容不清,不过“故南阳杜衍”之“故”,也许指杜光是与南阳郡杜衍县有关的故吏。第1行下栏“坐”以下为罪状,而据“坐”上“皆”字,可推测有共犯,第2行上栏的“杨伯”或为其人。以“擅置田监史”所见,或许是任意设置官吏管辖局部区域,“户百廿三”或为管辖对象。如此看来,摆脱国家统治而扰乱政治的政治犯,自然要被视为不道。
简文开始的“诏所名捕”,意为根据诏书指名通缉。前节所引179.9简:
还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验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最。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在该简的前面,有具体书写犯罪内容与犯人特征的诏书,接下来是命令搜查的太守府文书,简文相当于太守府文书的结尾。又:
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太守府所移河南
都尉书曰,诏所名捕及铸伪钱盗贼,凡未得者,牛长寿、高建等廿四,移书到,满 20.12A
候史旁レ遂昌 20.12B
这是位于后面的文章,即东部候长对候官提交的报告。张掖太守府通过居延都尉、甲渠候官下达的搜查诏所名捕铸伪钱盗贼在逃犯的命令,应在后面的简上。对于命令的回复内容,可推测多如116.23简所见的“部界中毋诏所名捕不道亡者”。另外306.17简“证任毋牛长寿、高建等过伯居家中者书下缺”,也有20.12简所见的人名,应有关系。
附带一言,20.12简中的“河南都尉书”,大概就是后文所引用的157.24简的形式。[28]
[1]初仕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伍德煦:《居延出土“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简牍考释》,《甘肃师大学报》1979年第4期。徐元邦、曹延尊:《居延新出土的甘露二年“诏所逐验”简考释》,《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裘锡圭:《关于新出甘露二年御史书》,《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2]“有逐验”之“有”字,据EPT43.92简“所逐验”,故为“所”字之误。徐元邦、曹延尊之文以此为中心进行了论证。
[3]“苐”,“弟”之义。
[4]“试”,“识”之义,裘锡圭论文持此说,此从。
[5]“戎”,裘氏释为“哉”。作为人名,也许释“哉”为宜。
[6]“前死”,EPT43.92简作“前病死”,这或许是其原型。
[7]“林”,诸家作“杜”,此从裘氏之释。
[8]“审”,诸家作“同”。“不审”是汉简中常见语汇,此不待裘氏指出。
[9]“偕”,诸家作“随”。
[10]“柧莽苐”之“苐”即“第”,“柧莽”为第名。
[11]“诸”,诸家作“诣”,但如裘氏所指出的那样,读作“诸官”为宜。
[12]“远走”,作“循匿”。
[13]“介”,裘氏认为是“兆”字之误,意为“逃”。
[14]“频”,“颦”之义。裘氏改释为“低额如颛状”,说见其文。
[15]“廆”,“鬼”之义,参见裘氏论文。
[16]“赏”,“尝”之义。
[17]“刑”,“形”之义。
[18]“觉”字,初氏等作“举”。
[19]“安国佐”,裘氏认为是“守卒史安、置佐财”,但尚有疑问。
[20]上述释文第1牍第1—2行的“以请诏……大婢外人”句,依据下文作者的解读而对原文标点有所改动。——译注
[21]“候长广、啬夫□”,释文为“候长□□□□”。——译注
[22]大庭脩:《木简》,学生社,1979年,第156页。
[23]徐元邦、曹延尊:《居延出土的“侯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考古》1979年第2期。(https://www.daowen.com)
[24]这点还有待深入研究,有待指教。
[25]本书第三篇第二章。
[26]“黄车茵张白车蓬……”句,译者对原著释文标点有所改动。——译注
[27]原简图版为上下两栏,原著释文在一行内排入上下栏,反映了简文格式。为避免译文换行后可能出现的格式问题,此分上下栏行文。“其上栏为”、“下栏为”系译者所加。——译注
[28]前文提出的徐元邦、曹延尊之文对诏所名捕有所论述,认为“诏所逐验”为罪名未定,“诏所名捕”则罪名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