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制诏的分类标准

第一节 汉代制诏的分类标准

在对汉代制诏进行分类之际,大致要有当时总括其标准的制度典籍。如后世唐代,有敦煌发现的《公式令》残片和《大唐六典》及我国的《养老公式令》等记录制度的书籍,据此可以明确制敕的格式及其用法——用于什么场合。但由于汉代的这种制度典籍几乎散佚,相当于现在《公式令》的令的形成尚不明确,因此分类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可视为当时制诏分类标准的制度类书籍,仅可见《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元年条章怀太子注所引《汉制度》佚文与东汉蔡邕的《独断》。《汉旧仪》等其他书籍未见相关佚文。《汉制度》与《独断》的记载几乎一致,这应该是因《汉制度》的作者是胡广,而蔡邕是胡广的弟子,故与胡广有关,且两书均成于东汉后期。为方便起见,现将两书的记载比较如下。

图示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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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比较可见,两书的记载十分相似,而《独断》较为详细,不过章怀太子注未必是引用了《汉制度》全文,因此两书的原本也许并无太大的差异。无论怎样,可以明确的是《独断》的记载是目前最重要的标准。

根据其记载,汉代皇帝的命令分策书、制书、诏书、戒书(戒敕)四种,其格式与使用因场合而异,而且还有书写材料、字体、下达方式的规定。不过在书写材料与字体原件不存——即使存留也是抄件而非皇帝所颁原件的今天,这些还不能成为分类的标准。因此,自然应当思考这样两个标准:一是从文章的形式上看书写格式,即是否具备了构成命令文体的习用语句;二是从内容上看该命令的使用场合,即命令了什么。依据这一标准尤其是其中的文章形式而研究汉代的制诏,已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关于制书,有神田喜一郎博士所指出的《中常侍樊安碑》中的完整例文,王国维、泷川政次郎博士所论述的敦煌汉简中的制书断简。我在考察汉代官吏的任免时,以《汉官旧仪》所采录的神爵三年丞相任命策与五凤三年御史大夫任命策为策书之例,与《史记·三王世家》中的齐王之策进行了比较;又作为制书之例,提出了《隶释》卷十五《费亭侯曹腾碑》碑阴的赠曹腾费亭侯印绶的制文,以附先学骥尾。[1]

最近,学界又介绍了新发现的制书资料。这就是1959年发掘甘肃省武威县磨咀子汉墓而发现的木简,它在中国被称为“王杖十简”或“鸠杖诏令木简”,其中包含了成帝建始二年制书: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

特意提出新发现资料的理由是,如神田博士与泷川博士既往已指出并明确的那样,从中国古文书学和中国法制史这两个角度出发,这是重要的资料。更具有意义的是,汉代制诏虽多见于传世文献及金石资料,但基本是以节略的形式记录的,首尾具备的例子极为稀少。如武帝元光二年春讨匈奴诏,《汉书·武帝纪》是这样记载的:

诏问公卿曰:“朕饰子女以配单于,金币文绣赂之甚厚。单于待命加嫚,侵盗亡已,边境被害,朕甚闵之。今欲举兵攻之,何如?”

《文馆词林》卷六六二所收的同一诏文,则作“制诏公卿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独断》中“其文曰制诏三公”为制书标准来判断此是否制书,仅利用《汉书》恐怕就会得出否定的结果。又如《隶释》卷十五所载安帝元初六年十二月赐豫州刺史冯焕诏:

告豫州刺史冯焕今下缺

常为效用边将统御下缺

内以威恩抚喻杜下缺

去年鲜卑连犯鄣塞下缺

过掩卒捣击无距捍下缺

率摄大守以下进退下缺

曾不表罪诛多拥下缺

丽王宫慓狡轻猾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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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宫不自效楚下缺

化顷属乐浪久矣下缺

当所谓设讫不定决下缺

月左右欲来犯法下缺

北顾伤心□焕有下缺

冀焕能竭心尽虑有下缺

上如不从化督录部下缺

惟前后诏书以前人下缺

侍御史便宜数上下缺

元初六年十二月

碑文只残存上半部分八字,下半部分残缺,但如洪迈引《汉制度》所考证的,文首的“告豫州刺史冯焕”若比照《独断》诏书项的“其文曰告某官某”,是符合诏书形式的,这是没有其他类似之例的珍贵资料。不过由于其下半段残缺,无结尾的“如故事”,因此还无从判断这一语句与诏书正文的关系如何。《宋书·礼志》载元嘉二十六年皇太子监国时有司奏仪注: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某宣摄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令书板文准于诏事板文)

个人认为,“如故事”之语是最后以诏事为基准的令书格式的前身。不过这不仅缺乏确证,而且严格地说,将赐冯焕诏判断为诏文还是应当有所顾忌。

自上述二例可以看出,现存文献中的例子有节略改变,石刻之例也是原石残缺,因而即使想从文体形式对汉代的制诏进行分类,也受到现存资料的很大限制。那么能否对新出简牍资料有所期待?然而就像武威汉简的出土,或如我在第二章试图复原的居延汉简中的元康五年诏书册那样,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偶然的幸运。因此依据形式分类有着极大的限制,对此不能抱有太大的希望。

依据内容分类又如何?《独断》所载的赦令、赎令自然不错,但其他又如何呢?例如对前述的元光二年武帝制诏,就无法简单回答为何在内容上应是制书的问题。即使是赐冯焕诏,虽然未作“有诏敕豫州刺史冯焕”,但从内容看,又有可能是《独断》所说的“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的戒书。结果是,一方面可视为标准的《独断》的记载过于简单,不能涵盖全部,另一方面可依据的资料也不完整,因此若从形式、内容两方面加以分类,都会面临障碍。

为此,我想尝试考察现存文献中被节略的制诏,其中什么样的部分被省略掉了,或者莫如说什么样的部分被保留了下来。然而被节略的部分恐怕多是定型套语,所以用保留的部分大概也不能做出若干分类。如此看来,分析自然应着眼于制诏经过了怎样的颁下过程。循此探究,就可以通过制诏所具有的单行诏令的性质,看出单行诏令的立法过程。在此意义上,《史记·三王世家》所记载的在武帝册封三皇子为诸侯王之前,从霍去病上疏建言应定皇子号位到召开宫廷会议并最后做出决定,其间往来的上奏与批复就是如实反映了汉朝政治现状的极好资料。[2]这点将留待第四章叙述。本章所探讨的,是合乎第二章具体论证结果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