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与祅言

第三节 诽谤与祅言

诬罔、罔上这种犯罪,并不是用刀刃杀伤他人,而是言论犯罪。汉时的“言论犯罪”有各种情况。汉律研究者著作所揭示的条目,有诽谤祅言、诋欺、漏泄省中语、非所宜言等,其中与不道关系最密切的是诽谤祅言。诽谤祅言罪秦律即有,其处罚之严厉,可据《高祖本纪》、《贾谊传》、《路温舒传》而明了。[11]入汉后,高后、文帝、哀帝曾废除此律,但东汉章帝及安帝诏仍有所涉及,因此很难认为汉完全废除了此律,这也是汉律研究家们几乎一致的看法。我对此并无异议,但对笼统地称诽谤祅言尚存疑问。以下先提出不可缺少的论证资料。

(1)孝昭元凤三年正月,泰山莱芜山南匈匈有数千人声,民视之,有大石自立,高丈五尺,大四十八围,入地深八尺,三石为足。石立后有白鸟数千下集其旁。是时昌邑有枯社木卧复生,又上林苑中大柳树断枯卧地,亦自立生,……(眭弘)即说曰:“先师董仲舒有言,虽有继体守文之君,不害圣人之受命。汉家尧后,有传国之运。汉帝宜谁差天下,求索贤人,䄠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如殷周二王后,以承顺天命。”孟(弘字孟)使友人内官长赐上此书。时昭帝幼,大将军霍光秉政,恶之,下其书廷尉。奏赐、孟妄设祅言惑众大逆不道,皆伏诛。

《汉书·眭弘传》

(2)元凤三年,太史令张寿王上书言:“历者天地之大纪,上帝所为。传黄帝《调律历》,汉元年以来用之。今阴阳不调,宜更历之过也。”……五年……(有司劾)寿王非汉历,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诏勿劾。……六年,丞相属宝、长安单安国、安陵桮育……劾寿王吏八百石,古之大夫,服儒衣,诵不详之辞,作祅言欲乱制度不道。……遂不更言,诽谤益甚,竟以下吏。

《汉书·律历志》

(3)昌邑王嗣立,数出。胜当乘舆前谏曰:“天久阴而不雨,臣下有谋上者,陛下出欲何之?”王怒,谓胜为祅言,缚以属吏。

《汉书·夏侯胜传》

(4)恽幸得列九卿诸吏,宿卫近臣,上所信任,与闻政事,不竭忠爱,尽臣子义,而妄怨望,称引为訞恶言大逆不道

《汉书·杨恽传》

(5)宣帝初即位,欲褒先帝,诏丞相御史曰:“……孝武皇帝……庙乐未称,朕甚悼焉。其与列侯、二千石、博士议。”……廷中皆曰:“宜如诏书。”长信少府胜独曰:“……不宜。……”丞相义、御史大夫广明劾奏:“胜非议诏书毁先帝不道。”

《汉书·夏侯胜传》

(6)会(京)房出为郡守,离左右,(石)显具得此事告之。房漏泄省中语,博兄弟诖误诸侯王,诽谤政治,狡猾不道,皆下狱。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

(7)(丞义)上书言延年罪名十事。已拜奏,因饮药自杀,以明不欺。事下御史丞按验,有此数事,以结延年,坐怨望非谤政治不道,弃市。

《汉书·严延年传》

上述七条资料,(1)至(4)为祅言,(5)至(7)为诽谤,很明显,无一例诽谤与祅言连言。相关内容的探讨容待后文,在此先基于这一事实来看帝纪。高后元年称“除祅言令”,《哀帝纪》称“除诽谤诋欺之法”,只有文帝二年五月诏言“诽谤祅言之罪”。在此细读该诏:

今法有诽谤訞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文中提到了“大逆”与“诽谤”的情况,但并未具体涉及祅言。

《景帝纪》云“(孝文皇帝)除诽谤,去肉刑”,《韦玄成传》亦云“孝文皇帝除诽谤”。沈家本认为,高后、文帝时一度废除的诽谤祅言律至哀帝时又被废止,说明该律在武帝时曾经恢复,此说可从。不过高后时一度废除之律,文帝时又废除,其间是否有恢复的情形,[12]尚存疑问。该律高后元年废除,文帝二年再度废除,其间约为十年,而且是汉代政治趋向革除秦苛法的时期,因而很难认为会反其道而行之恢复该律。沈家本之说直接沿袭了文帝二年诏颜师古之注,而梁玉绳《史记志疑》认为文帝诏中的“祅言”二字为衍文,我认为梁玉绳的说法比较稳妥。据此,可认为高后时废除了祅言令,文帝时废除了诽谤律。祅言与诽谤性质不同,此可通过对以下资料的分析得以明确。

资料(1)与(3)有共同点。(1)中记载了大石自立、枯木立而复活的奇异现象,眭弘依据经术将此解释为“汉帝德已尽,天子当让位贤人”。(3)中的夏侯胜也是根据经术解释“天久旱不雨”的自然现象。当时霍光亲自调查夏侯胜。由于霍光正策划废除昌邑王,因此怀疑是最初一起策划的张安世将秘密泄露出去的,但实际上安世并未如此。调查结果表明,这只是夏侯胜用经术判断而已,霍光大为吃惊。不日,昌邑王被废,宣帝即位,夏侯胜未陷其罪。眭弘一案,眭弘被处刑后不久,昭帝夭亡,昌邑王立,随后又为宣帝取代,所以天子命运将尽的推测并非完全是虚妄之言。但这是当时霍光等人所不能预测的,而且眭弘的言论用后世的话来说,其实就是鼓吹禅让,这自然是后文所述的危及宗庙的言论,因而眭弘被断以大逆,问以不道之罪。资料(2)中,张寿王依据其自身的理论非议汉历,认为因历法错误而导致阴阳失调。其后分别以汉历与张寿王的理论为基础进行观测,最终证明汉历是正确的,张寿王由此被劾为“非所宜言,大不敬”。由于他不改变自己的主张,结果被视为“作祅言欲乱制度”而问以不道之罪。

(1)至(3)案件的共同特点,在于依据经术与律历理论批判当时的政治与制度,困扰国政。像这类“祅言”性的解释虽与当时官学不同,但从本质上看仍属正统的经学理论,与反经义的左道不同(参见第二节(8)《李寻传》)。

资料(4)是对杨恽的劾状,其中所说的“訞恶言”内容有些差异,几乎接近于诽谤。杨恽因言获罪的理由有下述六点:

甲:高昌侯车奔入北掖门时,恽云:“闻前曾有犇车抵殿门,门关折,马死,而昭帝崩。今复如此,天时,非人力也。”(https://www.daowen.com)

乙:左冯翊韩延寿有罪下狱,恽上书为延寿辩护。郎中丘常问能否有助于延寿,恽答:“事何容易。胫胫者未必全也,我不能自保,真人所谓鼠不容穴,衔篓数者也。”

丙:中书谒者令宣将出使匈奴者所传达的单于欲来朝之语,透露给了朝廷重臣,当时恽曰:“冒顿单于得汉美食好物,谓之殡恶,单于不来明甚。”

丁:指着西阁画中的桀纣云:“天子过此,一二问其过,可以得师矣。”

戊:闻听降汉匈奴人为单于所杀,云:“得不肖君,大臣为画善计不用,自令身无处所。若秦时但任小臣,诛杀忠良,竟以灭亡。令亲任大臣,即至今耳。古与今如一丘之貉。”

己:久不下雨时云:“正月以来,天阴不雨,此《春秋》所记,夏侯君所言,行必不至河东矣。”

劾奏者论:

妄引亡国,以诽谤当世,无人臣礼。……以上主为戏语,尤悖逆绝理。

其中甲、己或许多少接近祅言,不过杨恽自矜其能,性格苛刻,好发人隐恶,为夸示自己而经常随便发表议论,所论也缺乏理论依据。劾状中所说的“訞恶言”,也许是祅言与恶言,《功臣表》则云“诽谤政治”。然而即使是诽谤,也未必是明显怀有不满与怨望而非难天子与政治,杨恽案在这点上是很不明确的。他只是或称天子将死(甲、己),或特意避开尧舜之像而指桀纣,说天子不过如此(丁),又说如果亲任大臣,秦或许可延续至今,古今如一丘之貉(戊)。当然这已经是直接针对天子的过度非礼,以言论触犯宗庙、天子,所以被看作悖逆绝理之语并问以大逆,也合乎情理。

杨恽一度被免为庶人,但仍不改其言行,最终被判处死刑。张寿王也是最初被劾以“非所宜言,大不敬”,遇赦免刑,然而终因不改变主张而被定为不道。这显示了量刑上的幅度,值得关注。

所谓诽谤,究竟是何含义呢?资料(5)为“非议诏书”案而无诽谤之语。不过该案在《刘向传》中记为“孝宣皇帝时,夏侯胜坐诽谤系狱三年”,故是诽谤案应无问题。当时,宣帝欲定武帝庙乐,唯独夏侯胜说:

武帝虽有攘四夷广土斥境之功,然多杀士众,竭民财力,奢泰亡度,天下虚耗,百姓流离,物故者过半。蝗虫大起,赤地数千里,或人民相食,畜积至今未复。亡德泽于民,不宜为立庙乐。

对于夏侯胜直接非难武帝(毁先帝)的言论,群臣指出这是天子的诏书,以此驳斥夏侯胜的意见。而夏侯胜云:

诏书不可用也。人臣之谊,宜直言正论,非苟阿意顺指。议已出口,虽死不悔。

认为即使是诏书,若其有误也不能用。他说诏书有误,即是非议诏书。

资料(6)的案件可详见《京房传》。据该传,淮阳宪王的舅舅张博是京房的弟子,张博的女儿与京房结婚。京房每次朝见后,总是将天子之语告诉张博,故群臣很讨厌京房——此相当于“漏泄省中语”。张博与其弟光共劝宪王上书入朝,所谓“今闻陛下春秋未满四十,发齿坠落,太子幼弱,佞人用事,阴阳不调……大王绪欲救世”,同时又请托京房帮助淮阳王实现朝见。京房说:中书令石显、尚书令五鹿充宗为巧佞之人,与丞相皆在位十几年而无所建功,自己所主张的通过考功决定官吏进退的措施,也因石显等人的反对而未能实现。如果淮阳王得以朝见,就可以向天子进谏考功之事,这样自己的主张也能够施行。然而京房此事被石显窥知,在京房调任郡太守之际,石显乘机劾奏,结果张博兄弟对天子的议论与京房有关石显的言论,即成为诽谤政治。关于劾奏中的“狡猾”一语,将于下节讨论。

资料(7)为酷吏严延年之案。他被原同事郡丞义告有十条罪状,调查结果有数事属实,延年获罪。据传载:

甲:颍川郡丰年之际,凤凰飞来,于是天子下诏褒奖太守黄霸,赐予金、爵。延年一向轻视黄霸为人笃实,但黄霸反而先于自己获得奖赏,因而当本郡遭遇蝗灾时,延年对丞义说“此蝗岂凤皇食邪”,以此表示对天子赏赐的不满。

乙:义又直言司农中丞耿寿昌建常平仓惠泽百姓,延年曰:“丞相御史不知为也,当避位去。寿昌安得权此?”

丙:左冯翊太守缺位时,天子一度想任用延年,终因其治政名声严酷而中止,延年认为自己是被少府梁丘贺所诋毁,于是当听说琅邪太守久病被免时云:“此人尚能去官,我反不能去邪?”

丁:举荐廉吏时,由于该人有赃罪,坐选举不实贬秩。当时笑曰“后敢复有举人者矣?”

以上四条为查实之事。延年因自己的升迁、褒奖不如意而心怀不满,此为怨望;非难天子的褒奖与其他官员的政绩,此为诽谤。延年案与杨恽案非常相似,但逐一检视他们的言论,延年是直接针对具体的政策与人物进行非难,其言论近似于夏侯胜指名批评武帝,京房、张博指名非难石显、韦玄成等。若只是比较杨恽、严延年两案,诽谤与祅言似乎相同,但若比较(1)眭弘与(5)夏侯胜案,则明显不同。

诽谤、祅言是非难、反叛天子与现实朝政的行为,它以破坏当下的国家秩序而构成不道罪。但在汉时,多见对天子的谏言、对政府的批评、对天变地异的经义解释,毋宁说一般不构成诽谤、祅言的例子较多。从对张寿王与杨恽的处罚因天子之命而一度延缓,由此留下了反省时间,以及数次废止诽谤、祅言律来看,汉朝对此罪实施的处罚似乎是经常反省且慎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