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帝二年七月庚辰诏
接下来考证简(17)。该简长于普通简,以至于劳榦的《图版》以及《甲编》都难以纳入一行之中,为此《图版》将其分载于96页与116页。而且96页上的简上部是折断的,所以其实际长度要大于照片的30.5厘米。该简是诏书的末尾简,不过这一文帝二年七月庚辰诏,《史记》、《汉书》不仅未载其文,就连发诏一事也未记载。
简(17)有“□符令”,其下是“制曰可。孝文皇帝二年七月庚辰下,凡六十六字”。意即该诏颁于孝文皇帝二年七月庚辰日,诏令全文合计66字,所以“孝文皇帝”之后与诏令内容无关。“制曰可”指上请皇帝的奏请得到许可,故“□符令”位于奏请的末尾。这种形式的诏令如蔡邕《独断》所言:
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亦曰诏书。
是通过诏书的形式发布的。而在群臣奏请前,还有表明制定法令的目的或必要性,末尾有“具为令”、“议为令”等语句的制诏。这种制诏所反映的形态是,将基于政策大纲或皇帝意志的具体立法委托给官吏。在第一章中,我将这种形态的诏书分为第三种形式,[3]而可见于史书的具体例子,则有《汉书·刑法志》中的废除肉刑诏、《史记》与《汉书》两《儒林传》序中的置博士弟子员诏等,它们保留了这类诏书的原型。
在认识了汉代诏书基本形态的基础上再来看简(17),则位于“制曰可”之前的“□符令”,可视为如“某某云云请为□符令”这样的奏请文末尾,而且其内容至少是涉及符规定的令。
这样推测的结果,使我不得不考虑简(3)的“从第一始,太守从第五始,使者苻合”与简(14)的“而亡符及折”,也许正是该符令的一部分。由此又必然想起《汉书·文帝纪》的记载:
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
应劭注:(https://www.daowen.com)
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
又颜师古注:
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又《史记索隐》引《汉旧仪》:
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
鎌田重雄认为:“铜虎符如其名,为虎形铜符。其左半藏于中央,右半持于太守。兴郡兵之际,中央派遣的使者须与太守合符方可发兵。”“发郡兵的信物铜虎符由太守掌握,表明郡兵权掌握在太守手中。”[4]布目潮沨指出:《史记·孝文本纪》有“初与郡国守相为铜虎符、竹使符”的记载,汉时诸侯王于发兵之际,与郡守一样,必须要有虎符。《吴王濞传》中的问罪胶西王卬及《齐悼惠王世家》中的齐王为诛吕氏一族而发兵的记载,皆为明证。他还认为:齐王征讨吕氏明显是在文帝二年以前,因此文帝二年是“正式确定铜虎符之年。而在此之前,汉代也是禁止诸侯王随意发兵的”,“在吴楚七国之乱前,汉代诸侯王可以自由地统治其国,然而自由地发动军队是绝对不被许可的,这点尤其应当注意”。[5]
可见,铜虎符是发郡兵的必要之物,也是兵权所在的象征。相对而言,有关竹使符的研究则较少。我认为这里所举出的简(3)、(14)、(17)三简与符相关,或可在先学的研究成果中增加某些认识。因此,我想在解释三简的前提下,先叙述有关铜虎符、竹使符的个人见解,然后再谈简文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