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贺批评的要点
滋贺的评论有以下几点。
第一,若是以九简为一个制诏,岂不是结构纷杂而不符合制诏的体例吗?制诏的文体应始终如一,在此点上有失严谨。
第二,如果是廷尉附上两个法令仰仗皇帝决断,则只有御史令第册三改行书写,而兰台令第卅三却夹在皇帝的话语之中,此难以理解。
第三,作为裁断吴赏案的准据法令,仅兰台令第卅三即已充分,御史令第卌三是有关官吏凌辱人的规定,明显是另外一事。
第四,若将“明白赏当弃市”解释为皇帝之语,“明白”之语恐不合适。
第五,剩余的第9简与其他九简的关系如何,为何决事比会从一个老人的墓中出现?
鉴于以上疑问,对大庭之说难以接受,而以《武威汉简》的排列为据并加以修正的郭沫若的排列是正确的。
不过滋贺只是对郭氏的排列予以认可,却并不全面依从郭说,他对郭说亦存有疑问,同时也表示了自己的见解。(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第1、2简与第3—8简虽然各为一组,但顺序颠倒过来。郭氏以第2简末尾的“下”字笔划异常粗大为由,认为该简是全部十简的结尾,大庭的反证虽然可以认可,但这只是否定第2简是十简末尾的必然性,而不能否定其可能性,如果没有其他确定的理由,它位居末尾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其次,是郭氏认为第8简的“明白赏当弃市”六字为“当时皇帝的批语”,为此而另简书写,大庭原文忽视了此点;在皇帝之语为改行原因这点上,郭说与大庭说基本相同,而在避免发生混乱上以郭说为长。但是,以“明白”作为皇帝之语并不恰当,“河平元年云云”的文体是记述性的,不是何人请求案件裁断的文书,突如其来地只出现批语也难以理解。在现阶段,以搁置疑问的《武威汉简》的读法为最稳妥。
第三,由于第9简书写了墓主的名字,因而以“论理为首出”的郭说为是。又,第10简的“尚书令灭受在金”的“灭”与“密”音通,或是别字误书;“受”为“授”,“金”是“金城”之略,“受(授)”的宾语是“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的法令文本,它们被封印后与王杖一起授予幼伯,这些都是他说所无的郭氏的长处,说明了简何以与王杖共同出土。因此就简的排序而言,可从郭说。
在解说郭说的基础上,滋贺对郭说遗留的疑问,如授予法令具有怎样的含义,较郭说推进了一步,提出了此十简是王杖的授予证,第9简是其主文,第10简记载了授予王杖的法律依据及王杖持有者享有特权的法规名称,又记载了身为负责人的当时的尚书令之名与授予地。
滋贺提出新说,认为以下八简为两个制诏,即第3—8简为兰台令第卅三,第1、2简为御史令第卌三。后者的御史令与河平元年发生的殴打案完全无关,只表示授予王杖是特殊恩典,只有第3—8简是与河平元年殴打案相关的制诏。又,文中的“本二年”较视为河平元年以后,亦可视为无年号的文帝二年或景帝二年。又,在裁决河平元年此案时,承担裁决之责的郡太守准据本二年诏裁决,但由于吴赏是让手下殴打先,自己并未下手,由此出现问题,故请求廷尉裁断;虽然本二年为何时无解,但它是被作为兰台令第卅三著录的,此后又发生了吴赏殴打案,于是将此作为审判案例追加记载到作为适用法的兰台令第卅三之后。
还有第5简的“明在兰台石室之中”的“明”字,参考了武伯纶的“名”之假借或误书的见解,认为是兰台存有王杖持有者的姓名,因此在以后被著录到兰台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