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小结

第四节 小结

有关汉代官制的特色,尚有若干未及论述的问题,现举其要点以待将来再论。

其一,文书政治的运行高度发达。汉代的下级官吏,因持有当时的书写材料竹简木牍及削除误字的小刀而被称为刀笔吏;公文的书写格式与常用语受规范约束,此可证以居延、敦煌出土的汉简及东汉石刻中的丰富例子。据汉简可见,文书涉及边境守备部队每天的工作与官吏履职情况的报告、命令的下达、按事项分类的帐簿整理。[44]对本地区的上级官府实行逐月报告,州、郡、国则于每年岁首向皇帝提出十月至九月的年度计簿,此称上计,[45]上计是对地方官进行三年治绩考核的依据。上计制度在战国末期的秦已然存在,证明了统治手段因官僚制度而发达。又如简牍所示,边境守备部队最低级的燧长以上的官吏,除通过文书处理事务外,还屡屡因“月会某日”的命令而被召集到上级官署参加会议。不受行政机构地位高下的限制而以会议处理问题,这是汉代行政运行的一个特色,其最高形式就是朝议。

其二,从整体制度看,冗官较后世为少,而且各官均有非常具体的职责。例如属于奉常的均官长,东汉服虔注为“主山陵上槀输入之官也”。槀是枯木,均官的职掌为运出帝陵上的枯木。我的看法是,进入帝陵恣意砍伐树木为不敬罪或不道罪,当处以死刑,而帝陵上有枯木则为管理帝陵不当。均官的职掌,应是将其运出作为柴薪处理。如此,即可理解其为奉常管辖下的必要官职。冗官少恐怕是官僚制度发展中的现象,也是其初级阶段的特色。

其三,狱官多。《汉旧仪》云“长安中诸官狱三十六所”,注释所见的由九卿属官管理狱或罪人是值得注意的。狱官多的原因可作如下思考。关于少府若卢令,《汉旧仪》云“若卢狱令,主治库兵、将相大臣”,若卢又如如淳注“藏兵器”,因而是负责兵器管理与修缮的官署,但同时又附设有狱,收管有罪的将相大臣。邓展注“主受亲戚妇女”,共同点是入狱者为身份高者。服役者在这样的狱中当然是要劳动的,而在若卢狱中所从事的,恐怕正是修治兵器。因此尽管有狱官之注,但治狱仍不是主要目的,其原本职务乃是为了履职而向被惩罚的劳动者中寻求劳动力,由此被附加上了收管服役者的狱官职责。服役者在将作大匠手下为其役使,此滨口重国已有论述,[46]刻石中也有依靠劳役之徒建成褒斜道的记载,[47]募集死刑犯戍守西北边境以减刑,更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与此一系列事实相关,有必要对中央、地方官署日常大量利用惩罚劳动的命题加以探讨。

其四,关于汉代的军制研究。汉代军制不明,早在宋代作《补汉兵志》时就已经产生了疑问。不过学界以滨口重国为首,[48]多有研究者从百姓役制的角度推进研究而取得成果。然而官制中的武官研究,着眼于军队组织方面的研究还不多。本书第四篇第一、二节有关将军的研究,即着眼于对这方面的反省,同时也留下了不少有待将来展开的问题。

最后,如果概括本章所明确的汉王朝统治机构的特色,则有两点:第一,官吏的任用晋升制度、文书政治、集议制度的发达与法律的完备,体现了汉代官僚制度在统治手段上的完备;第二,其制度的本质是单一的君主专制,以皇帝亲政为原则,较多的官署具有为皇帝个人服务的性质。居于皇帝近侧的官署——少府与郎中令包含着以后发展分化为多种官署的因素,但仍然作为独立的官署而存在,这又是其总体上不发达的一个方面。

[1]何四维:《汉律残卷》,莱顿,1955年。

[2]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3]和田清编:《支那官制发展史(上)》,中央大学出版部,1942年。

[4]陶希圣、沈巨尘:《秦汉政治制度》,商务印书馆,1936年。

[5]滨口重国:《秦汉隋唐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年。

[6]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研究》,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

[7]严耕望:《两汉太守刺史表》,商务印书馆,1948年。又《中国地方制度史》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

[8]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东洋文库,1952年,第35—156页。该文发表于《东洋学报》第8卷第1号、第9卷第1—2号,1918—1919年。

[9]布目潮沨:《吴楚七国之乱的背景》,载《纪念和田博士花甲东洋史论丛》,讲谈社,1951年。

[10]本书第三篇第五章《关于“制诏御史长沙王忠其定著令”》。

[11]本书第四篇第四章《汉代的啬夫》。

[12]和田清:《秦汉十二卿考》,《纪念加藤博士花甲东洋史集说》,富山房,1941年,第945页。

[13]伊藤德男:《关于西汉的九卿》,《东方学论集》第1号,1954年。又《关于西汉的三公》,《历史》第8辑,1954年。

[14]大逆不道处腰斩。关于不道罪,参见本书第二篇第三章《汉律中的“不道”概念》。

[15]和田清编:《支那官制发展史(上)》,第35—38页。

[16]据《百官表》奉常条如淳注引汉律,“都水治渠隄水门”,都水长的职掌当是管理、修理治水所用的渠、隄及水门。于奉常设都水官的理由,有的解释认为山陵之处水流湍急,故奉常负有治水之责。但我不这样认为。都水官设于治粟内史管辖下的郡国,亦设于三辅、水衡都尉。水衡都尉治下的上林苑有民耕作,奉常治下的诸陵县也有民,因此都水官当释为设置于全国的,承担确保灌溉用水及用水渠道管理职责的职官。

[17]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3本上,1951年。

[18]增渊龙夫:《战国官僚的性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弘文堂,1960年,第191—196页。

[19]关于半钱半谷的研究,见宇都宫清吉《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第六、七章,弘文堂,1955年。杨联陞“Numbers and Unit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12,1949,布目潮沨《半钱半谷论》,《立命馆文学》第148号,1957年。

[20]米田贤次郎:《关于汉代边境士兵的供给》,《东方学报》(京都)25册,1953年。

[21]判任官,日本旧制官吏身份之一。是各省大臣、府县知事等依据长官权限,从具有一定资格者中选任的官吏。奏任官,亦为旧制官吏身份之一。三等以下高等官之称。——译注

[22]江幡真一郎的《西汉的官僚阶层》对任子法有详细考证。见《东洋史研究》11卷第5、6号,1952年。

[23]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第109—111页。

[24]在1971年秋出土的和林格尔东汉墓壁画中,值得注意的是前室南壁甬道门西侧图中有“上郡属国都尉西河长史吏兵马皆食大仓”之文。书写这样的文字是为了赞颂墓主上郡属国都尉,表明提供饮食是对属官的恩惠。可见在汉代官僚相互统属的关系中,存在着基于皇帝的私臣、家臣的因素。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博物馆文物工作队编《和林格尔汉墓壁画》(文物出版社,1978年)。

[25]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226页。

[26]本书第四篇第六章《汉代的因功次晋升》。

[27]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汉代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的区别并帝室财政之一斑”。在个别有关少府属官的解释中,尚存不敢苟同之处。例如为制造宫内各器具而设置的三工官,加藤氏认为是考工、尚方、东园匠,而我认为存在考工、寺工、供工三工官。寺工、供工《百官表》失载,但其存在可得到实证(第四篇第四章《汉代的啬夫》)。三工官,见《汉书·贡禹传》贡禹谏元帝初奢侈之语,所谓“三工官之官费五千万”。尚方、东园匠是包含在这五千万之内,还是在这范围之外,以此推断元帝时期的奢侈程度乃至帝室财政的规模,理应有所不同,因此我认为少府的规模要大于加藤氏的推断。

[28]加藤繁:《支那经济史考证(上卷)》,第135—156页。(https://www.daowen.com)

[29]增渊龙夫:《先秦时代的山林薮泽与秦的公田》,《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265—327页。

[30]本书第三篇第四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

[31]鎌田重雄:《汉代的尚书官——以领尚书事与录尚书事为中心》,《东洋史研究》26卷4号,1968年。

[32]本书第三篇第二章《居延出土的诏书册》。

[33]高一涵的《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商务印书馆,1933年)、樱井芳郎的《御史制度的形成》(《东洋学报》23卷2、3号,1936年),对监察以外的御史职责多少有所考察。芮和蒸的《西汉御史制度》(台湾政治大学政治研究所,1964年)就御史大夫以下的官职作了详细研究,但与我下文的论述并不一致。

[34]前揭芮和蒸著书完全未涉及御史丞的考察,故与私见在结论上有所不同。

[35]劳榦:《居延汉简考释之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1960年。

[36]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241—243页。

[37]本书第三篇第四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

[38]史书中多见刑徒自狱中上书之例。《蔡中郎集》所附外传收有蔡邕的《上汉书十志疏》,文中云“朔方髡钳之徒臣邕”。关于庶民上书,参见本书第三篇第四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

[39]周道济:《汉唐宰相制度》,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64年。

[40]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二十等爵制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1年。

[41]牧野巽:《西汉的封建继承法》,《支那家族研究》,生活社,1944年,第339—416页。布目潮沨:《西汉侯国考》,《东洋史研究》13卷5号,1955年。

[42]此年代据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研究》第二篇第五章《三辅》。

[43]本书第二篇第四章《汉代的迁徙刑》。

[44]米田贤次郎:《帐簿所见的汉代官僚组织》,《东洋史研究》14卷1、2号,1955年。本书第五篇《公文书研究》。

[45]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研究》第二编第十章《郡国的上计》。

[46]滨口重国:《秦汉隋唐史研究》第二部第八《汉代的将作大匠与其劳役之徒》。

[47]陈明达:《褒斜道石门及其石刻》,《文物》1961年第4、5期。黄盛璋:《褒斜道与石刻》;去非:《褒斜石刻和汉代徒刑》,《文物》1963年第2期。

[48]滨口重国:《秦汉隋唐史研究》,第251—325、459—5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