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问题所在
汉律令对于了解中国律令法的独特体系是极为重要的,但是众所周知,其因散佚而难窥全貌。因此少量的辑佚条文在珍贵线索的意义上,堪称金科玉条。如果能有助于探知汉律令体系,即使是只言片语也应当追究它的含义。然而这并非易事。完全以一斑窥全豹的方法追求各种可能与设定假设,作为方法是可以的,但如果说能否在一条佚文与其他佚文间设定彼此毫无矛盾的假设,则几近于不可能。能够举例的假设或概念,结果无非是笼统的,而资料不足的根本性问题又令其陷入恶性循环之中。然而存在于一条佚文与其他佚文之间的矛盾,本身即产生于汉律令佚文之中,因而很难有所超越。即使就汉代而言,其前后有四百年,也有因前后关系而产生矛盾的情况。然而无疑有时我们不能印证。在这种情况下,两种矛盾的假设都是成立的。这是汉代立法史研究迟缓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也是自王应麟的《汉制考》以来,汉律令研究存在的共同缺陷。
比较汉律与汉令,汉律因萧何于汉初修定了《九章律》而大致有了律典,但汉令是否是作为令典形成的还很难判断。因此在考察汉代立法史时,首要的问题就是汉令,而汉令中首先要面对的,就是令甲、令乙、令丙等所谓干支令。
《汉书·韩彭英卢吴传》赞:
唯吴芮之起,不失正道,故能传号五世,以无嗣绝,庆流支庶,有以矣夫,著于甲令而称忠也。
叙述了吴芮之忠著于甲令。《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文首载:
太史公读列封,至便侯曰:有以也夫,长沙王者,著令甲,称其忠焉。
长沙王是吴芮,便侯是吴芮之子吴浅。(https://www.daowen.com)
班固在传赞中所叙述的内容是:高祖定天下时,功臣中以异姓为王的有八国,但只有吴芮是不失正道的,故传号五世。“著于甲令而称忠”是赞誉吴芮的原话。司马迁也是同一旨趣。从文字的顺序来看,应是班固借用了司马迁之语。
那么,什么是著于甲令的吴芮之忠?此可互见于本传与赞文。《吴芮传》非常短,因与后文的讨论相关,故以下全文揭示:
吴芮,秦时番阳令也,甚得江湖间民心,号曰番君。天下之初叛秦也,黥布归芮,芮妻之,因率越人举兵以应诸侯。沛公攻南阳,乃遇芮之将梅鋗,与偕攻析、郦,降之。及项羽相王,以芮率百越佐诸侯,从入关,故立芮为衡山王,都邾。其将梅鋗功多,封十万户,为列侯。项籍死,上以鋗有功,从入武关,故德芮,徙为长沙王,都临湘,一年薨,谥曰文王,子成王臣嗣。薨,子哀王回嗣。薨,子共王右嗣。薨,子靖王差嗣。孝文后七年薨,无子,国除。初,文王芮,高祖贤之,制诏御史:“长沙王忠,其定著令。”至孝惠、高后时,封芮庶子二人为列侯,传国数世绝。
上述传文中加着重号的十二字,无疑与《史记》、《汉书》之文相当。不过十二字中的“制诏御史”四字是诏书的开头,与吴芮无特别关系。但是,不能认为是《汉书》的叙述之文。[1]另“其定著令”四字是著令用语,[2]与吴芮也无特别关系。这样该诏的实际原文,只有“长沙王忠”四字。果真是只有这些文字被著于令——令甲中了吗?
什么被著于令中了,这是读此传的人都会产生的疑问。《吴芮传》的注释即集中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