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斧钺的意义

三、斧钺的意义

所谓斧钺,《孙子列传》言:“约束既布,乃设铁钺。”《牧誓》亦载:“王左杖黄钺,右秉白旄以麾。”《尚书》的传和正义都将黄钺的目的解释为杀戮,而《武经总要》所见誓中也有“皇帝授我斧钺”之句,是后世依然将其作为将军象征的例证。以下阐述对斧钺含义的一些思考。

《淮南子·兵略训》记载了授予将军斧钺的仪式:

凡国有难,君自宫召将,诏之曰:“社稷之命在将军,即今国有难,愿请子将而应之。”将军受命,乃令祝史太卜斋宿三日,之太庙,钻灵龟,卜吉日,以受鼓旗。君入庙门,西面而立,将入庙门,趋至堂下,北面而立。主亲操钺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上至天者,将军制之。”复操斧持头,授将军其柄曰:“从此下至渊者,将军制之。”将已受斧钺,答曰……

与此基本相同的文字亦见于《六韬·立将》。[7]君主西面而立,并非君臣之位,而是宾主之位,以示对将军的尊重;[8]操斧钺之头而授柄,意味着信赖;授予斧钺,本身就表示委托权限。[9]而且如《尚书》传和正义所说,斧钺意味着杀戮,所要杀戮的对象是不服从将军之命的部下,换言之,是不服从将军之誓(=约束)的皇帝臣民,而非敌人。斧钺在《国语·鲁语》以及《汉书·刑法志》中都有记载: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

我认为将五刑与兵刑一致的思想联系起来,就很容易理解了。[10]大刑之中的甲兵,是指动用军队诛伐不遵从天命、王命之人;斧钺次之,是对军吏、兵卒的反战行为和违反军律行为的威吓,是作为处罚的死刑。因此甲兵与斧钺都是大刑,它们行用于原野,不同于在市朝中行用的中刑以下的一般刑罚。用斧所实施的斩刑,是让罪人横躺于质(锧、櫍)这种台上执行的,[11]所斩的部位是腰。因此,腰斩是“斩以斧钺”[12],即使是同为死刑,也重于汉代的以刀刃处死的弃市。[13]弃市恐怕正相当于中刑吧。顺便提一句,甲兵之刑实际上也是斩首吧。而且对执行刑罚一方即王或者皇帝的军队而言,斩首恐怕即是功勋吧。此点暂且不论,以下具体说明用斧钺实施腰斩在汉代刑罚上的意义。

发生于武帝后至西汉末期间的大规模的叛乱,《汉书》所载有如下数例:

1.天汉二年秋泰山琅邪群盗徐勃等叛乱。(《武帝纪》、《咸宣传》等)

2.成帝河平三年九月东郡庄平男子侯母辟等叛乱。(《天文志》)

3.成帝阳朔三年六月颍川郡铁官徒申屠圣等叛乱。(《成帝纪》)

4.成帝鸿嘉三年十一月广汉郡男子郑躬等叛乱。(《成帝纪》、《五行志》、《薛宣传》)

5.成帝永始二年十二月山阳郡铁官亡徒苏令等叛乱。(《成帝纪》、《天文志》)

6.成帝永始三年十二月陈郡尉氏县男子樊并等叛乱。(《成帝纪》、《天文志》、《五行志》)

7.平帝元始三年夏阳陵任横等叛乱。(《平帝纪》)

此外还有戾太子的叛乱,因性质不同,故此处不论。在以上叛乱中,第1例的天汉二年之乱,如后文将述的,因规模颇大而导致了沈命法的制定。第2—7例则频发于公元前26年后的成帝至平帝的西汉末期,这些叛乱大多是“自称将军”、“取库兵”、杀郡县长吏。有关第1例的叛乱,据《咸宣传》记载,南阳郡的梅免、百政,楚的段中、杜少,齐的徐勃,燕赵之间的坚卢、范主等为首领,所谓“擅自号”无疑也是自号为将军。西汉时武装造反蜂起,多自号将军。如翟义举兵,自号大司马柱天大将军,此讯传至三辅,自茂陵以西至汧,二十三县并发叛乱,赵明、霍鸿等也都自称将军,攻烧官寺;[14]又如天凤元年,琅邪吕母也率领数千之众,自称将军;[15]至新末,叛乱之军也自称将军,[16]这些皆属同一范畴。这种情况与将军的职官性质有密切的关系。即姑且不论天下大乱,即使在并非天下大乱的时期,能够自行下达或搬出武库兵器,或征发粮食,或处死郡县长吏等命令,超越常法却鲜有疑问余地的职官,正是将军。

对于叛乱,汉王朝一般派遣绣衣御史予以镇压。绣衣御史是在武帝时作为侍御史之一而设置的,[17]这显然是为了镇压天汉二年的叛乱。《汉书·武帝纪》天汉二年秋条所见:(https://www.daowen.com)

泰山、琅邪群盗徐勃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遣直指使者暴胜之等,衣绣衣,杖斧,分部逐捕,刺史郡守以下皆伏诛。

即是此例。它既可称绣衣御史或直指使者,也可单称绣衣[18]、直指。当时的状况《咸宣传》有载:

上始使御史中丞、丞相长史使督之,犹弗能禁,乃使光禄大夫范昆、诸部都尉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兴击,斩首大部,或至万余级,及以法诛通行饮食,坐相连郡,甚者数千人,数岁乃颇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复聚党,阻山川,往往而群,无可奈何,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又,见于《元后传》的王贺之传:

王贺字翁孺,为武帝绣衣御史,逐捕魏郡群盗坚卢等党与,及吏畏懦逗遛当坐者,翁孺皆纵不诛,它部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及通行饮食,坐连及者,大部至斩万余人……翁孺以奉使不称免。

再,《隽不疑传》也有同样记载:

武帝末郡国盗贼群起,暴胜之为直指使者,衣绣衣持斧,逐捕盗贼,督课郡国,东至海,以军兴诛不从命者,威振州郡。

《王诉传》亦载:

王诉,济南人也,以郡县吏积功,稍迁为被阳令。武帝末,军旅数发,郡国盗贼群起,绣衣御史暴胜之,使持斧逐捕盗贼,以军兴从事,诛二千石以下,胜之过被阳,欲斩诉,䜣已解衣伏质,仰言曰:使君颛杀生之柄,威震郡国,今复斩一䜣,不足以增威,不如时有所宽,以明恩贷,令尽死力。

综合这些记载,事情的经过应该是这样的:

天汉二年秋,南阳、楚、齐等地因不满武帝屡次远征,武装叛乱频发。最初由御史中丞、丞相长史等一般的警察力量负责镇压,然而并不能禁止,因此派暴胜之、范昆、张德以及当地的部都尉等身着绣衣,授予斧或节,又用铜虎符调动郡兵,斩杀盗贼。另一方面,为了督察汉朝的地方官吏,又将专杀权授予绣衣御史,允许他们当即处决千石以下官员,上奏后诛杀二千石官。其共同特点是,绣衣御史持斧、着绣衣,适用“发兵以兴击”、“以军兴诛不从命者”、“以军兴从事”等军兴法。“兴”,指“县官征聚物”[19],因军事命令或军事目的而为之,则称“军兴”,所以强制力很大,对违反命令的处理也很严厉。妨碍军兴的行为为“乏军兴”,“乏军兴”者处以斩刑,这已载于《尚书》,[20]汉律中也定为处斩。[21]此罪的适用范围极广,人员不足[22]、马匹匮乏[23]或者擅自发兵[24]等,皆可适用“乏军兴”。因此,军兴法的适用并不限于“兵革之事,战斗之患”,一旦发生,则使民众大为惊惧。[25]所谓“以军兴从事”,实际上是适用战时之法。还有为了督察汉朝官吏,又制定了依据盗贼案件的发生率进行定罪的《沈命法》,而此前所用之法是畏懦逗留和通行饮食。所谓畏懦逗留,在《汉书·韩安国传》注和《武帝纪》注中,如淳所引佚文明显是军法的规定:

军法,行而逗遛畏懦者要斩。

应劭的注也说:“逗,曲行避敌也。军法语也。”镇压叛乱暴徒不力,与在战场上躲避敌人、贻误战机、不战等一样,都是卑怯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因此,对镇压叛乱的汉吏适用军法,很明显是为了整肃法纪,犹如发布戒严令的状态。身着绣衣、手持斧节的绣衣御史的形象,可以说就是被委以专杀权的等同于将军的戒严司令官的形象。因此《百官表》“御史大夫”条记载:

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

反映了与将军“不常置”相同的原则。通过以上说明也可一并明确,斧钺的作用正是为了约束军队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