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制诏内容的分类(第一、第二种形式)
《史记·三王世家》所见的特点是,对上奏的批复及对批复的上奏是反复进行的。这是由于皇帝与群臣的意见有所不同,所以最后是通过皇帝许可群臣上奏的批复而形成决议颁布。这种形式最为复杂,因而在本章的分类中作为第三种形式留待后述。
第一种形式是皇帝依据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在这种情况下,皇帝在决定意志之际是否有特殊官僚的建言,是否因皇帝年幼、病弱而由辅佐者成为事实上的意志决定者,这些特殊情况属于政治史探讨的问题,在此没有必要涉及。
从内容上考虑,这种命令首先是用于向官吏宣示政治方针与规则之时,如《独断》“诏犹告也,告教也”,其具有“教”的含义,因此国家大事的宣示在其中占有重要部分。其次是用于对特殊官吏的施恩即封爵或慰问致仕之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官吏的任免也包含其中。再次是用于对一般庶民的施恩之时,如赦免、赐民爵、复除等。当官吏们接到此类命令时,只能是全部服从并努力执行。
此类文例极多,难以在文体上发现它们具有必然的共同之处,但可以指出的是附有“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一句的例子。此例最早见于高祖十二年三月发出的“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这一宣告,其后有文帝的定“与匈奴和亲”事宣告、文帝遗诏、景帝诫“二千石各修其职”诏、元帝初元元年“遣使循行天下”诏、永光四年十月“初陵勿置县邑”诏、哀帝建平二年“大赦改元”诏、平帝元寿二年“禁陈赦前事”诏(文作“布告天下,使明知之”)等。至东汉,章帝建初元年“东作缓刑”诏、和帝章和二年“罢盐铁之禁”诏等也有此语。它是用于颁布国家重大政策的制诏。
此外应注意的是,如哀帝建平二年“大赦改元”诏同见于《汉书·哀帝纪》、《李寻传》及《文馆词林》卷六六八,但《哀帝纪》中的被节略了一半以上,文首的“制诏丞相御史”作“诏曰”,文末的“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被删去。因此在所指出的诏文之外,也还应有使用该习语的情况。不过武帝元鼎五年为卜式赐爵关内侯诏中的“布告天下,使明知之”一句,却完全不是习语的用法,而是具有实际含义。即如《史记·平准书》记载,面对当时列侯、百姓隐匿财产,不愿参与讨伐南越的局面,武帝厚待自愿请求从军的卜式,以此讽喻天下。而在一般情况下,对个人的赐爵、任官是不使用该语的。从这一事实可见,它确实是主观性、政策性的用语,具有实质性的含义。
其次,在第一种形式中,多见“以称朕意”之句,且多用于一般官吏的任命,但有时也见于如宣帝地节三年“置廷平”诏、成帝鸿嘉四年“恤民”诏一类的诏文中。
总之,我所认为的第一种形式,就是依据皇帝的自身意志而单方面发出的命令,这是最重要的命令,采用制书的形式。
第二种形式,是官吏在被授予的权限内,为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建言献策,其建议经皇帝认可后作为皇帝的命令颁布。《独断》诏书项:
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亦曰诏书。
即属于这种情况。这一形式的实例很少。其实在日常政务的处理上,此类形式应当是很多的,只是无由作为重大事件而载入史册。实例之一,是第二章所考证的居延出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其诏文为: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宗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官先夏至一日以除
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
制曰可
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为夏至,因此由主管天时星历、负责上奏时节禁忌的太史丞定提议,应当照例寝兵、改水火。这一提议经其直属上司太常苏昌之手而呈报给丞相魏相,丞相又转给御史大夫丙吉,丙吉确认了具体内容后最终上奏给皇帝。皇帝批准了奏文,于是上奏的内容就此成为诏书而传达给全国的相关官吏。
还有一个事例见于《史记·三王世家》。在第四章的考证分类中,它被略称为R、S,[3]即:(https://www.daowen.com)
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昧死言:太常臣充言卜入四月二十八日乙巳,可立诸侯王。臣昧死奏舆地图,请所立国名。礼仪别奏。臣昧死请。
制曰: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
处理御史大夫事务的太仆公孙贺,将太常有关立诸侯王吉日的报告奏上,又建议根据地图确定国名。皇帝决定了国名,并且将奏上的内容也下达给了有关官吏。
《隶释》卷一所收的《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中的诏文,也可归为第二种形式。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
A鲁前相瑛书言:诏书崇圣道,勉学艺,孔子作《春秋》,制《孝经》,删述五经,演《易·系辞》,经纬天地,幽讃神明,故特立庙。襃成侯四时来祠,事已即去,庙有礼器,无常人掌领。请置百石卒史一人,典主守庙,春秋飨礼,财出王家钱,给大酒直,须报。谨问,大常祠曹掾冯牟、史郭玄辞对:
B故事辟雍礼未行,祠先圣师,侍祠者孔子子孙,大宰、大祝令各一人,皆备爵。大常丞监祠,河南尹给牛豕鸡□□各一,大司农给米祠。
C臣愚以为如瑛言,孔子大圣,则象乾
,为汉制作,先世所尊。祠用众牲,长吏备圃,今欲加宠子孙,敬恭明祀,传于罔极,可许。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出王家钱,给大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
制曰:可。
该诏的内容为:鲁国之相瑛提出设置守孔子庙百石卒史的请求(A),司空受理后,按先例询问了负责祭祀的太常祠曹掾史并得到答复(B),于是建议同意瑛的请求,设置百石卒史,祭祀牺牲的费用由王家钱财支出,其他如旧例行事(C),建议得到制可。事情完全是在司徒、司空的权限范围内运行,只是最后通过皇帝的意愿而作为诏书下达。
如上述事例所示,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经皇帝认可后得以施行,即为第二种形式。它相当于唐代的敕旨、敕牒。
第一及第二种形式是汉代制诏的基本形式,并用这两种形式的是第三种形式。第三种形式最值得关注,故移至下节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