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康五年诏书册的复原
汉代的基本法典汉律、汉令,因大部分散佚而无从窥其全貌,为此有不少前辈学者为恢复其原貌而致力于佚文集成。然而集佚对象只是散见于现存史籍中的佚文,其成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在利用佚文复原的情况下,对于资料间的矛盾也无从发现可以综合解决的一般原则。面对不可逾越的巨大障碍,一筹莫展的问题就此搁置下来。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新资料的发现。在此意义上,中国西北边境所发现的大量的汉代简牍,尤其是1930、1931年发现的居延汉简,有力地推动了汉代法典的研究。[1]这些简牍中存在的律、令佚文前文已述,[2]而因诸种原因致使近三十年未被公开的原简照片的发表,不仅使人了解到在以往仅据释文所知的律文中,还存在着必须重读文字的情况,[3]而且根据图版,还可以展开过去所不能做到的对简牍形态、笔迹的探讨,研究藉此登上了一个台阶。我这里所要进行的关于汉代制诏的研究,也是在利用了居延汉简后才在多方面成为可能。本章为了展开汉代制诏研究,将对必要的资料本身加以考证。[4]
有关汉代颁行诏书的文书格式,王国维在《流沙坠简·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中考释敦煌汉简140简时,引用了《史记·三王世家》、《孔庙置守庙百石孔稣碑》、《无极山碑》等史料。劳榦在《居延汉简考证·乙、公文形式与一般制度》“诏书”一、二、三中,又增加了居延汉简65.18、10.30、53.1简,印证了王国维的考证。其格式一言以蔽之,就是在诏书正文的后面有下述的“诏后行下之辞”:
某官下某某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敦煌汉简、居延汉简中记有这类语句的断简很多,因此就其解释而言,目前尚无任何可以增补的内容。不过这些断简,不是缺少前文应有的诏文,就是缺少后续诏文的“诏后行下之辞”,总之首尾完整的汉代诏书,正史、碑文姑且不论,即使在简牍资料中也未见其例。我经过研究,已知可以将若干居延汉简还原为诏书的原有形态,因而再就诏书的颁行格式加以探讨。
最初引起我注意的是以下这枚简:
(1)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10.33
有关该简的释文,《释文》作“下丞相相承书”,多一“相”字,《考释》则脱“癸丑朔”之“朔”,“御史大夫吉”的“吉”作“告”,均误。类似这样的衍字、脱字、误字,下文将在注释中标记,正文中除应特别讨论的重要文字外,不再指出。
简文中所说的“御史大夫吉”,据《百官表》:
地节三年六月辛丑,太子太傅丙吉为御史大夫,八年迁。
即为丙吉。简文意为:
元康五年(公元前61年)二月癸亥(十一日),御史大夫丙吉下达给丞相。接到诏书后予以实施,向相关官吏下达命令,按诏书行事。
此即王国维所说的“诏后行下之辞”。又可注意的是以下相同的文书:
(2)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 10.30[5]
西汉丞相以“相”为名者只有魏相,因此简中的“丞相”应是魏相。据《百官表》,魏相于地节三年六月壬辰由御史大夫任丞相,至神爵三年三月丙午去世而在其位。丙吉继魏相任御史大夫,魏相去世后为丞相。劳榦指出,车骑将军为韩增,据干支这是神爵元年简。[6]该简是丞相魏相对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下达诏书的残文。“少史庆”的少史,指丞相少史。《汉书·昭帝纪》元凤元年冬十月条可见“丞相少史王寿”,如淳注:武帝时置,秩四百石。又据《汉旧仪》,在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382人中,史20人,秩四百石;少史80人,秩三百石;属百人,秩二百石;属史162人,秩百石。无论秩如何,少史在丞相府里是高级文秘。“令史宜王、始长”也应是丞相府的令史。
比较两简可见,撇、钩、捺笔划粗大是其显著的特点,故可断定为同一笔迹。又据10.31、10.30简,简的前编号均为“10”。居延1930、1931年出土的汉简各有原编号,原编号必有两个,前编号表示出土地,后编号表示依出土地汇总简后的序列整理编号,所以10.30是第10出土地的第30号简。前编号同为“10”,意味着简均出土于第10发掘地。[7]笔迹相同,出土地相同,则可以认为这两枚简原本就是接续的,而且10.30的“二月丁卯”比10.33的“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即二月十一日晚四天,也就是二月十五日。以此为线索,在第10出土地出土的汉简中,是否还有其他笔迹相同的“诏后行下之辞”呢?经考察,又获得10.29、10.31、10.32简。
为行文之便,这里先提出10.32简:
(3)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8]小府县官承书从事
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 10.32
“张掖长史”即张掖郡的长史,是仅置于边郡的掌兵马之官,秩六百石。其时张掖太守未在署,故由长史延代理太守事务;[9]又由于郡丞也不在署,故由肩水仓长汤代理,二人以太守与丞的名义,向张掖郡辖内的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等下达诏书,命令按诏书行事。守属“宗助”、府佐“定”都是张掖太守府的属吏。元康五年三月癸未是朔日,则丙午相当于二十四日。从二月十四日[10]丞相下达到张掖郡太守府再下达给下级官府,其间需要四十天。
自太守府下达的诏书,到达了位于居延汉简出土地的居延都尉府、肩水都尉府、农都尉府,这些官府接到诏书后再次下达,如下简所示:
(4)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
当用者如诏书/守卒史义 10.29
这也是由于肩水都尉未在府,故由城尉名谊者代理。“以近次”,指资历接近即位次接近。[11]藤枝晃《汉简职官表》:“城尉之官,是塞尉或县尉的别称还是都尉府之尉,不详。”[12]由于肩水无县,故可排除县尉;又该文书的下达对象主要是候与城尉,可知城尉是与候一样独立的官署机构,因此恐怕还是塞尉的别称。“守卒史义”是都尉府的卒史。这表明诏书已经到达了候官。候官是统辖若干候燧的前线基地,相当于《百官志》“太尉”条中的“军候”。属于肩水都尉部下的,有肩水候官、广地候官、橐佗候官。附带一言,东汉的军候比六百石。
(5)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得 10.31
此简之意为,肩水候官不在署,故由士吏名横者代理,将诏书下达给尉、候长等人。前10.29简是闰月丁巳,此简是闰月庚申,因此从肩水都尉发令再到肩水候发令,其间需要三天。那么,这里的闰月置于何月之次呢?据《二十史朔闰表》与《三正综览》,元康五年是三月改元为神爵元年之年,闰月为四月之次,朔日为壬午。但这样一来,在此闰月中既无丁巳也无庚申。由此令人生疑,这两枚简与前述三简是否属于其他的诏书?然而这五枚简从10.29到10.33,编号连续,如果同一出土地的简是按出土顺序编号的,那么它的排列就应给人以连接在一起并整体出土的印象,而且笔迹相同也难以作其他解释。因此在思考闰月这一问题时,还应当再提出必要的简文。在此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与日期有关且具有重要意义的内容,即按此内容传达的诏书究竟是什么。
在此,我注意到了文句无缺字、意思也可大致完整理解的著名的御史大夫丙吉的奏文。劳榦在《居延汉简考证·乙、公文形式与一般制度》的“别火官”条中,对该简已有解说,故以下列出10.27简与5.10简的简文:
(6)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
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宗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 10.27
(7)官先夏至一日以除
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
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 5.10
以上二简的出土地,前者是10,后者为5,二者不同。关于出土地10,据《甲编》“伍、本编简册索引”,除甲82A、B(10.16)与甲86A、B(10.25)是地湾出土简外,余未见标注地名。但依据前述的原则,前编号为10的都应出自地湾。与此相比,《甲编》“索引”则未标注5出土地名。那么何以认为这两枚简可以接续?劳榦指出,余逊(让之)1935年(在北京)整理简时,察其字迹相同,故合为一奏。因此《释文》从最初就合并了释文,《甲编》也是将其排列为91、92揭载。如果从照片来看笔迹,这是任何人都可以确认的。以物理的方法接续5与10两个出土地简的例子,还可见《甲编》的2551A、B、C(下章的简18)。该简很长,原简编号是5.3、10.1、13.8、126.12。劳榦著书漏载该简,因《甲编》的出版方知它的存在。四个简编号,表明它们是由四个断片接续而成的一简。像这样在居延汉简中一简用两个以上的编号表示,可推知在北京整理期间,断简缀合是与简文内容无关的物理性的缀合,完全没有文章内容上的作为。[13]其结果以甲2551简而言,就是5、10、13、126的出土地是相同或极为接近的;5和13虽未标记出土地,但10表示地湾出土,甲701AB(126.26)也出土于地湾,因此5和13也可视为地湾出土。[14]
如前所述,此奏文中的御史大夫“吉”是丙吉,丞相“相”是魏相。太常“昌”据《百官表》“元康四年”:
蒲侯苏昌复为太常,六年病免。(https://www.daowen.com)
指苏昌。大史丞是太常属官太史令之丞。据《百官志》,太史令之职为掌历:
掌天时、星历。凡岁将终,奏新年历。凡国祭祀、丧娶之事,掌奏良日及时节禁忌。凡国有瑞应、灾异,掌记之。
其奏文就是在履行“奏时节禁忌”的职责。御史大夫丙吉是直接上奏者,但提出具体意见奏文的则是大史丞定,然后经由太常苏昌报告给丞相魏相,再由魏相转给丙吉。其内容为: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为夏至,因此应行寝兵、改水火等事项,并通知各级官吏。御史大夫丙吉据此提案:各级官吏应在夏至的前一天改水火,以之授民,同时在庚戌至甲寅的五天内不行兵事。以此上闻,请求布告。然后正如劳榦、森鹿三教授已指出的那样,在179.10简中有元康五年四、五月的月历:[15]
(8)四月廿九日庚戌寝兵
五月大
辛亥一日
壬子二日夏至
癸丑三日
甲寅四日尽……
其中明确记载了夏至前后五天间的寝兵之事。森鹿三教授认为其在内容上“一致到了甚至可看作是前述奏文的附录”[16],并指出179出土编号是地湾的出土简。在为了后文的考证之便而对出土地稍加说明后,再将与此历简前编号179相同的179.5简与332.9简接续,其简文则为:
(9)□符令制曰可孝文皇帝二年七月庚辰下凡六十六字 179.5、332.9
这是文帝诏书的末尾,也是第三章要论及的重要之简。在此先不论其内容,而来关注二枚断片接续为一简的事实。在前编号为332的简中,332.10简与332.23及126.41简的断片缀合为一简,内容是诏书残文(次章简13)。其中前编号为126的简出土于地湾,则332自然也是如此,由此179理应也是地湾出土简。这样处理的结果,就是前述历简与别火奏文简的出土地相同。在内容、出土地相同的基础上,再来比较两者相同的“壬子”、“夏至”等文字,可以断定笔迹也相同。因此正如森教授所推测的那样,该历简是为元康五年夏至寝兵而作。据此,再将别火上奏文及历简与前述的“诏后行下之辞”诸简作一文字比较,首先可见“事”、“子”等字钩笔粗犷,再加上整体的笔法粗大、各干支字体相似,故可以肯定出于同一人之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10.31简“令史得”的“得”字竖笔粗大,与5.10简“闻”字的竖笔相同。通过以上的考证可以明确,余逊认为笔迹相同的别火奏文二简与我最初指出的“诏后行下之辞”五简,笔迹相同,出土地相同。若再从内容考虑,别火奏文中的丞相、御史大夫与行下之辞中的人名相同,此无须赘言。不过既然事涉元康五年五月二日的夏至,则其传达必须要在夏至之前。这个日期即使如《三正综览》等所示,元康五年的闰月为四月之次,在时间上也是在五月之前,因此“闰月丁巳”、“闰月庚申”二简无碍夏至前下达。但问题在于,元康五年历简所记载的夏至前一个月,是终于四月二十九庚戌的小月而未置闰,这如实反映了《三正综览》及其他置闰与当时之历的不同。如果是闰四月,无丁巳、庚申之日也反证了置闰之误。此应如森鹿三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考虑是三月置闰。[17]这样,闰月是壬子朔,丁巳是六日,庚申是九日。
至此,别火上奏二简与“诏后行下之辞”五简能否直接接续呢?回答是否定的。如已然察觉到的那样,别火奏文二简是以“以闻”作结的奏文而不是诏文。如前章所述,《独断》云:
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
即该奏只有被制可后才具有诏书效力。因此连接奏文和行下之辞的,一定还有制可之文,即有“制曰可”文字的简。我认为它就是下简:
(10)制曰可 332.26
前已论及,332是地湾出土简的编号。从笔法看,“制”字利刀旁的钩笔与“可”字的竖笔,均充分具备前文指出的运笔特征,而且“曰”字也酷似简(5)“申”字中的“曰”。可见这些简的书写者,就是最后一简中的肩水候官令史得。据此,这八枚简可作如下接续而形成册书(参照图版1):
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书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寝兵大官抒
井更水火进鸣鸡谒以闻布当用者·臣谨案比原宗御者水衡抒大官御井中二=千=石=令官各抒别火 10.27
官先夏至一日以除
取火授中二=千=石=官在长安云阳者其民皆受以日至易故火庚戌寝兵不听事尽
甲寅五日臣请布臣昧死以闻 5.10
制曰可 332.26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
用者如诏书 10.33
二月丁卯丞相相下车骑将=军=中二=千=石=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少史庆令史宜王始长 10.30
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大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
下当用者如诏书/守属宗助、府佐定 10.32
闰月丁巳张掖肩水城尉谊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书从事下当
用者如诏书/守卒史义 10.29
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
当用者如诏书/令史得 10.31
如果我的上述考证是正确的,那么由于既往所知的首尾具备的诏书如《史记·三王世家》、《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等,均残存于史籍或石刻之中,而作为当时第一手的资料,该册书则是第一次出现,因此无论是对于中国古文书学研究还是法制史研究,都是特别值得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