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山247号墓出土的《津关令》
一
1984年湖北省江陵县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了记有汉律的500余枚竹简,2001年11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正式的内容。[1]1988年,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成员之一的李学勤先生应邀来访,当时听说这些竹简所记载的法律内容,有的比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更为重要,还有竹简已经扭曲变形,照片拍摄非常困难。从那时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十五年。1992年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举办了“汉简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自李学勤先生所作的“关于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汉律竹简”[2]的演讲算起,也已经过了十年。手捧此书的感想是,自己的寿命真长,若按中国方面的出版速度,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还能看到多少册书?想起应当出版却没有出版的发掘报告,不得不寄望于后辈的无奈也是感想之一。
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四七号墓]》介绍,出土竹简合计1236枚,其中历谱18枚,二年律令526枚,奏谳书228枚,脉书66枚,算数书190枚,盖庐55枚,引书112枚,遣策41枚。
其中的脉书,已出版了高大伦所著的《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3],引书亦有同作者所著的《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4],算数书则已经出版了彭浩所著的《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5]。
“二年律令”,因简1背面写有“二年律令”这一题名而命名,这里的“二年”,由于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亲属的条文,故被认为是指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历谱中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到吕后二年的纪年。
张家山竹简所见律名如下所示,凡是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的标注“睡”,见于传世文献的标注“文”。
田律(睡、文)、金布律(睡、文)、市律、徭律(睡)、爵律(睡、军爵律)、置吏律(睡)、传食律(睡)、行书律(睡)、贼律(文)、盗律(文)、具律、告律、捕律(文)、亡律、收律(文、因律)、杂律(文)、钱律(文)、均输律、复律、赐律、户律(文)、置后律、秩律、史律。
这些律文有各种各样令人感兴趣并值得讨论之处,但是本文只能割爱而将范围缩小至令。
令只有《津关令》,记有令文的简号为488—526号,共有39枚简。以下提出至少是本文论述所需要的简文。
二
A一、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
越塞,斩左止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 488
丞、令史罚金四两。智其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
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擅为传出入津关,以(下缺) 489
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县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人、
军吏卒乘塞者□其□□□□□日□□牧□□ 490
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 491
B□、制诏御史,其令诸关,禁毋出私金□□,其以金器入者,关谨籍书,
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 493
C□、制诏相国、御史,诸不幸死家在关外者,关发索之,不宜,其令勿
,具为令。相国、御史请关外人宦为吏若
使,有事关中 500
不幸死,县道各属所官谨视收敛,毋禁物,以令若丞印封椟楷,
以印章告关,完封出勿
。椟槥中有禁物,视收敛及封(下缺) 501
D□、相国上中夫=书,请中夫=谒者郎中执盾执戟家在关外者,得私
买马关中。有县官致上中=夫=郎=中=为书告津关,来,复传 504
津关谨阅出入。马当复入不入,以令论。·相国御史以闻·制曰
可。 505
E十二、相国议,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
守=谨籍马职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案阅 509
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诈伪出马=当复入不复入,皆以马贾讹
过平令论,及赏捕告者。津关吏=卒=乘塞者智弗告劾 510
与同罪,弗智,皆赎耐。·御史以闻,制曰可。 511
F十三、相国上内史书言,诸以传出入津关而行□子□未盈一岁,与其
母偕者,津关谨案实籍书出入。·御史以闻,制曰可。 512
G廿二、丞相上鲁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买马关中。·丞相御史
以闻,制曰可。 520
H廿三、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谿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
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谿关相直。·阑出入越之,及吏 523
卒主者,皆比越塞阑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 524
I ·津关令 525
J ·律令二十□种 526
三
1.令文的文体形式
我曾经对汉代制诏的形式进行过考察,所关注的是被保留并编入令典的制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也就是所谓的汉代立法程序。[6]当时将制诏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皇帝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方面发出命令,采用制书的形式。
第二种形式:官僚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在被委任的权限内提议、献策,经皇帝认可后作为皇帝的命令公布,故最后附有“制曰可”。它采用诏书的形式。
第三种形式:为了实现政策大纲或皇帝的意志,委托官僚进行具体立法,在认可立法提案后予以公布,立法意图用制书表明,官僚的提案采用奏请的形式,后附有制可,以此形成诏书。它是第一与第二种形式的复合体。
在此前作为示例的A—J简中,B明显有“制诏御史”这种制书的开头,文句简短肯定。因此B属于第一种形式。
其次是C例,制书开头为“制诏相国御史”,结尾是命令立法的用语“具为令”,然后是相国御史的奏请之文。虽然简501由于末尾残缺而无法看到下文,但是这一奏请的最后无疑有“制曰可”之句,奏请无疑是被认可了,故C是第三种形式。
接下来D例中大夫的提案、E例相国的提案、F例内史的提案、G例鲁御史的提案、H例备塞都尉的提案,是由丞相、御史或御史上请后,经制可决定的,因而可以说是第二种形式的立法。
以前所论证的立法方法亦见于《津关令》,可知以前的论证得到了证明。
2.关于令的时间
这些律令简的第一简背面写有“二年律令”,而具律简85有这样的文字:
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耳孙,彻侯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
这里所说的吕宣王,是吕后元年所追尊的皇后之父吕公的尊号,故二年被判断为吕后二年。
在津关令中,C、D、E、F例中有官名相国,G、H例中有官名丞相。其他可见相国的有494、497、503、514、516、518这六简,有丞相的则为519、521、522等三简。
据《百官公卿表》,高祖即位,置丞相一人,十一年改名为相国,惠帝时又改为丞相,置左右二人。据该表,惠帝六年十月以王陵为右丞相,陈平为左丞相,而五年八月相国曹参薨,此时可能已改回旧称。因此简而言之,有相国的简所载为高祖十一年至惠帝五年之事,有丞相的简为惠帝六年以降之事。
3.关于令的编号(https://www.daowen.com)
《津关令》从一开始就有编号。在所举例子中的,A是一、E是十二,F是十三,G是廿二,H是廿三。未示例的则有简492的二,502、503的九,513、514、515的十一,516、517的十六,519的廿一,520的廿二。
从简493到简501,有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五条简文,493、494、496、498、500五简,分别在简头用□表示一字不明,如本文B(493)、C(500)、D(504)所示,其他简也用该符号表示有不明之字。只是简507并无上端缺损的表示。因此,如果简按编号顺序的排列是正确的,那么在简492的二号到简502的九号之间,还应加入第三至第八的条文,由于现存有五枚简,故可推定只有一简不存。但由于不清楚是第几简,所以也无法推定编号。另外第十四完全不明,从第十七到第廿只有518一简,其上端亦缺失两字以上,也缺乏推定为第几简的线索。不过在简的排列上,留有编号的简应该可以成为大致的线索,它与后文将述的律的情形多少有些不同。
就津关令而言,如果从相国、丞相等官名能够推定制诏发布的年代,那么从第十六中有相国,第廿一以后有丞相来看,可以认为编号是以年代为序的。
那么简488—491的令文可以称为“津关令第一”吗?按常识应该是这样的。因为简494、495有如下令文:
K□、相国御史请,缘关塞县道群盗=贼及亡人越关垣离格堑封刊,出入塞界,吏卒追逐者得随出入服迹穷追捕。令 494将吏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阅具,上籍副县廷。事巳,得道出入。所出入盈五日不返,伍人弗言将=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论之。 495
按照注,令文最后的越塞令指的是《津关令》的第一条(A)。另外二十三(H)后的越塞阑关令是《津关令》第一条的省称。
以省称表示每一条条文的情形,可见居延旧简5.3、10.1、13.8、126.12这一长简:
县置三老二 行水兼兴船十二 置孝弟力田廿二 征吏二千石以苻卅二 郡兴谒列侯兵卌二 年八十及孕朱需颂毄五十二
从中可以看到,其编排的形式是令的省称加编号。
这种按条文表示的令的省称在被编入令典时,是按令典中的排列顺序添加编号的。在居延汉简中,与上述目录一同出土且笔迹相同的简中,有17枚令文断简。其中有以下三简:
从第一始大守从五使始者苻合□ 332.12
而亡苻及折 349.16
□苻令制曰可孝文皇帝二年七月庚辰下凡六十六字 179.5、332.9
这三简被省称为“征吏二千石以苻卅二”,大概是关于竹使苻的令文,它被编入了名为“苻令”或“□苻令”的令典之中。[7]如果是这样,该令文首简的简头就应当像津关令一样,写有卅二这一数字。
这份居延旧简的令目录,我推测是甲令目录,而冨谷至断定为太守絜令。[8]称为太守絜令的可能性姑且存在,但是完成前述论文时,考虑到相当于第五十二的景帝诏书中有著为令的用语,所以推定它不正是令甲吗?在此后至今的四十年间,关于汉令的资料不断增加,因而有必要再一次检视旧说。
津关令C中的制书之文有具为令用语,这是与著令用语相同的语句。因此,因有著令用语而不能说这是甲令,也许是可以的。但是这个令是津关令,在另外的甲令典中不可能不采入条。
从津关令可知,令文开头省略了丞相某、御史大夫某昧死言等上奏文的固定用语,令文末尾省略了臣昧死闻这类套语。颁布后的制诏在被记录为令时有多大程度的省略,津关令是解答这一长期以来的疑问的珍贵例子。
另一方面,在居延旧简系列的诏文断简中,如前文所引用的苻令之文的末尾:
孝文皇帝二年七月庚辰下凡六十六字
记录了下令的年月日与总字数,与此同类的令文末尾:
前三年十二月辛巳下凡九十一字 126.31
孝文皇帝五年 118.1
十一月壬寅下凡卅八字 117.43、255.25
留意于此再看《后汉书·律历志》:
永元十四年……太史令舒、承、梵等对:“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
就应当认为从“令甲第六”到“十二月乙酉下”,是令甲第六的省称与下令的年月日,因此令甲之文,也可以是加入下令年月日的吧。
四
G例的简520,内容是丞相上鲁御史书,因鲁侯居住在长安而不在本国,所以想在长安也就是关中购入马,希望得到许可。丞相、御史大夫的奏闻得到制可,被作为特例著于津关令,这以后接续的是简521许可鲁中大夫、谒者在长安购入私马,简522许可鲁御史奏请的鲁郎中在关中买马的令文。三简所记,是著于津关令中的许可鲁国相关人员在关中(从国外)购马的例外措置。
关于鲁侯,《张家山汉墓竹简》注,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惠帝七年初置鲁国,吕后元年相当于鲁王张偃元年。张偃是赵王张敖之子,相当于吕后的外孙,故有此优遇。
如果此类优遇措置通过著于令得到确认,那么王侯的任命也应当著于令吧。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汉书·吴芮传》中的“制诏御史,长沙王忠,其定著令”这一著令用语,与同传赞中的“有以矣夫,著于甲令而称忠也”有关著于甲令的记述,与《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的开头记述相对应:
太史公读列封至便侯,曰:有以也夫!长沙王者,著令甲,称其忠焉。
指长沙王吴芮之忠被著于令甲。至于被著于令的是什么,这是自史汉古注以来一直讨论的问题,我曾撰文,认为是高祖五年二月封建长沙王之诏。[9]与令甲本文就是此诏的同时,该令的省称就是“长沙王忠”。因此它在令甲的目录中应被记载为:令甲第某,长沙王忠,高皇帝五年二月干支下。
五
在考虑令甲、令乙、令丙等所谓干支令时,“长沙王忠”是难点之一。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制诏在公布之初著于令时,有多少程度的省略,而不是它的省称如何称呼,此自不待言。这一问题之所以成为难点,在于宣帝本纪地节四年九月诏:
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称。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饥寒瘐死狱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
此诏开头的“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一句,无疑出自《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成为文帝十三年废止肉刑直接动因的淳于公幼女缇萦上书中的语句,即“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因而地节四年诏中的“先帝”就是文帝的意思吧。如果命令立法废止肉刑的制书、有具为令用语的制书,与得到制可的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的上奏文作为诏书公布,不久又被加入令甲,那么缇萦的上书又如何,著令之时是否对原文加以整理了呢?《宣帝纪》所说的令甲,除《刑法志》记载的废除肉刑外,是否还有具备其文的制诏,但并未被《史》、《汉》记载?这是自1963年3月发表《关于汉代诏书的形态》一文以来,四十年一直未解决的疑问。值此撰写研究汉令文章之际,将多年的问题提出,以闻大方诸贤的高见。
六
在此再叙述一下一般性的情况。中国的简牍在发掘、整理、公布后,不用说外国人,即使是大多数中国人也是在公布后初次接触到新出简牍的。毫无疑问,应当对承担发掘整理工作的研究者的辛劳表示敬意。但在释读与简的排列上,在相信发表者成果的同时,心中也有必要留下若干存疑,需要待图版与发掘报告发表后加以综合探讨。
例如D例简504的中部,简文为“私买马关中”,但《张家山汉墓竹简》第207页的释文却是“私置马关中”。据图版可以看到“买”字。这也许是校正之误。
从汉墓出土书籍的例子不断增加,其中既有已传世的书籍,也有未知的新出书籍,书籍在复原、发表后,是否保持了先秦书籍的原貌,姑且存疑是必要的。在对辛苦复原的释读者的学识表示敬意的同时,也以保留存疑为宜。如银雀山竹简兵书等,看到吴九龙于1985年出版的《银雀山汉简释文》所排列的简号顺序后,在佩服较好地复原了《孙膑兵法》的同时,对作为《孙膑兵法》出版的日本书籍,产生了一丝就此全部相信究竟是否合适的忧虑。这点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也是同样的,看到对最早的释读排列成果完全信赖的研究,从简牍研究的方法来说,不禁感到多少有些不妥。
在这点上,《张家山汉墓竹简》给人以多少不同的印象。在第186页兴律首条(简396、397)的注释(四)中,有“此条律文或当入《具律》”的说明。在附录一《竹简整理号与出土号对照表》中,则是简396(F159)、397(F166)。第145—151页的具律从简82开始到简125,在《对照表》中基本是C19到C312之间的C号,但103(F101)、117(F149)二简是F号。将F159、F166归入具律,大概是出于此因吧。
但是在附录二《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中,F群与C群离得较远,因而不能机械地从F群中将数简移到C群,需要通过研读内容加以判断。也就是说,《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是加入了整理小组判断的论著,而不仅仅是发掘报告书。
这与研究秦简是只使用1978年11月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简》,还是与1981年9月出版的《云梦睡虎地秦墓》合用,特别是一并利用后者的附录之一《竹简篇名、编排顺序与出土登记对照表》的方法问题是一致的。必须充分理解《张家山汉墓竹简》照片、释文与出土号对照表合并出版的意义。虽然整理小组成员理所当然地会对出土竹简,尤其是二年律令有自己的见解,无疑也有应当发表的研究成果,但在不将个人见解掺入书中这点上保持着自制态度,对此应当给予高度的评价。
无论怎样,张家山汉简的出土,证实了汉令从汉高祖时代便已存在。
谨以此文向鲁惟一博士献上八十诞辰祝寿之意。
译自大阪府立近飞鸟博物馆《馆报》7,2002年。
[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2]大庭脩编:《汉简研究的现状与展望》,载《1992年汉简研究国际研讨会报告书》,关西大学出版部,1993年。
[3]高大伦:《张家山汉简〈脉书〉校释》,成都出版社,1992年。
[4]高大伦:《张家山汉简〈引书〉研究》,巴蜀书社,1995年。
[5]彭浩:《张家山汉简〈脉书〉注释》,科学出版社,2007年。
[6]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创文社,1982年。
[7]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8]冨谷至:《通往泰始律令之路(Ⅰ):秦汉的律与令》,载《东方学报》(京都)第72册,2000年。
[9]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三篇第五章《关于“制诏御史长沙王忠其定著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