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旅行者的棨
居延汉简中有较多的此类文书,但首尾完整的只有下述一简:
(1)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
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15.19
永始五年,公元前12年,成帝时期该年改元为元延。闰月在正月之后,己巳朔丙子为八日。这是一份复合文书,一部分由北乡啬夫写给肩水金关及居延县索关,一部分由张掖郡觻得县丞彭写给金关、索关。以觻得丞所发的部分可知,北乡啬夫是张掖郡觻得县北乡啬夫。该文书的内容为:户籍为本乡义成里的崔自当想去居延贸易,于是向啬夫忠提出申请(旅行目的以及目的地)。啬夫忠请求:自当无犯罪而被官府逮捕的记录,所以自然具有取得传资格(无前科的证明),将此告知肩水金关与居延县索关(从觻得县到居延县途中必须要经过的关)。文书的末尾,是觻得县丞彭于同日移文二关,意为文书到后,依照律令的规定行事(应允许通过),副署者是觻得县掾晏与令史建。从内容来看,该文书应是棨,以此可大致了解通过关所的通行证体例。如下述例子所证,该简应封有觻得县丞的公章。
以下虽然是不完整的断片,但也可以看作是同一种类的文书。
(2)元康二年正月辛未朔癸酉,都乡啬夫下缺
当以令取传,谒移过所县道河下缺
正月癸酉,居延令胜之,丞延年下缺 (正)
印曰,居延令印 (背) 213.44、213.28
(3)元延二年八月庚寅朔甲午,都乡啬夫武敢言下缺
裒葆,俱送证女子赵佳张掖郡中,谨案曰下缺
留,如律令,敢言之。·八月丁酉,居延丞忠下缺 (正)
居延丞印
八月庚子以来(与正面笔迹不同) (背) 181.2
(4)建平三年二月壬子朔丙辰,都乡啬夫长敢言之下缺同物户籍臧乡名籍如牒,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下缺 81.10
(5)上缺朔 都乡啬夫长敢言下缺取传,归敦煌 敢言下缺 181.10
(6)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卯朔庚寅,东乡啬夫护敢言之,嘉平下缺 495.12
□□□□□□案忠等,毋官狱征事,谒移过所县邑□□河津关,勿苛留,敢言之。
十二月辛卯,禄福狱丞博行丞事,移过所如律令。 /掾海齐、令史众 (正)
禄福狱丞印 (背) 506.20
(7)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甲辰,西乡有秩下缺
王武,案毋官征事,当为传致下缺
□□□二月雒阳丞下缺 (正)
印曰雒阳丞 (背) 334.20
(8)弘敢言之,□□男子张忠臣,与同里下缺
年卅四岁,谭正□大夫,年十八岁,皆毋官狱下缺
关毋苛留,如律令。 /令史始下缺 340.6
(9)上缺道鸣沙里,陵广地,为家私市张掖酒泉,众□□□□□□□
上缺门亭、鄣、河津、金关,毋苛止,录复便敢言之
上缺如律令。/掾不害、令史应 四月甲戌入 36.3
(10)□□各俱□□言□谨移门□
侯国长□下缺
官为传敢言之。八月戊子匽师丞喜移县下缺 (正)
章曰匽师丞印 (背) 334.40
(2)—(5)中的都乡似乎是居延县都乡,(4)、(5)同由啬夫长起草。所发单位分别是:(6)酒泉郡禄福县,(7)河南郡雒阳县,(10)河南郡偃师县。(7)中的西乡有秩与下简相同:
(11)鸿嘉三年闰月庚午朔癸酉,安□乡有秩延寿敢言下缺 32.17
(12)上缺曩乡有秩梁敢言之,昌□下缺 62.53
意为有秩啬夫。《百官表》所见只有啬夫,而据《百官志》: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
该处注引《汉官》:“乡户五千,则置有秩。”其置于郡下人口众多的乡。如果认为(7)是由雒阳发给的文书,则推测此西乡是设置有秩的大乡,恐无大碍。
根据以上各例,可总结出文书格式的书写要件:一、日期,二、申请者(旅行者)所在乡的乡啬夫姓名,三、旅行目的,四、证明旅行者没有前科,因而具有获得传的资格,五、到达目的地之前所要经过的关津名。这是乡啬夫对津关吏书写申请文书的格式。在例(1)中,第五点涉及的所要通过的关名,只有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而(2)、(6)、(9)等,则使用了过所县道、县邑、河津关、门亭、鄣、河津等笼统性词语,下揭(38)例也写有“过所县邑侯国”,原因在于这是长途旅行,故不逐一书写途中的津关之名。
接续此后的内容由县令或县丞写给津关吏,以确认啬夫的文书并封盖公章而使之发生效力。文书末尾以“如律令”作结,与啬夫文书以“敢言之”作结不同,采用的是命令津关吏的下行文书的方式。此外,令、丞只是“移”,而啬夫则是“谒移”。此谒与谒者之谒相同,意为传达、通报。
这样一旦明确了棨的概要,则文字少量残存的简,也可看作是同类棨的一部分。这里可以举出很多断简:
(13)同里张利中自言为(?)家私市张掖酒泉□□持□□下缺 37.29
(14)永始二年七月己丑朔癸巳陶乡啬因下缺
□□□□□张掖郡居延界中□下缺 51.10
(15)上缺辞所唯□□毋留如律令 72.11
(16)上缺□丞(?)谒(?)毋留如律令 112.26(https://www.daowen.com)
(17)上缺酒泉郡中,持牛车二两,谨案市人□,毋官狱征事 213.17
(18)十(?)月丁酉居延令弘□□移过所□下缺 218.1
(19)上缺敢言之,益利里公士程相自言□下缺 218.4
(20) □□私市张掖□□
月癸巳尉史宗敢言之 218.27
(21)上缺敢言之下缺
上缺所关道毋苛下缺 218.30
(22) 市(?)居延县谒移过(?)下缺 218.32
(23)十一月壬子长安令 守左丞起移过 218.34
(24)上缺官狱征事当得下缺
上缺广移过所肩水金下缺 218.36
(25)上缺告尉下缺
上缺为传下缺 218.43
(26)□□子郑安自言持牛车一□
□官狱征事官德 218.45
(27)上缺年十一月壬申朔丁丑陶乡啬夫定佐博下缺
□□□□□ 218.50
(28)上缺过所县道侯国下缺 218.52
(29) □□□下缺
上缺事谒移过所县邑侯国下缺 218.58
(30)戊辰朔癸酉下缺
过所县河津下缺
延 □奉□移过□□下缺 218.78
(31)□□私市居延下缺
言之 243.20
(32)□□金城(?)武威张(?)下缺
九月辛巳荧阳(?)令下缺 243.24
(33)上缺私市居延,愿以令致□下缺 243.34
(34)上缺愿以令取传谨下缺 243.37
(35)□□□□□□敢下缺
九月辛卯长安令下缺 (正) 340.20A
印曰长安右丞 (背) 340.20B
(36)□输钱张掖酒泉案秘毋官狱征 340.41
(37)□□市酒泉,持牛车二两,案毋□□□ 403.12
而且承徐苹芳教示,在这些出土地中,15、32、37、51、62、140、218、243、334、340为肩水金关遗址,故可推测,这是金关吏在行者通过时抄写或收回的文书。
(38)□□年九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长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函里男子李立弟临自言,
取传之居延,过所县邑候国勿苛留,如律令,候自发(另笔)(正)
阳翟狱丞
□长二丈一尺,直六千七百钱,具□□用乃予之 (背) 140.1
九月丁巳朔之年,是西汉而且是设置居延塞以后的始元四年或阳朔四年,该简属于其中的一年。正面的“候自发”及背面的“□长二丈一尺”等文字笔迹不同。文中未写旅行目的,属于特例。尽管对该文书多少有些疑问,但不可否定的是其性质为旅行者的身份证明,因此作为例外,可看作是县里直接发给的证明。又:
(39)□□充光谨案曰,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狱征事,愿以令取传,乘所占用马下缺
八月癸酉,居延丞幸光移过所河津金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掾承下缺 218.2
该文书缺少前半部分,具体不详,但似乎是直接自县发出。其特点在于,领用文书者是官吏的亲属,他骑乘自己所有的马出行。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7]中的“传车”项作“以令取传乘”,将该文书引用为传车之例。然而从文书的性质来看,它显然是通行证,乘用传车者限于因公旅行者,因公旅行者的通行证格式如后所述,是不应有“官狱征事”、“愿以令……”等语的,故这是劳氏的误解。关于马的表述,与(17)、(26)、(37)等例所见的“牛车”之语一样,这正是对私有交通工具所有权的证明吧。总之,对利用私有车马的人写明这一情况,是值得关注的。
其次看《后汉书·申屠蟠传》:
陈留外黄人也……始与济阴王子居同在太学,子居临殁,以身托蟠。蟠乃躬推辇车,送丧归乡里。遇司隶从事于河巩之间,从事义之,为封传护送,蟠不肯受,投传于地而去。
从中可见司隶校尉的从事(在地方相当于州从事)发传,然而这完全是特殊之例,传原则上应由乡啬夫与县令发给。
通过以上诸例可以看出,居延附近的县自不待言,发自于河南郡与颍川郡等内郡的棨出土于居延,证明持棨的旅行者是通过了很远的各关津而来到居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