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问题

第三节 《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问题

该册书涉及极为具体的诉讼,有较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国方面的三篇论文以此为具体资料,就汉代的诉讼程序展开讨论,这是最大的意义所在。尤其是汉代的诉讼资料历来匮乏,唯一的记载就是《汉书·张汤传》中张汤幼时审判鼠盗肉的模拟案件,从中可见有劾、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具狱等程序,然而具体过程依旧不详。因此该册书所出现的爰书,意义非同一般。[35]不过《张汤传》所载是刑事案件,而该册书所见为民事案件,如果此后以“政不直”劾粟君,那么在这一阶段,该资料将更有助于《张汤传》的理解。

我考虑的重点在于文书C与E的关系,故以下就此论述。

文书C,俞伟超称为“都乡啬夫宫复问治决爰书”,徐苹芳称为“辛未文书”;文书E,俞伟超称为“居延守丞胜论决文书”,徐苹芳称为“县廷移甲渠官文”;C是否视为爰书,取决于D尾题简的位置变化,这些前文已述。不过除去此点,两位对内容的理解并无大的差异。

我的疑问是,E能否另视为独立的文书。据私见,汉代的公文书在开始部分有年号,而从日月开始书写的独立文书恐怕是没有的。如果有始于日月的公文书简,那么在它的前面必然有写有年号的其他文书,彼文书与此文书可复合为一个文书。例如我所复原的《元康五年诏书册》就是这样的例子,[36]易于理解的百姓之棨(旅行者的身份证明)也是如此。[37]再以居延1930、1931年出土的15.19简为例:

永始五年闰月己巳朔丙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

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

闰月丙子,觻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 /掾晏、令史建

第3行“闰月丙子”部分是觻得县丞的文书,它基于第1、2行北乡啬夫的文书才有意义,单独则无意义。当然,单独的北乡啬夫文书也无通行证效力,必须要有觻得丞的文书才有效力。15.19简作为文书,它的形成过程是这样的:北乡啬夫的文书从北乡传送到觻得县时是独立的,但到在觻得县经丞批准,崔自当持之从觻得到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时,两份文书已经合一。文书虽然是复合的,但它作为一份整体文书而具有效力。觻得丞的文书若无前面北乡啬夫的文书,则完全没有意义。由于觻得丞文书是附加于北乡文书之上的,故无书写纪年的必要。

参考此例后可以认为,文书E之所以没有年号,是由于直接接续了文书C。结果C与E简直就像一份文书一样。因此,这也是D结尾简不能插入C与E之间的另一证据。

换言之,E文书不能单独成立,而C文书限于都乡啬夫向居延送交的阶段,可以作为单独的文书。而在居延县送到甲渠候官的阶段,形成了C+E的文书。如果问俞伟超所命名的“居延守丞胜论决文书”与徐苹芳所命名的“县廷移甲渠候官”是何者,以私见而论,不得不回答它是C+E。所谓C+E是指不能分开的同一文书,我的这一看法也许可以被理解。以上是说明的第一点。(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来看都乡啬夫文书送往县廷的情况。可以提出的设问是,都乡啬夫是否只单独提出了C文书?换言之,都乡啬夫是否分别向县廷提出了A、B爰书后,再提出的C文书?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于C文书是以A、B两份爰书为叙述前提,所以必定是整合为一送交的。前文说C可以是单独的,是为了方便说明C、E关系。我的本意是A、B、D、C是作为一件文书送交到县廷的。这相当于《张汤传》中的“传爰书”。

而且在C与E不能分离的认识基础上,可认为A、B、D、C、E是县廷向甲渠候官移送的一份文书。这样考虑,才能理解在现实中这一册书是完整出土的,且通篇为同一笔迹。

其结果是,虽然俞伟超、徐苹芳二位的论文对A—E文书分别采用了前述命名,但现在如果借用这一命名表达我的看法,就是该册书的整体是“居延守丞胜论决文书”,是“县廷移甲渠候官文”。总之,在考虑《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是怎样的文书时,徐苹芳在其论文之末认为是“居延县廷写移给甲渠候官之文”[38],俞伟超在其论文“具狱考”部分认为,“每岁冬月封存狱案论决文书既是当时制度,甲渠候官自然要把‘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案的各编文书,加以封存”[39]。即俞氏认为各文书是独立的、有关联的,而徐氏认为是整体文书,我赞同徐氏之说。

再指出其他几点:

其一,如前所述,爰书文例的出现,意义深远。

其二,发现了前文已略加论述的汉律佚文,此其重要所在。

其三,获得了牛、肉与其他各种物品的价格,以及它们可用谷计算等经济生活资料。特别有意思的是,依据册书所明确的年代,可了解建武初年窦融统治时期河西的经济状况。据其中记载,粟君卖掉的5000条鱼得32万钱,而据建武三年四月《居延都尉吏奉谷秩别令》册书(EPF22.70—79)中的EPF22.74简,居延令的奉谷为每月40石,居延令如果秩六百石,就与甲渠候粟君之秩基本相同。寇恩在北部为业买肉时,1石3000钱(觻得为4000钱),30石就是9万钱。粟君的令史华商未去觻得卖鱼,其代价是交给粟君相当于谷60石的牛与谷15石,合计75石,尉史周育同样交给粟君谷百石。令史、尉史是远低于粟君的下级吏,其奉谷与日常经济生活所产生的较大差异,反映了窦融时代的政权是当地小地主阶层依附于官僚的极具地方色彩的政权。

以往对窦融统治时期的河西地区的经济生活、官僚生活的实际状况全然不知,伴随着居延1973、1974年简的内容明确,期待着对当时河西地区的实际情况能有更具体的了解。[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