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的条文编号
北边挈令、功令均带有编号,这通过出土简牍而得以再度认识。在传世文献中,既有如《后汉书·律历志》“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也有不是令而见于《汉书·魏相传》的“高皇帝所述书天子所服第八”。令文及其他法条带有编号,明显是整理后的结果。简牍史料中除北边挈令第四、功令第
五外,在甘肃省武威县磨咀子第18号东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中,有“兰台令第三十三”、“御史令第四十三”,《居延汉简甲编》2551号简系经整理后加编号也是显而易见的。我曾对比过“兰台令第三十三”与“御史令第四十三”,因有异说而不能确定,其详细论述容待后文。[15]居延汉简2551号简亦如此。[16]
无论如何,令文及制诏经整理后加以编号的事实是重要的。虽称为制诏,但它是对后世具有制约作用的重要命令,通过“著令”的程序而被纳入令中,故可将其视为“令”。[17]
这些令的编号顺序如何、是何时整理的、上次整理时的序号在下次整理时是否发生变动、有无废弃的情况,这些问题若能通过将来增加的出土资料得到解明,汉令研究将更向前迈进一步。
此外制诏著于令时,是全文著录还是仅著录其重要的部分,也是问题所在。我在本书中采用全文著录的假设。
理由之一,就是本章所述的北边挈令第四、功令第
五的令文,存在着不能认为是单纯的文字书写脱误造成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应是令各有原本,而官吏选择了认为有必要的部分抄写。因此这里所举出的二令并非原型,原型应是包括各简文字异同内容在内的、另一种形式的长文。
采用同样的思路可以释疑的例子,亦见文献史料。《汉书·高帝纪》如淳注引律:
(一)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
《史记·孝文本纪》注如淳引律:
(二)四马高足为传置,四马中足为驰置,下足为乘置,一马二马为轺置,如置急者乘一马曰乘也。
《汉书·平帝纪》如淳注引律:
(三)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车二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
自不待言,上述三文均为有关使者利用“传”出公差的规定。(一)与(二)本是同文,在被引用时,无论是如淳误书还是《史记》、《汉书》转写之误,均为书写之误而致生异。(三)也是如淳引律,不过引用的可能是律说。我个人的看法是,“参,三也”、“凡四封也”、“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是律说之文,“五封”之后的“也”很可能是衍文。(一)与(二)是原型正文,与(三)为同一诏文,其原型当是全文著录于律中。
据说1973、1974年发掘的居延汉简中也有诏令集。以近年汉简的出土状况来看,汉律令佚文简牍的出土是令人期待的。或许在不远的将来,有必要对本章加以补充。
[1]仁井田陞;《汉魏六朝的土地买卖文书》、《中国买卖法的沿革》、《斯坦因第三次中亚探险带回的中国文书与马伯乐的研究——以法律、经济史料为中心》,均收入《中国法制史研究 土地法、交易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60年。
[2]《中国法制史研究 土地法、交易法》,第70页。
[3]马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得汉文文书》,《英国博物馆》,伦敦,1953年,第14页。
[4]《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得汉文文书》,第36页。
[5]本书第五篇第一章《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
[6]《史记·吴王濞传》、《汉书·田广明传》、《后汉书·光武帝纪》载有其例。
[7]沙畹:《斯坦因东土耳其斯坦沙漠发现的汉文文书》第1卷,牛津,1913年。
[8]《斯坦因东土耳其斯坦沙漠发现的汉文文书》第1卷“释二”十二丁。
[9]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下册,第95页“扁书”项。
[10]本书第二篇第三章《补论 汉简中所见的不道犯案件》第一节“二”。
[11]沙畹:《斯坦因东土耳其斯坦沙漠发现的汉文文书》第1卷。
[12]内藤虎次郎:《关于三井寺所藏唐过所》,收入《内藤湖南全集》第7卷,筑摩书房,1970年。
[13]沙畹:《斯坦因东土耳其斯坦沙漠发现的汉文文书》第1卷。
[14]释文据作者于《汉简研究》第六章第四节(同朋舍,1992年,第132页)所引相同令文而有所改动。——译注
[15]本书第三篇第六章《汉代决事比试论》。
[16]本书第三篇第三章《居延出土的诏书断简》。(https://www.daowen.com)
[17]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