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44年的改称与吴楚七国之乱
公元前144年的改名,与汉取得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胜利相关。吴楚七国之乱的直接原因是汉王朝采取了削夺王国领土的政策。为此,吴、楚、赵与齐领土被分割后分别继承的齐王之子淄川、胶东、胶西、济南四王联合,以七国同姓诸侯发起反叛。其间接原因,则是齐诸王以其父悼惠王肥为高祖刘邦庶长子,故不满于文帝即位。[9]诸王多是与景帝相同的高祖之孙一代,然而较之刘邦所期待的同姓意识,当时已是追求王国自身利益的时期。《史记》本纪、列传对文帝、景帝时代的记载极为简略,多有如济北王兴居叛乱、将军薄昭自杀等不解之谜,留有不少应追求时代真相的问题。现在若将齐四王视为一个整体性的齐国,则七国就是吴、楚、赵与齐四国;若再看到汉王朝是在战国以来的秦故地建国的,则这一叛乱就是在地域上再现了战国时秦与六国的对立,堪称中国古代史上东西之争的典型之一。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在全国实行郡县制,但秦始皇于统一后十二年便去世。楚汉相争,公元前202年刘邦胜而项羽死于垓下,不过是在秦始皇统一后二十年。一般认为,汉为了纠正秦郡县制的弊端而采用郡国制,然而刘邦果真有可能做出这样的选择吗?以楚怀王为中心的反秦联盟以复兴六国为目的之一,而与刘邦共同攻击项羽的楚王韩信等七王,也处于这一目的的延长线上。公元前202年,刘邦通过资格相等的七王推举,奉皇帝尊号并即帝位。[10]因此汉初的王国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即使刘邦以同姓取代了异姓王,进而以刘氏一族统治郡国,王国之制本身也并无变化,直至吴楚七国之乱。
表1 官名改称的年代
续 表
备考:据《汉书·百官公卿表》。(1)作大行令,但令考虑是衍字。(2)中涉及的年代,据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研究》第274—283页之考证。
叛乱之初,尚不可预料吴楚与汉何方可胜。而在长安,不如说吴楚一方具有优势,以至于居然可以不向汉方武将借贷军费。也正因为如此,可以说击败强敌而将其大部分领地划入本郡,将形成对抗势力的王国在实质上改编为与郡同等的领地,是汉王朝力量倍增的关键,是叛乱后的汉朝得以繁荣的保证。尽管完全是巧合,即上溯吴楚七国之乱六十七年为秦始皇统一之年,叛乱后六十七年为武帝去世之年,但宏观审视这一时期,前半段是秦以来皇帝统治的不稳定期,后半段则是经武帝时代皇帝统治体制终于牢固的时期,吴楚七国之乱正处于其转折点。
吴楚七国之乱发生于公元前154年,而公元前148年(景帝中元二年)将原郡守、郡尉改称为郡太守、郡都尉。公元前145年(景帝中元五年),据《百官表》载,“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实行了王国制度的改革。在此之前,王国官制以相国(后为丞相)、御史大夫、内史、中尉为中心,都官(王国的中央政府)的机构、官名与汉朝相同,相国由汉朝任命,其余则由王自由选任。文帝自代王即皇帝之位时,任命代国中尉宋昌为卫将军,太后之弟薄昭为车骑将军掌握军队,由此可见王与王国诸官保持着深度的信任关系。昭帝去世后,从被迎即帝位的昌邑王贺率昌邑国之郎进入长安来看,汉帝依然是汉王国之王的感觉拂之不去。王国具有独立的纪年,从中国的习惯来说也是其保持独立性的证据,而且“不从汉法”之类涉及王行为的表达屡屡可见。具有如此独立性的王国,仅仅保留了相下只有内史、中尉、郎中令、太仆的官制,王的存在只是衣食租税。同时又以推恩令实行分割政策,以酎金律实施削减政策,王国的权力被逐步严厉地剥夺。在经历了这样的地方制度改革后,公元前144年的官名改制,无疑意味着吴楚七国之乱后改革的完成。不过此次改称是否带来了具体职掌的变化,尚不得而知。我认为即使在职掌上多少有些变化,在职务上也没有大幅度的改革。改称的重要目的,正在于使历来与王国同制的汉王朝机构有别于王国。
如果王国在吴楚七国之乱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那么汉朝皇帝与王国之王间的关系又如何?以下简要述之。(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是选任王的方法。王通过汉王朝的朝议决定。汉帝国甫立之年的七月,燕王臧荼发动叛乱被捕,王位首次出现空缺。刘邦诏诸侯王推荐合适的燕王人选,经楚王韩信等十人推荐,确定了长安侯卢绾为燕王。公元前196年新设代国之际,令王、相国、通侯(即列侯)、吏二千石“择可立为代王者”,燕王卢绾、相国萧何等三十三人推荐了皇子刘恒(以后的文帝),帝从其议。同年所立的梁王、淮南王,翌年所立的吴王、燕王也和代王一样,都是通过包含在京诸侯王在内的朝议推荐而决定的。这一原则也存在于武帝时期,《史记·三王世家》便是其明确例证,它应是贯穿汉代而实行的原则。朝议的含义留待后述。
其次是诸侯王以遵守朝请这一侍奉皇帝之礼表示臣属汉帝。朝意为春天侍奉,请意为秋天侍奉,其时奉献本国物产恐怕是道义上的义务。朝请也是皇太后与王、皇帝与王,即母子、兄弟得以燕语的难得机会(《汉书·梁孝王传》),如果王以患病为由拒绝朝请,对汉帝而言总是难堪之事(《汉书·吴王濞传》)。
在汉帝的直辖郡与王国之间,皇帝命令的传达路径有所不同。公元前196年(高帝十一年)的求贤诏云“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萧何)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与后文将述的制度相比有明显不同,这是值得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