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的文书有脱落。简文开头的“六月”之后,应当加入干支表示日期,但原简脱落。下面的简文为:

张掖太守毋适、丞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写移书到,趣报,如御史书律令,敢告卒人。

副署者是掾便与守卒史安国、佐财。

“敢告”是郑重语,一般情况下只用“告”字。加“敢”字后的情况如何,留待后文叙述。在此先以该文“张掖太守告部都尉,谓县”为例,探讨“告”与“谓”这种用法。同类的例子还有不少:

十月壬寅,甲渠候喜告尉谓不侵候长赦等(下略)   139.36、142.33

十一月壬寅,甲渠鄣候汉彊告尉谓士吏当レ安主,候长  38.17

五月癸巳,甲渠鄣候喜告尉谓第十部士吏、候长等,官移檄到,士吏、候长、候史循行              159.17.283.46

十二月戊辰,甲渠候长汤以私印行候事,告塞尉谓士吏辅、候长段贤等                    82.38

四月甲戌,甲渠候官告尉谓士吏、候长,写移檄到,督42.18

初元五年八月丙午,甲渠鄣候告尉谓士吏     311.15

在这样的文书中,候官之长(称候,也称鄣候)对尉(塞尉同)用“告”,对士吏、候长则用“谓”。候为六百石官,尉为二百石官,士吏、候长则为百石或斗食之吏,所以这无疑是因传达命令的对象不同而用法各异。又据下简:

十月丁酉,官告不侵候长凤,言不侵隧长昌 课器□□   27.15

可知“告”字不是对有一定官秩者,而是在与同一文书接受者具有上下级关系时使用。

关于汉简下行文书所反映的这种原则,除我曾在《木简》一书中有所叙述外,一般未见讨论。[22]这一原则的确认,首先带来了这样的认识:本书第二篇第二章《简牍中的汉律令佚文》所举律佚文之四,不是“县律”而是“律”。以此原则为前提还可进一步推论,这就是“敢告”加“敢”字的含义所在。如前所述,加“敢”字是郑重的表达方式,它的具体用例常见于上行文书的结尾。这是下级官吏对上级官长使用的谦恭之语。而上级官吏在下行文书中使用该语的例子,见《汉书·王嘉传》。王嘉上书哀帝,在劝谏不要随意改变成帝之政的行文中,谈到了宣帝善于治民,爱护官吏:

孝宣皇帝爱其良民吏,有章劾,事留中,会赦壹解。故事,尚书希下章,为烦扰百姓,证验系治,或死狱中,章文必有敢告之字乃下。

在此再举一些汉简用“敢告”的例子。首先是所关注的册书的第二部分:

六月张掖太守毋适、丞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敢告卒人。

又:

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憙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            4.1

这是张掖太守的文书。而书写在四面体觚上的则有下述长文:

A.禁止行者便传关具骑逐田牧畜产毋令居部界中,警备毋为虏所在利,且归毋状,不忧者劾尉丞以下,毋忽,如法律令,敢告卒人/掾延年、书佐光□               12.1B

B.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诏书,清塞下,谨候望,督图示火,虏即入料吏可备中,毋远□□虏,所诏书已前下,檄到卒人,遣尉丞司马数循行严下缺            12.1A

C.□行曹谓□□□长充宗□□移敞就警备□□门毋为虏其□□毋忽,如律令,                 12.1D

D.都尉事,司马登行丞事,谓肩水候官,写移檄到,如太守府檄书律令/卒史安正、属乐世、书佐发羊          12.1C(https://www.daowen.com)

该文书由A、B-C、D三文书复合而成。其中12.1C由都尉府下达给肩水候官,故肩水都尉是发信方。又据以“写移檄到,如太守府檄书律令”作结可知,该文书传达的是张掖太守府的檄文,该檄文自然是指12.1A、D面文书。A面所见的发信人只有“得仓丞吉兼行丞事”,但参照他例,“兼行丞事”之“丞”为张掖太守丞。从张掖郡治位于觻得县推测,吉的本官“得仓丞”应是“觻得仓丞”。“仓”字,劳榦或《甲编》一直释“会”而未释为“丞”,故未出此说。

12.1B面文书不详自何处发出。但从文体看明显不是诏书,也许是他郡太守的文书。B与A、D面均为针对边境地区异族入侵,命令加强警戒的文书,因而近邻他郡的守备地区一旦发生异常,也会以文书通报张掖郡。

如此推定,A面文书就是这样的文体:

张掖太守某,觻得仓丞吉兼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

237.15简“上缺府事丞信,敢告部□下缺”也是同类文书的断简。

经过以上考证可知,使用“敢告”文字的下行文书,限于郡太守对都尉指挥下的戍卒、田卒等全体士兵传达命令的场合。郡太守也称为郡将,拥有军队的指挥权。作为地区的最高指挥官而对士兵采用亲切郑重的语气,在方式上体现了对在下属行政机构县之上的军队的尊重。尤其是12.1简如果可称为檄书,则檄书的文体自然有一定规则。

尽管有些离开了本题,不过出于檄书文体具有如上规则的考虑,我不同意中国的研究者将1973、1974年出土居延简中的EPT57.108简命名为“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23]

又,考虑到下行文书有“告……谓……”这种形式,云梦秦简《语书》中的下句:

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

是否可不读为“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而读为“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的疑问也存于念中。[24]

其次,据12.1简C面的“如太守府檄书律令”,可断定A、D面文书是太守府檄书。汉代的下行文书结尾多以“如律令”终止,这是早已为劳榦所指出的常识。但元康五年诏书册执行命令部分的结尾,则是“如诏书”。[25]又:

上缺御史大夫广明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到言下缺

上缺□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到明白布

上缺到令诸□仓□以从其□□□如诏书律令书到言/丞相史下缺

上缺       下领武校居延属国部农都尉县官承书下缺  65.18

该文书的第1行,是元平元年至三年任御史大夫的田广明将诏书传达给丞相,第2、3行是丞相传达给郡太守、诸侯相,第4行是张掖太守传达给属下各都尉、县,这些执行命令均写在一片牍上,但第3行丞相文书的结尾为“如诏书律令”。相同之例又有:

还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验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最。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179.9

上缺不以为意幸获赦令书到明下缺

上缺如诏书律令/属临大司空属禁         209.6

这表明在律令所规定的一般任务之外,还有诏书发出的特别指示,尤其是像65.18简这样的执行命令,前面的简文内容一定是诏书。因此EJT1:2简的结尾如果是“如御史书律令”,则其前面的内容也应当是御史书,第一部分的9行应名为“御史书”。以此而见,中国学者命名为“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或“甘露二年‘诏所逐验’简”,不能说是正确地反映了内容,而裘锡圭“甘露二年御史书”的命名是令人赞同的。

以结尾判断命名,就此而言是充分的。不过我还是有疑问。该册书文字误脱较多,其他的出土简如EPT43.92简有同样的文书内容,据此可修订较多的文字,但还是有误脱的可能。

我的疑问是,此“甘露二年五月乙丑朔甲辰”文书的发信者为何人?该日期后的发信人是丞相少史充、御史守少史仁。“守少史”是守丞相少史的意思,故“仁”是御史,但也兼丞相少史,与御史府、丞相府两府保持着关系。因此,毋宁说这是丞相府色彩较重的文书。如果是御史府的独立文书,就不能确定丞相少史充为何要联名的理由。我的看法是,第二部分的结尾处当有误脱,原文或应是“如丞相御史书律令”,即命名为“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