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狡猾
汉律研究著作中未见特意设定狡猾一目,但是比较劾状中含有狡猾一语的案件,可以发现它们的特点是具有同类性,而且数量的比例也是清楚的,为此我单立一项。相关案件如下所列:
(1)弘农太守张匡坐臧百万以上,狡猾不道。
《汉书·陈汤传》
(2)皇太后姊子、侍中卫尉定陵侯淳于长有罪,上以太后故,免官勿治罪。有司奏请遣长就国,长以金钱与(王)立,立上封事,为长求留,……后长阴事发,遂下狱。方进劾立“怀奸邪,乱朝政,欲倾误要主上,狡猾不道”。
《汉书·翟方进传》
(3)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
《汉书·孙宝传》
(4)延寿代萧望之为左冯翊,而望之迁御史大夫。侍谒者福,为望之道延寿在东郡时,放散官钱千余万。望之与丞相丙吉议,吉以为更大赦,不须考。会御史当问事东郡,望之因令并问之。延寿闻知,即部吏案校望之在冯翊时廪牺官钱放散百余万。……劾奏……各令穷竟所考。望之卒无事实,而望之遣御史案东郡,具得其事。……于是望之劾奏延寿上僭不道,……事下公卿,皆以延寿前既无状,后复诬愬典法大臣,欲以解罪,狡猾不道。
《汉书·韩延寿传》
(5)博兄弟诖误诸侯王,诽谤政治,狡猾不道。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https://www.daowen.com)
资料(5)是前述张博兄弟之案,案件经过已经清楚。不过在张博劝王上书入朝的前后,还有下述事件。即宪王前往封国,上书希望外家张氏迁移封国,但张博称愿意守坟,不愿迁移,王由此衔恨。此后张博来到淮阳,王赐物稀少。当张博负债数百万,请求王帮助偿还时,被王拒绝。于是张博让弟弟张光威胁王,王送了黄金五十斤。如前所述,张博又谄媚王,奉承王,并为了使入朝成为可能,诈取五百金以赠送中书令石显。
资料(5)具有上述事由,则以狡猾用语弹劾的案件,从(1)至(5)无论是何种形式,案件中明显都有收受不正当金钱、财物的情节。资料(1)弘农太守张匡所坐的赃罪,在汉代极被看重。汉时,臧污是与廉洁相对的概念,选举科目孝廉科中的“廉”指廉洁之吏,从自己的属下中推举出清廉纯正的能吏是关键所在。而与此相对的臧污之吏,即通过受贿等不正当得利的官吏一旦事发,即身陷其罪,以臧锢剥夺其为官的资格。[13]汉时的“臧”字也用于“藏”意,[14]但在罪名中则是“赃”的含义,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物,有受所监、主守监、恐猲、过平等多种区分。无论因何种名目身陷臧罪,所获刑罚的轻重取决于收受额度的多少,相关用语有臧百钱以上、臧二百五十以上、臧五百以上等,[15]臧百万以上则断为不道。《汉书·王尊传》:
(安定郡)五官掾张辅怀虎狼之心,贪污不轨,一郡之钱尽入辅家,……今将辅送狱,……辅系狱数日死,尽得其狡猾不道,百万奸臧。
可知郡吏若臧百万以上,则被科以狡猾、不道之罪。如此,《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
湘成侯益昌嗣,五凤四年,坐为九真太守盗使人出买犀、奴婢,臧百万以上,不道,诛。
又《丙吉传》:
先是显为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臧千余万,司隶校尉昌案劾,罪至不道。
又《田延年传》:
初,大司农(延年)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载沙便桥下,送致(昭帝)方上,车直千钱,延年上簿诈增僦直车二千,凡六千万,盗取其半。……丞相议奏延年“主守盗三千万,不道”。
上述例子皆无“狡猾”之字,但均与臧罪相关。与所举资料性质完全相同的“狡猾”之语亦见《左传》,[16]“狡”与“猾”同为“乱”义。在汉代,如《汉书·尹翁归传》“东海大豪郯许仲孙为奸猾,乱吏治,郡中苦之”,《汉书·郅都传》“济南瞯氏宗人三百余家,豪猾,二千石莫能制”,《汉书·薛宣传》“高陵令杨湛、栎阳令谢游,皆贪猾不逊”等所见,指地方大姓豪族奸诈狡猾、扰乱地方行政的情形。这些狡猾、奸猾、豪猾之语,没有注家限定其特殊的含义,只是笼统地表示“乱”义。而所谓的“乱吏治”,多数是在郡县吏掌控地方政治的另一面,存在着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势力获得不当大利,或威胁民众夺取钱财等不法行为。因此,若上述我所归纳的结果无误,则所谓“狡猾”,亦可限定于收受不正当的金钱。臧百万以上的狡猾之所以构成不道,在于其行为已经扰乱了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