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汉代的关

第三节 汉代的关

秦都于关中。其中的函谷关是关的代表,孟尝君的故事是统一天下前的秦关例证;统一后的秦帝国存在关,也可以通过职责为守备关的秦官关都尉得到充分证明。

汉统一后听从娄敬的建议,以关中长安为都,关制也继承了秦制。至文帝时,多采用废除秦法的缓和政策,其中之一如十二年春三月:

除关,无用传。

即废除关,可以不持通行证旅行。然而这一政策并未长期执行,景帝四年:

复置诸(津)关,用传出入。

关以此恢复。如应劭注所说,这是吴楚七国之乱后维持治安的必要之举。关恢复于景帝四年何月,《史记》与《汉书》记载各异。其他如《史记》作“诸关”,恐怕是正确的,而且文帝时废除的同样是关津吧。汉代人完全无限制的旅行,大约只限于此十五年间,其前后除去一个可疑的例外,在所有的关津都要先接受检查。这一例外,指《汉书·窦婴传》中的记载:

婴、蚡俱好儒术,推毂赵绾为御史大夫,王臧为郎中令。迎鲁申公,欲设明堂,令列侯就国,除关。以礼为服制以兴太平。

这一政策是否实行,很是可疑。如“令列侯就国”的政策,首先就遭到了“多尚公主”的列侯们的强烈反对,窦太后因喜好黄老也不赞同这些政策,不久丞相婴、太尉蚡为太后所免。因此即使实行,时期也应极短。

如此看来,关津存在于整个汉代,几乎没有全面取消限制通行、检查旅行者的情况,故旅行者需要通行证也存在于有汉一代,只是关禁伴随着时政、社会情势而有所缓急。如在凶年与水旱灾年,关禁就会有所松缓。宣帝本始四年正月诏:

今岁不登……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规定输送谷物入关者,可以不持通行证通过。又成帝阳朔二年秋:

关东大水,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壶口、五阮关者,勿苛留。

成帝鸿嘉四年:

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流民欲入关者,辄籍内。

这些都是为了救济避水旱之灾的难民而松缓关禁的措施。东汉如章帝建初元年正月诏:

流人欲归本者,郡县其实稟,令足还到,听过止官亭,无雇舍宿……诏书既下,勿得稽留……

亦属此类。

与此相对,强化关禁的例子见武帝天汉二年徐勃等群盗兴起于泰山、琅琊等地时,冬十一月对关都尉之诏:

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其谨察出入者。

命令严格检查。又据《王莽传》,王莽因百姓不使用新铸钱币,故令:

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

旅行者除了通行证外,如果不出示新铸的钱币,住宿自不必说,就连关津也不许通过,事实上这已经是无法旅行了。

汉代设置关津的目的在于军事警察。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五代、宋时所见的财政、经济用意,未详。因此像通行税之类的税,通常大概是不征收的。《王莽传》涉及的钱币,并非以行税为目的。只是武帝太初四年有如下记载:

行幸回中。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

不过这是临时性的措施。该税收用于武关吏卒的消费,而非收入国库,《史记·平准书》与《汉书·食货志》不见有国家收取关津通行税以入国库的记载。

对通过关津的商品是否征收商税,尚不清楚。周寿昌的《汉书注校补》将《宣帝纪》本始四年诏与关税联系在一起,解释为“后世凡关津不税谷米者始此”,然而这种情况也与商税无关。不过如江上波夫教授所指出,[3]在武帝与昭帝期间,有过禁止向关外即国外输出五尺六寸以上的壮马、十石以上的强弩及钱的马弩关之律,该政策主要是针对匈奴,故禁止兵器与马出关的胡市律也规定,在胡市——匈奴与汉的双方交易中,吏民不得持兵器出关。可见在昭帝始元五年罢马弩关之前,汉代关津是严禁交易、输出这些军事物资,对相关的商业活动加以限制的。此种输出限制本来就是出于军事原因,由此亦可见以军事警察为目的的关津性质。

不过在《九章算术》中有这样两道题:

今有人,持米出三关。外关三而取一,中关五而取一,内关七而取一,余米五斗。问:本持米几何?

今有人,持金出五关。前关二而税一,次关三而税一,次关四而税一,次关五而税一,次关六而税一,并五关所税适重一斤。问:本持金几何?

如果是以生活中的事例为例题,则不可断言没有关税。另外东汉末的事例见《三国志·魏志·文帝纪》延康元年二月注:

魏书载庚戌令曰: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籞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

这是收税的证据。

其次来看守卫关的官吏组织。对此,《百官表》除承秦制而设的关都尉外,别无特别记载,而且关都尉的职责也有欠详细。是所有的关都设关都尉,还是只设于特殊防卫的重点关,区分不明。若以《汉书》与汉简的残存资料试加推测,则如前所述,汉代关的性质在于防备、治安,故关吏原则上多属于武官系统。可以明确是由关都尉主治的,函谷关自不待言。《汉书·地理志》敦煌郡龙勒县条下载:

有阳关、玉门关,皆都尉治。

即据敦煌汉简也可明确,阳关都尉为关都尉。[4]武帝天汉二年,针对泰山、琅琊群盗而向关都尉发布了加强关禁的诏令,此前文已述。而在西汉如此重视的关都尉,至东汉于建武九年完全废除,至建武十九年只恢复了函谷关都尉,其余依旧。此后至灵帝中平元年,黄巾兴起,函谷、太谷、广城、伊阙、轘辕、旋门、孟津、小平津诸关并设都尉,关都尉迫于需要而恢复。但是这些关在建武九年之前是否皆为关都尉的治所,即使排除长安防御线与洛阳防御线的本身差异,也无法确认。若以私见,以前文所引述的武帝太初四年将弘农都尉治所移往武关及《地理志》牂柯郡进桑县下“南部都尉治,有关”等记载来看,没有必要认为所有的关均设关都尉这一特别都尉。[5]以无关都尉之关为都尉治所,自然是由都尉来管理关的事务;连一般都尉都不设置的关,则受最近的都尉指挥。同时也可以认为,关都尉的任务与一般都尉相等。

居延汉简残简:

□二千石关都尉郡大下缺                 56.7(https://www.daowen.com)

这几乎是居延汉简所见“关都尉”的唯一之例。最后的“郡大”应续为郡大守,故可认为这是中央政府对郡太守、关都尉所发之令的残片。

有关居延汉简中的关吏,应特别注意森鹿三教授所指出的关啬夫的存在。关于啬夫,历来所明确的只是乡啬夫,但在其他正史中,又可见虎圈啬夫、暴室啬夫、厩啬夫等,汉代金文中也有传舍啬夫。有关啬夫的考证可见第四篇第四章,这里只述及秩百石左右、处理文书的官吏。以简文所见:

甘露元年十一月壬辰朔甲午,肩水关啬夫光,以小官印行侯事。敢言之,出入簿一编。

敢言之  (面)

佐信   (背)                 199.1

森教授认为,所缺年号为甘露。这大概是肩水关啬夫向肩水都尉府提交的文书。从中可以了解啬夫持有官印、关啬夫代理候的事务以及肩水关的指挥者似乎是肩水候等内容。以下文书也可证明关啬夫代理候的事务:

闰月庚子,肩水关啬夫成,以私印行候事。        10.6

表明肩水关啬夫在肩水候的统辖之下。肩水候就是肩水候官。候官是设于都尉之下的数个秩六百石之官,因此肩水关啬夫即是通过肩水候官而归属于肩水都尉。

另外,简背面的“佐信”:

上缺令 /啬夫光、佐信                 253.4

是亦见于文书末尾的啬夫之佐、名“信”者的副署名,笔迹与199.1简相同。关佐又见:

上缺千府移书曰关佐杨充下缺              232.10

上缺百八十 给关佐邦□下缺              116.24

他们相当于太守府与都尉府中的书佐,是吏中地位最低的文书吏。然而即便如此,他们也由上级官府正式任命。此据以下简文可以明确:

九月乙亥,觻得令延年、丞置敢言之。肩水都尉府移肩水候官,告尉,谓东西南北都

义等,肩水尉史、图示长、亭长、关佐各如牒,遣自致→颉良王步光→成敢→石胥成皆

书牒署从事,如律令,敢言之。          97.10、213.1

他们所处的地位,很自然地应当与防卫关的士卒有所区别。顺便说明,116.24简恐怕是支付关佐俸钱的文书残片。

由都尉、候官、兵卒(关卒)构成的武官系统,主要作用在于防备,而与此相对的关啬夫、关佐系统,是书写、校读文字的文官系列,[6]他们负责通行证的检验与文书的起草、整理,登记出入关者并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都尉府报告。前述199.1简的出入簿正是如此。其具体内容恐怕是这样的形式:

长安假阳里阎月年十一图示三月己巳南啬夫入虏亭长出,五月壬申北虏亭长留出。              502.2

《后汉书·曹腾传》:

时蜀郡太守因计吏赂遗于腾,益州刺史种暠于斜谷关搜得其书。

刺史以关为案验线索的例子,恐怕并非寡见。又《东观汉记》传十一《张况传》:

况迁涿郡太守,时年八十,不任兵马……诏曰:“家人居不足瞻,且以一县自养。”复以况为常山关长。会赤眉攻关城,况出战死。

其中可见“常山关长”这一职务。但是若以诏文“以一县自养”而见,此并非关所之长,而是设关之县的县长。

与关相比,津的资料比较匮乏,对津吏机构等还无法考证。只是如《后汉书·段翳传》载:

尝告守津吏曰:“某日当有诸生二人,荷担问翳舍处者,幸为告之。”后竟如其言……生到葭萌,与吏争,度津吏挝破从者头。

仅可见有守津吏、度津吏。

最后的问题是,非法过关者即所谓突破关所者将被处以何种刑罚。由于现存的汉律中没有相关条文,故尚不能推测。但是居延出土的木觚有下文:

上缺曰:居延有关塞何得出?牛子曰:欲渡天田,以校量之,疑斋→牛子赦共下缺                112.10

这应该是避关而渡天田的人被捕后,涉及此事的调查文书。又如:

市阳里张延年,兰渡肩水要虏图示塞天田入,今下缺      10.22上缺□所持木杖画灭迹,复越水门下缺          336.32

其中有相当于兰渡罪的行为。不过这是突破边境地区特殊关所的行为,属于边境防卫的问题,自然与设于内郡交通之路的关所问题不同。

《太平御览》卷五九八引《廷尉决事》:

廷尉上,广平赵礼诣雒治病。博士弟子张策门人李臧赍过所诣洛。还,责礼冒名渡津。平裴谅议,礼一岁半刑,策半岁刑。

这是魏时之事,然而汉亦应如此,可以推测,不正当地使用他人通行证,无疑是有惩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