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书学的注释

第三节 古文书学的注释

A是大司马霍去病向皇帝倡言的上疏,内容是令群臣讨论武帝三皇子确立号位一事。

“大司马臣去病”,蔡邕《独断》言“表”,称“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以下奏文皆同。

“昧死再拜上疏皇帝陛下……臣去病昧死再拜以闻皇帝陛下”,蔡邕《独断》:

汉承秦法,群臣上书,皆言昧死言。王莽盗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

西汉承秦法称昧死,东汉承王莽之改称稽首。这一区别可作为追溯资料的依据。

首先是作为秦制的确切事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刻石条:

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臣请具刻诏书刻石,因明白矣。臣昧死请。”

泰山、琅琊台刻石也存此文,其他如《韩非子·初见秦》(《战国策·秦册》亦同)也有此例。

入汉后,首先是汉五年十二月诸侯上疏奉汉王刘邦皇帝尊号。《汉书·高帝纪》下:

楚王韩信、韩王信、淮南王英布、梁王彭越、故衡山王吴芮、赵王张敖、燕王臧荼,昧死再拜言,大王陛下……昧死再拜,上皇帝尊号。

其次是文帝时,弹劾淮南王长罪而请求弃市的上书。《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丞相臣张仓、典客臣冯敬行御史大夫事,宗正臣逸、廷尉臣贺、备盗贼中尉臣福昧死言:……长当弃市,臣请论如法。

臣仓、臣敬、臣逸、臣福、臣贺昧死言:……臣等昧死请,请布告天下。

该资料在保留了弹劾形式的意义上是珍贵的。又,张苍、冯敬书写了姓,原因不详,也许是误入的注文。关于“典客臣冯敬行御史大夫事”,后文E有涉及。其次是文帝十五年九月著名的晁错对策。《汉书·晁错传》:

平阳侯臣窋、汝阴侯臣灶、颍阴侯臣何、廷尉臣宜昌、陇西太守臣昆邪所选贤良太子家令臣错昧死再拜言……昧死上狂惑草茅之愚臣言。

文中晁错前的头衔(日本古文书学中所谓的“位署书”)是极为特殊的。平阳侯曹窋至陇西太守公孙昆邪等五人应诏推荐晁错为贤良文学之士,由于对承蒙推荐之士有所诏问,故采用了这样的书写方式。沈钦韩指出其与唐代的形式相同。在此意义上,这也是珍贵的资料。

武帝以后的例子,见昭帝后请废一度即帝位的刘贺之奏。《汉书·霍光传》:

丞相臣敞、大司马大将军臣光、车骑将军臣安世、度辽将军臣明友、前将军臣增、后将军臣充国、御史大夫臣谊……太中大夫臣德、臣卬昧死言皇太后陛下:臣敞等顿首死罪……告祠高庙,臣敞等昧死以闻。

又,尽管是断简,但或可认为是昭帝时期的居延汉简也是很重要的例子:

肩水候官令史觻得敬老里公乘粪土臣憙昧死再拜,上言变事书  387.12、562.17[1]

东汉之例与其相比,从《后汉书》中难以发现在性质上样式完备的文书之例,不过所幸在《说文解字》的最后,载有许慎之子许冲向安帝奉献父亲著书的上表文,该文首尾具备:

召陵万岁里公乘草莽臣冲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谨撰具一篇并上。臣冲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稽首再拜以闻皇帝陛下。建光元年九月己亥朔二十日戊午上。

又,《隶释》卷一所收的《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刻有桓帝元嘉三年司徒吴雄、司空赵戒的上书:

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臣请鲁相为孔子庙置百石卒史一人,掌领礼器,出王家钱,给大酒直,他如故事。臣雄、臣戒愚戆,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臣稽首以闻。

制曰:可。

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

年代再晚些的,有《蔡中郎文集》所附外传收入的蔡邕《上汉书十志疏》:

朔方髡钳徒臣邕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谨因临戎长霍圉封上,臣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

通观上述资料,可见诚如《独断》所言,秦、西汉时用“昧死”,东汉时用“稽首”。

其次是《独断》所说的“朝臣曰稽首顿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东汉的三例中,司徒、司空称“稽首言”,而许冲、蔡邕之例写“稽首再拜”,这点在西汉各例中也可以看到。如《三王世家》的E、H、L、O、R,《淮南王列传》张苍等人的弹劾文,《霍光传》的上奏文,皆言“昧死言”、“昧死奏”而不言“再拜”。与此相对,高帝五年上疏、晁错对策、《三王世家》A则言“再拜”。所谓朝臣,《独断》的定义是:

公卿、侍中、尚书衣帛而朝,曰朝臣,诸营校尉、将大夫以下,亦为朝臣。

又关于“奏”:

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但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

朝臣无非是指在京师置身朝政的官员。大司马霍去病率征讨匈奴之军,系出京师之外,故A中使用了“再拜”之语。西汉时朝臣用“昧死”,非朝臣用“昧死再拜”,这点在王莽、光武帝时期也没有改变,东汉继承了这一样式。许冲上表及司徒、司空府的上表中有“诚惶诚恐”等谦语,这也符合《独断》有关“表”的记载:

表者不需头,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稽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

又,奏(章同)需头,表不需头的含义,据明杨慎《谭苑醍醐》卷五:

所谓需头者,盖空其首一幅,以俟诏旨批答,陈请之奏用之。不需头者,申谢之奏用之。

指是否预留出天子批答的部分。但是陈请之奏与申谢之奏分为需头、不需头,与《独断》不合。如:

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书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

这是因为陈请、申谢均包含在章中。

据杨慎之说,空出奏文之首为需头。身为明代人的杨慎持此说,是其独创还是以前既有此说,未详。不过此说能否用于考察简牍的实际情况,还是有疑问的。我认为以元康五年诏书册所见,其中的10.27与5.10是两行之简,其文首空格恰与332.26简“制”字等齐,简(24)(214.33A)也如此,这不正说明在简上端空一格书写就是需头吗?[2]

在汉代,对可以给天子上书者的身份、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属于奴隶阶层的人们情况如何,因无资料而未可置言。不过一般平民自不必说,即便是刑徒也是可以上书的,前述的蔡邕《上汉书十志疏》就是明证。也许有人会认为因为上疏者是蔡邕,或他在被减罪一等徙往朔方之前是议郎高官,所以这是特例,即这是一个对有才能者或高级官僚的特例。但我不认为这是一个那样的特例,而是按一般情况也可以提出的上疏。蔡邕的经历可以成为他上疏动机的充分理由,但并不是突破允许上疏一般规则的成因。只不过是在发生上疏行为的人中,像有蔡邕这样经历的人多于一般庶民。丙吉之子丙显犯罪时,减轻其罪的充分理由来自长安士伍尊的上书。居延汉简中也可见庶民上书的例子:

□□平明里大女子充上书一封居延丞印

上公车司马

建平元年二月辛未□□上□十□起

居延廷左长昌行看廿

二月甲戌□食时骍马卒良受沙头卒守夜过半

时良付不夜卒丰                 506.5[3]

这是可见文书传递记录的建平元年二月发自居延的上书,内容不详,但上书者是居延平明里(缺字恐怕是“居延”)大女子充,子充不必说是平民妇女。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封以居延丞印。蔡邕上疏也有“谨因临戎长霍圉封上”之语。临戎县属朔方郡,居《后汉书·郡国志》朔方所属六县之首,应是郡治所在地,所以蔡邕应是被迁徙到了临戎县。封以临戎县长之印而上书,至少表明有庶民上书要封以所属县长吏之印的规定。再参照居延汉简506.5简,感觉更为明显。不难想象,上书的全部内容当时是由县长吏审阅的,因此长吏有可能阻止于己不利的上书,但这当然不妨碍我上书不为规定所禁止的看法。

《汉书·魏相传》载:(https://www.daowen.com)

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复因许伯白,去副封以防雍蔽。宣帝善之。

可知上书是由领尚书者审阅、选择的。魏相废止了这一惯例,但何时废止不详。也许在宣帝以后又曾恢复,大概由尚书审阅是出于处理事务的需要吧。

以居延506.5简可见,上书送至公车司马。如《汉官仪》、《百官志》所述,吏民上书诣阙下,由公车司马令汇集上奏。

以下据霍去病上疏窥汉代上书之一斑。

B,霍去病上疏奏至未央宫。

三月乙亥……奏未央宫。

G、I、K、M、Q、T同文,但至I为总括叙述。“御史臣光守尚书令”,参见D。C,命令下御史评议。

制曰:“下御史。”

《独断》“诏书”条载:

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

“制曰可”的例子很多,在《三王世家》中见P,而此处是“下某官云云”的例子。D,代理尚书令的御史光与尚书丞非联名,将上述奏文下达给御史,并命令覆奏。

六年三月戊申朔乙亥

三月朔为戊申,乙亥日为二十八日。如果这是原来系列文书的样态,那么A部分的上疏中应附有元狩六年某月的日期,所以应是这部分未被采用故无年号吧。正式的表述应有“元狩”二字。公文附日期的写法,西汉如“戊申朔乙亥”,只有干支;东汉如“建光元年九月己亥朔二十日戊午”、“光和二年冬十二月庚午朔十三日壬午”,同时标记日数与干支。尽管也有多少存疑的例外资料,但大体上循此规则。

御史臣光守尚书令、丞非

司马贞《索隐》认为尚书令只是官名,其人名阙如;丞非为尚书左右丞,非是其名。这是“令”与“丞”之间缺少人名的说法。钱大昕《廿二史考异》指出,《索隐》之说非,光是以御史守尚书令,不是另有一尚书令。泷川龟太郎的《考证》认为,若据钱氏之说,“丞非”二字不可解;疑“丞”上缺“臣”字,当时尚书令缺,故由丞代理。诸说以钱大昕说为宜。一般情况下,汉代的守官意谓代理某官,本官秩卑而兼任高秩,则置守官之官无原任,守者一人兼任本官与守官二职。[4]光以本官御史(卑秩)而兼尚书令(高秩),则尚书令原无任者。B、D皆为行尚书令之职。“非”是尚书之丞。“臣”字之脱可从泷川之说,应为“丞臣非”。但是,这不是丞代行令。尤其是在发文书之际,虽然以令与丞之名发文,但丞只是作为丞来书写,如果无令,则由他官代行令的职责,由丞代行令职责的例子迄今未见。这恐怕是汉制规定,以后也不会出现例外的资料。[5]

书到言。

至此,是尚书令下达给御史的文书。“书到言”是汉代公文的惯用语。《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载:

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戎下鲁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书到言。

居延汉简也见其例。例见第三篇第二章《居延出土的诏书册》。要言之,“书到言”是具有复命义务的用语。因此,泷川龟太郎的“到”字下断句,“言”指书中所言即下文E所记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国译汉文大成》与有朋堂文库所收的《史记》训读也有误。小竹文夫、武夫二人的《现代语译史记》在D处作为文书理解而未译,也是错误的。是否将此句包含在文书中理解,与《史记》在此有无叙述之文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由此影响到对《三王世家》的理解。

E,按照“书到言”的命令,覆奏有关A至C文书意图的讨论结果。向皇帝奏请立三皇子,封诸侯,立新国,命国名。

丞相臣青翟、御史大夫臣汤、太常臣充、大行令臣息、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

这些人名据《索隐》考其姓,为庄青翟、张汤、赵充、李息、任安。“太常臣充”,《索隐》推测“盖赵充也”,而梁玉绳《史记志疑》则认为“而其误处如元狩六年俞侯栾贲为太常,而曰‘太常臣充’”,这也成为《三王世家》伪托说的理由之一。梁氏指元狩六年太常为栾贲的根据,出自《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即元狩六年,俞侯栾贲“坐为太常庙(《汉书》为“雍”)牺牲不如令,免”。然而据《汉书·功臣表》补注计算,自其父栾布去世计,应为元朔六年,年表或某处有误,因此至少不能作为否定的绝对依据。在此还不明确司马贞依据什么资料而判断为赵充,但如果《三王世家》可信赖,则亦可依据世家而修正表。梁氏之说,难去强辩之感。

太子少傅臣安行宗正事

任安本官为太子少傅,临时代行宗正之职。行某官事意谓处理某官事务,此可参见第四篇第五章《汉代官吏的兼任》中的考证。在文中的场合下有必要强调,任安不是作为太子少傅而是作为行宗正事连署的。例如A部分注释所引用的弹劾淮南王上书中的“行御史大夫事”,泷川《考证》认为不读“典客臣冯敬行御史大夫事”,而是属下读“行御史大夫事宗正臣逸”,根据是当时冯敬为典客。中国的标点本《史记》也作此读。但《汉书》该部分写作:

典客冯敬行御史大夫事,与宗正、廷尉杂奏……

比较两者,与宗正连读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从文献的比较上即可知泷川之说不足取。再以文书格式而论,丞相与御史大夫连署上奏,实际是身为长官的丞相与作为他的丞即副丞相的御史大夫连署,遵循的是汉时长与丞连署发文的规则。因此若御史大夫不在,就需要由他人代理,绝不可能无代理之人而在丞相之下署典客。理解了此点再看《三王世家》O部分中的“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梁玉绳以“公孙贺为太仆,不为御史大夫,是时张汤为御史大夫用事,无因有贺以参之”为《三王世家》假托说的根据,其理由自不存在。E、H、L、U均见御史大夫张汤,而公孙贺代行只见于O与R,此如前揭《汉代官吏的兼任》所述,在元狩六年三月末至四月末的一个月间,只有四月十九日与二十日这两次上奏是张汤不在署而由公孙贺代理的。这即使是没有依据正确、细致的材料——事实上材料本身如此,也不是作伪的结果。再进一步说,若是作伪,恐怕应全部署以张汤之名吧。前文我认为梁氏对汉制的理解不无浅陋,正在于此点。

强调任安以行宗正事连署,从文书形式上看也是重要的。如比较《史记》与《汉书》的《淮南王传》可知,汉时一般此种形式的上奏称杂奏,同类语又有杂议、杂治。杂奏的含义,不是指就官署内自己所管辖的事务上奏,而是指应上奏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官署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由相关官署共同连署上奏。杂议、杂治之杂,也是这个含义。因此在宫廷内进行的公卿会议必形成杂议,所奏上的结果即为杂奏;宫廷会议若作为法庭,则形成杂治。在E部分中,参与讨论的除去上述人等外,还应有中二千石、二千石,但上奏署名者,丞相、御史大夫为总领其事者,太常负责宗庙、仪礼,大行令即以后的大鸿胪掌管诸侯王,宗正负责宗室、亲属,皆为与皇子封建直接相关的职务负责人。因此,掌天子车马的太仆公孙贺之名已见于E,如若没有行御史大夫事,就不会在署名处出现。

大司马去病……唯愿陛下幸察。制曰“下御史”。臣谨与……

这部分是直接引用此前提出过的文书,以说明上奏必要性的理由与经过。它在H、L中是略有省略的形式,又存在于O部分之中。日本律令时代的公文书也常见,相当于读作“云云”、“若云云”之处。当然,在中国也有很长的公文复信格式,此格式如何称谓,尚恳望博雅之士教示。由于直接引述前文文书是原则,因此“唯”字之后的“愿”字,或如中井积德所疑为衍字,或A部分脱其字。

F,不当为王,令更议列侯的制文。

H,再奏请为诸侯王。

I,奏文日期

三月丙子,奏未央宫。

某月某日奏未央宫之句,在《三王世家》中有七处。D为三月戊申朔,故B的三月乙亥为二十八日,G的三月丙子为二十九日,I的三月丙子也是二十九日,K的四月戊寅为一日,M的四月癸未为六日,Q的四月丙申为十九日,T的四月丁酉为二十日。不过考虑各个上奏与这些日期的对应关系,并不简单。在此七个日期中,首先B为奏A的时间是清楚的。而G以下若是认为所奏为各自前文,则E、F、G、O、P、Q、R、S、T所呈现的顺序是奏、制、日期,而H、I是奏、日期,J、K是制、日期,L、M是奏、日期。如此,A、B、C为奏、日期、制,H、I,L、M为奏、日期,但其他却成为制、日期,奏制不能不说是奇异的,疑问由此而生。现若将日期机械地看作其后奏文的时间,则G、H,K、L,Q、R的关系尚可,但E的奏文落空,I成为奏J之制,M成为奏N的“留中不下”,关系支离破碎。对《三王世家》训读或翻译者的苦心于此可鉴,日期或置前,或置后,或前后皆不可判然,颇为踌躇。为此,我对这一问题试作一整理。我认为A至U文经大致整理后可知,A—D是发起议论的阶段,E—N是皇帝拒绝群臣奏议的阶段,O以下则是接受群臣奏议的阶段。其中A—D如前所述,在日期上没有问题;而O—T连续了两次奏、制、日期,其形式与内容如后所述,也没有问题。结果是E—N之间不得整理。如果说在此之间有几次上奏,则是E、H、L三次,对此回复的制是F、J两次。但F是对E,J是对H的对答之制,对L之奏的是N的“留中不下”,即没有回复,因此若将N视为回复——完全是出于整理之便,制也有三次。与此相比,日期则有G、I、K、M四次。混乱之源正在于此。若仔细观察日期,G、I同为三月丙子二十九日。对此,《国译汉文大成》附G于H而独立I,有朋堂文库《史记》独立G、I,《现代语译史记》则独立G,将I包含在H的奏文中,K附于H。那么某年某月奏未央宫之文,究竟置于何处才是正确的形式呢?从事理而论,该文置于制文之后或未安,而是应如A、B、C那样,呈现奏、日期、制这种顺序。但是,直接反映这一位置的例子见A注所引用的《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在对司徒、司空之奏制可后,其后为“元嘉三年三月廿七日壬寅奏雒阳宫”这一日期,然后再续以文书。因限于寡闻而未见他例,所以这也许是孤证。但从O—T也是奏、制、日期这点看,这应当是无误的。这样E、F、G为一部分,H、J、K为一部分,I则成为多余之文。L、M无疑可成为一个部分,而我认为N虽然在第二节中被独立出来,但实际M、N是相接续的。“某月某日奏某宫,留中不下”,正是皇帝对奏请无回复的含义。对此再加推论,所谓某月某日奏某宫,应是尚书整理文书时书写的。W恐怕也是如此。据此可以判断,所有的日期以及N均不是《史记》的叙述之文。根据以上考察所得的文书格式,我提出I是衍文的推测。

J,再次以列侯为宜的制文。

L,再奏请封诸侯王。

春秋三等

在此略涉及内容。梁玉绳认为三等袭殷制而合伯、子、男为一,这也是他持作伪说的依据之一。但据泷川《考证》,此据公羊说。此可借用为对作伪说的反驳。

O,此前的奏文L于四月六日奏上,但皇帝没有回复,所以十九日再次奏请封诸侯王,其中提出了具体的封建程序。

P,皇帝许可。三次拒绝,第四次同意。

R,报告执行奏文O提出的具体程序的结果。此奏已不是杂奏,而是御史大夫处理太常职事报告的事务工作,它不是作为立法机关而是作为行政机关在起作用。

S,皇帝的具体命令。

U,传达四月二十八日封三皇子为诸侯王的帝命,要求中央、地方官署执行命令,实施相关的仪式。

六年四月戊寅……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丞书从事……如律令

关于执行命令的格式,第三篇第二章《居延出土的诏书册》已经详述,在此再指出两点。

首先,《史记集解》引徐广说“一云元狩”,但还是加入元狩六年的年号接近事实吧。

其次,“二千石下郡太守”的“下”字,应是后世窜入。按原文读的结果,就是丞相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诸侯相。然而其本来的意思,应是丞相向中二千石、二千石(中央官署的长官们)与郡太守、诸侯相(地方官署的长官们)下达命令。

“丞书”为“承书”之误,证据可见汉简。《史记会注考证校补》多有校记。

V,赐燕王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