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说的问题所在

第三节 诸说的问题所在

对于既往诸说,我有若干不能理解的问题。在此予以阐述。

首先来看郭沫若的说法。其说提出了与他见极为不同的排列顺序,同时论据又是建立在汉简书法之上,因而便于单独论述。郭氏之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像第2简末尾“下”字这样竖划粗大的文字,是否限于整体文章的末尾。在此还是来考察以往出土的汉简。[7]

末尾简的最后文字笔划粗大,确实有文例(图4),但也有文中笔划明显拉长的例子(图5、6、7、8),多为“年”字之例。图9的“制曰可”也许是证明郭氏之说的好例子,但根据我的研究,该简应是元康五年诏书册的组成部分(参见图版1)。[8]

发掘时保持册书形状的图10第三简,确实是以粗大笔划的“之”字结束文章的,但第1简的末字也是拉长笔划的。

因此像这类书写方式,或是为了美化简面,或表示该简以下无文字,或是书手的书写习惯,不能说是限于整体文章的结束文字。因此,第2简不能排列在最前面,然而并不妨碍排入第2至第10简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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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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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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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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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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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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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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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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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这里再就木简的书写方式追加两点说明。除去第1与第3简,其余八简均有黑色圆点,下空一字。[9]这是中国传统中对皇帝、上天等表示敬意的书写方式,它在汉代的实际体现就是如第1、第3简所见,“制”字抬头书写。与此相对,第2简与第4—10简的书写形式,在汉代被称为“需头”。[10]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何第7简只书写了一半,此后皆为空白?最先提出这一疑问的是《武威汉简》的编者,鲁惟一博士对此也未加说明。第8简的六字,在第7简的下半部分确实是可以充分书写的。郭沫若的解释是:第8简的六字是“廷尉处决之辞”,因此当然应当提行。然而我想知道的是,“廷尉处决之辞”为何一定要提行的根据。

总之,对包括郭沫若之说在内的既往说法,归纳一下我不能释然的疑问。

疑问之一,前文已稍有涉及。10枚木简分为四部分,四部分的分法虽有讨论,但对分为四部分并无反对意见。而我曾经谈到:“一般认为其中(十简文中)包含了两个诏,但也有考虑是一个诏的方法。”[11]即这样的可能性是否存在:第9简因与18号墓主的关系而纳入别的范畴,其余九简则考虑为一个组群。

疑问之二,关于兰台令第卅三的内容。诸说都认为十简中有二诏,一是写于第1、2简的建始二年诏,相当于御史令第卌三;还有一个是写于第3—8简的河平元年以后“本二年”发出的制诏,相当于兰台令第卅三。然而疑问在于,第3—8简是否全部都是此兰台令第卅三的内容?认为此六简相当于兰台令第卅三的理由是,第5简有“明在兰台石室之中”之语。若按通说,从该语之后直至河平元年发生的游徼吴赏手下殴辱王杖老人先,吴赏被处以弃市的案件,都包含在兰台令中,这是否妥当呢?

疑问之三,除去郭沫若的排列外,其他排列的顺序都是御史令第册三居先,兰台令第卅三续后,然而这种顺序与第10简将兰台令写在前的情况矛盾,对此又当如何考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