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如前所述,有关亡佚汉律令的研究,始于对既存文献以及出土资料中佚文的探寻。[1]然而在现存文献中的佚文搜寻殆尽,对出土资料也难以有更多期待的情况下,汉律研究是否就难以推进了呢?我读了清末相关汉律研究的著作后,多少感到有些不如意。其遗憾之处在于,这些著作对律文与法律用语确实做了广泛的搜集,但其搜集方法不免支离。以被认为影响较大的程树德的《汉律考》为例,其“律令杂考”提出了不道、不敬、诬罔等汉代的法律用语,胪列了含有此语的汉时文章,意在通过比较所举之例而明确语意。然而由于其文例重点在于词汇,因此案件的内容性质反而被忽视了,结果是即使证明了这种法律用语在汉代是存在的,也很难理解其所蕴含的概念以及法的目的何在。换言之,就是未能把握住法律运行的状态。即看到了该法存在于汉时,但却未涉及该法在汉代因何制定、如何具体实施、汉代人是否受其制约这一实际状态。我想在这方面,汉代法制的研究还是留有推进余地的。为了达到这一研究目的,也必须采用与清末诸家同样的集成用例、比较考察、综合归纳的方法,但同时也应当进一步深化,明确什么样的案件适用该法,即通过案件的内容与法的关系探明法的目的。

因此作为一个尝试,我在本章将展开对“不道”罪的探讨。其原因在于,汉代的“不道”罪如平帝元始四年正月诏:

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著令。

又东汉明帝永平十六年九月诏:

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谋反大逆无道不用此书。(https://www.daowen.com)

它不仅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最重之罪,而且如汉律研究诸家均有涉及的那样,所谓“不道无正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阐明它的概念绝非是无意义的。

汉代的审判称狱,首先是对被告的告诉、弹劾(其文书称劾状),其次是被告的口述(陈述记录称爰书)、审判官的调查(讯鞫),最后是判决(论)。[2]承担重大案件的审判官在难以决断时,要向上级审判官请求决断。最高审判官是廷尉,当廷尉也难以决断时,则上奏天子决断。天子多通过在朝公卿的讨论以定决断。如此确定的天子与上级审判官的判决称“报”,与“论”组合,则可称“论报”,即为判决。劾状、爰书、论报俱全,则称“具狱”。《汉书》列传的记载多采用了这类劾状或论报,因此通过考察这些内容,应可接近本章的目的。

比较被判决为不道案件的劾状与论报之文,可见其包含或是罔上、或是狡猾等共通用语。本章根据这些共通用语将案件分类,以寻求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在明确共通用语含义的同时,考察本类案件中的“不道”概念,最终在此基础上整体论述不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