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诏的时期
被称为高皇帝约束、高祖之约的内容为何?对此增渊龙夫已有研究。[3]首先,《史记·汲黯列传》载汲黯质问张汤之语可见其例:
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
这是汲黯针对张汤修改各种律令而发出的非难,故“高皇帝约束”无疑指高祖所定律令。这与《曹相国世家》所载曹参为相国时,“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萧何约束”指萧何制定的以《九章律》为主的法令相同。
其次见《史记·梁孝王世家》褚少孙补。景帝在宴席间对其弟梁王说“千秋万岁后传(帝位于)王”,对此窦婴言:
汉法之约,传子适孙,今帝何以得传弟,擅乱高帝约乎?
其责备之语中的“高帝约”,无疑也是指“传子适孙”的汉法之约。
第三见《史记·吕后本纪》。高后将封本族吕氏为王时,右丞相王陵言:
高帝刑白马盟曰:“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今王吕氏,非约也。
一般所谓的高皇帝之约即指此约,《吴芮传》诸注涉及的也是此约。《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载,窦太后向景帝提出了封皇后之兄王信为侯的要求,周亚夫在回答景帝的咨询时言:
高皇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
所言也是如此。可知所涉不仅是王,侯也包含其中。进入东汉后,所谓“高皇帝之约”皆指此约。增渊注意到“刘邦在入关中为王并随后打败项羽统一天下之际,不仅是集团之法,统治控制领域的法也用‘约束’这一词汇表现”——它相当于汲黯所说的高皇帝约束及萧何约束;“‘约’的对象不仅是受统治的人民,在汉家继承等方面,所谓汉家之‘约’也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指出了“约束”这一用语的规则含义。关于此点后文也会涉及,在此还需要就“非刘氏不王”之约再略作论述。
最能详细反映此约束内容的是周亚夫之语,据此可知它涉及的内容有封建王侯的规定与不守约的处置——“天下共击之”。然而其中并未言及此约束是何时形成的。《吕后本纪》中的王陵之语明确了当时是刑白马为盟,但时间仍不清楚。
不过《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载:
高祖末年,非刘氏而王者,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高祖子弟同姓为王者九国,唯独长沙异姓,而功臣侯者百有余人。
《集解》“徐广曰:一云非有功上所置”,但句子的意思是相同的。这里虽然未说“高皇帝之约”,但在内容上明显是指同一件事。可见高祖末年无疑是约束的形成期。在史汉记载中,涉及约束形成期的史料未见其他。因此王先谦在前述注中,推定是卢绾反后的高祖刑白马而盟。现为参考之便,将汉初异姓诸侯王的反叛时间列之如下:
五年七月 燕王臧荼反。卢绾为燕王。
六年十二月 楚王韩信以谋反之嫌被捕。
六年九月 韩王信降匈奴。
九年十二月 赵王张敖以谋反之嫌被捕。
十一年三月 梁王彭越谋反,诛三族。(https://www.daowen.com)
十一年七月 淮南王英布反。
十二年二月 燕王卢绾以造反被攻。
这样王先谦所推定的就是在高祖十二年二月以后,对这一时期我也表示赞同。高祖击英布时受箭伤,十二年四月崩,故我考虑约束的制定是在三月。理由是三月颁诏曰:
吾立为天子,帝有天下,十二年于今矣。与天下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该诏对功臣上封以诸侯王,下复除入蜀汉定三秦之民,明言“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命令“其有不义,背天子,擅起兵者,与天下共伐诛之”。这与“非刘氏而王者,若无功上所不置而侯者,天下共诛之”的约束完全互为表里,原因在于诏书是广布天下的,而约束则是与诸侯王、列侯共同刑白马而盟。而且应注意的是,《后汉书·赵典传》载赵典奏文“高祖之誓,非功臣不封”,其称为“高祖之誓”。此若可称为誓——多有誓与约束同义的例子,则以白马之盟或可推定,高祖六年十二月的封爵之誓与白马之盟采用的是同一方式。基于异姓诸侯王、功臣不断反叛的现实,刘邦与诸侯王、列侯通过先秦的传统方式盟誓来巩固约束,当然要举行仪式,其意义在于即使盟词中无所言及,仪式本身也已表明诸侯王、列侯的地位已通过皇帝的再确认。当时的长沙王由吴芮之子吴臣继承,推测他在诸侯王、列侯中也许位居第一。理由是在上个月的二月发兵征伐卢绾后,立即诏命诸侯王讨论可立为燕王者,本纪对此记载道:
长沙王臣等请立子建为燕王。
这与十二年十月立吴王濞时的记载同例:
诏曰:“吴,古之建国也,日者荆王兼有其地,今死亡后。朕欲复立吴王,其议可者。”长沙王臣等言:“沛侯濞重厚,请立为吴王。”
自燕王臧荼反叛而以卢绾为燕王以来,在诸侯王空缺之际,通常的做法就是对诸侯王、相国、通侯(列侯)、吏二千石下诏,要求推荐可为王者封建。上述记载就是这样的内容。在以省略对诏命的奏文为记载方式时,留有名字的人物就是代表上奏者的最高位者,这是史汉的体例。因此长沙王吴臣在十二年十月以后,至少居诸侯王、列侯的最上位,所以在白马之盟中随皇帝歃血为盟也是自然的。如此看来,邓展等认为高皇帝立约时,是因长沙王异姓而特别著令的看法是错误的。从《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序中的“上所不置而侯者”也可以推知,此前所封的当然是“上所置”者,范围广至诸侯王。因此没有必要再次著令。
据上述推论可知,《吴芮传》的著令内容与大部分注中所考虑的高皇帝之约无关。下面试论问题所在的“长沙王忠”之诏出于何时。
吴芮封长沙王的时间是高祖五年二月,去世时间据《汉书·异姓诸侯王表》为同年六月,此后其子吴臣嗣位。这点好像自古以来就屡屡有误,邓说等诸注不仅在高祖之约的形成时间上有误,对吴芮之死的时间也没有明确的认识,故为中井积德所批评。据《高帝纪》十二年十月颜师古注:
臣者,长沙王之名,吴芮之子也。今书本或臣下有芮字者,流俗妄加也。
似有特意加写长沙王芮的情况。不过颜师古的校订也不充分,正确的应是“长沙王臣臣”,“臣”字有二。
此姑且搁置。芮二月为王,六月去世,故在王位只有五个月,其间并无特别可载于史册的忠节行为。如果说特别赐诏,应是在封王或去世时吧。宋王益之《西汉年纪》将该诏列于五年七月吴芮之死的记载之后,认为是薨时颁出之诏。但如果是薨时之诏,在五年六月这一阶段,其他异姓诸侯王一如高祖即位之初,臧荼也未发生反叛,因此不存在需要特殊对待吴芮的理由。而且诏文未写作“故长沙王”,这也表明不是死后之事。
据吴芮本传载,芮死后四王继嗣,后无嗣而国除,然后又写道“初文王芮,高祖贤之”云云。这里的“初”字,用于切断按时间顺序而持续叙述的话题时间并返回到以前的话题之时,这是《汉书》的体例。这样话题必须要回到芮死以前。
在此应注意的是《汉书·高帝纪》五年二月条:
故衡山王吴芮,与子二人、兄子一人,从百粤之兵,以佐诸侯,诛暴秦,有大功,诸侯立以为王。项羽侵夺之地,谓之番君。其以长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立番君芮为长沙王。
这是立吴芮为长沙王之诏。该诏与本传中的著令诏究竟有何关系?我不能赞同如《汉书·吴芮传》中或说、颜师古说所持的只是因长沙王忠而著令的见解。因为若是如此,就应当认为“制诏”以下的十二字是诏令全文。然而如前所述,实际上诏书本文不可能只有“长沙王忠”四字。一般情况下若有忠节行为,应详细称述,再写褒奖。如果不是这样,就失去了下诏的意义。这点刘奉世已经指出。因此吴芮本传所载之诏,应是诏书的节文。我曾指出《史记》、《汉书》之诏有分载于本纪、书、志或传的情况,[4]推测这也是其例之一吧。在此若论何者为其他的诏,则不外乎高祖五年二月的封建长沙王诏。两诏虽然没有接续的确证,但是将“长沙王忠,其定著令”视为封建诏的结尾,也无不自然之感。只是“其”字的重复出现是有疑问的,不过限于目前的资料,也无再推进思考的余地。如此反复推论的结果,就是我认为在《吴芮传》诸注中,刘攽之说的“令著长沙王车服土地之类也”是最接近事实的。封建诏中的“长沙、豫章、象郡、桂林、南海”即表示了其土地。
这样留下来的疑问,自然是为何唯有长沙王忠必须要著于令中?如前文所述,《吴芮传》极短,而且据传中所述,因吴芮之将梅鋗功绩显著而以芮为德,封为长沙王,至于长沙王的忠节之行则一向无文。与其说这与此后身为异姓诸侯王而未发生反叛的唯有长沙这一事实相关,莫如说未发生反叛就是长沙王之忠。长沙王之忠是什么?对此移至下文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