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结论

第六节 结论

从评论陈槃之说开始,我对爰书的看法基本如上所述。其要点概括如下:在汉代,“代换口辞之书”即向官府申告私人事项的文书均称爰书,依内容可冠以秋射、自证等语。爰书的文体,原则上以“某自言”为始。自证爰书以“证所言”作结。爰书提出后,依法受理(参见第(6)简),由官府确认是否属实,此时官府组织发挥作用。如此看来,在《张汤传》的爰书注中,苏林、颜师古的“以文书代换口辞”在一般意义上是正确的,而具体则是张晏所说的“爰书自证”,即自证爰书。还有,考虑到爰书的内容屡屡被其他文书所引用,且爰书被移送的事实,传爰书应该就是移动爰书。

[1]引文为《汉书·张汤传》。——译注

[2]《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本。

[3]“人数”缺半,不明确。“于”,《释文》作“於”。

[4]图版几乎不识。

[5]《释文》作“证所责”,陈槃作“谨所言”。《释文》作336.5。

[6]为觚。

[7]“不服”,《释文》作“衣服”;“尚光”,《释文》作“步光”。

[8]何四维:《汉律残简》卷一,第95页注3。

[9]有关文书的发文、收文记录,拟另行撰文。

[10]本书第四篇第六章《汉代的因功次晋升》。

[11]《释文》“望宗”作“望泉”,“爰书”作“受书”。

[12]参见伊藤道治《汉代居延战线的展开》,《东洋史研究》12卷3号。

[13]按刘奉世的理解,“爰田”这一词语无法解释。这点也值得注意。

[14]《释文》“七月”作“十月”。

[15]米田贤次郎:《账簿所见的汉代官僚组织》,《东洋史研究》14卷1、2号。

[16]如例(17)“敢言之候官”,有时加入文书的收件方。

[17]《释文》“诏狱”作“话狱”,“今”作“令”。(https://www.daowen.com)

[18]森鹿三:《关于令史弘的文书》,收入《东洋学研究·居延汉简篇》。

[19]参见米田贤次郎《账簿所见的汉代官僚组织》一文及本书第四篇第六章。

[20]例(32)、(33)是同一人吧。

[21]《释文》简编号作127.14。

[22]《释文》“与谊食”作“事谊食”。

[23]《释文》“不得盐”作“不得监”。

[24]前章《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

[25]即使是申请者口述,啬夫书写通行证申请书,写有发放通行证主要原因“为家私市居延”的文书也必须保留下来。其是否本人亲自书写,在当时并不是问题。我认为汉代的文书政治已贯彻到了这般地步。

[26]参见《账簿所见的汉代官僚组织》。

[27]劳榦:《汉简中的河西经济生活》;藤枝晃:《守卫长城》(《游牧民族的研究》);米田贤次郎;《关于汉代边境士兵的给予》(《京大人文科学研究所二十五周年纪念论文集》)。

[28]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的沿革》(《法制史研究》1)。

[29]参见藤枝晃《守卫长城》。

[30]《释文》作“卅井图示”,“木中图示长”作“图示去”,“董忠”缺“忠”字。

[31]《释文》“各如牒”作“各加牒”。

[32]在双方为私人的情况下,应由旁人(证人)来解决吧。参见仁井田陞《中国买卖法的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