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官吏的休假

第一节 汉代官吏的休假

正史记载体现了汉代官吏制度的高度完整性,这通过居延汉简等简牍史料也是易于发现的。但是在此官僚组织中,相关官吏具有怎样的限制与特权,他们的生活状态如何,这些具体状况因汉律散佚,资料不足,难以简单窥知。

我在前章对其中的一个方面——通过年功而晋升的规定进行了考证。本章则首先考察他们的休假状况,由此从一个侧面明确汉代官吏的工作规定。

首先关于官吏的休假,第一个线索就是《汉书·高帝纪》李斐注与孟康注。注文系于本文“高祖尝告归之田”的“告”字,李斐认为是休谒之名,吉为告,凶为宁;在休假中,因吉事休假而称告。孟康注:

据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赐告。予告,是在官有功最时,即他的工作业绩在同等官中是最高之时,依法所获得的合理休假。赐告,是在病满三个月应予以免职之时,天子作为特殊优待而赐予休假,带印绶,携带官属,回家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即使有赐告也不得回家。至和帝时,予告、赐告皆无。

孟康注所说的告,吏二千石有予告与赐告,因此正文中的秦泗水亭长高祖之告,与此无直接关系。但从总体上说,官吏的休假有告与宁,高级官吏又有赐告特例,而一般休假为了区别赐告而称予告。

据《汉书·汲黯传》,黯为主爵都尉时:

黯多病,病且满三月,上常赐告者数,终不瘉。

同书《龚舍传》:

拜舍为光禄大夫,数赐告。

同书《公孙弘传》,公孙弘为丞相时:

弘病甚……因赐告、牛酒、杂帛。

另据《疏广传》,太子太傅疏广拟与身为少傅的兄子受一起辞官时:

即日父子俱移病,满三月,赐告。

这些例子以丞相为首,反映的都是二千石以上的吏患病之时,与孟康注相合。但又据《汉书·卫绾传》:

上废太子,诛栗卿之属。上以绾为长者,不忍,乃赐绾告归。

及《石庆传》:

上以为庆老谨,不能与其议,乃赐丞相告归。

同是赐告,却并非患病。故所谓赐告,具有天子特别给予休假的意味。此外,《直不疑传》与《石建传》可见郎官之告,《魏相传》、《丙吉传》中丞相掾史也有告。甚至还有秦的例子,高祖即泗水亭长刘邦也有告。因此一般官吏的休假,应不分上下而称为“告”。李斐注“吉曰告”,此吉并不是刻意强调吉事,而是包含了除去“凶曰宁”之凶事的所有事项,含义宽泛。

即称为宁的休假,相当于今天所说的居丧。《哀帝纪》载:

……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

颜师古注:“宁,谓处家持丧服。”《汉书·扬雄传》注应劭引汉律规定:

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

实际事例见《陈汤传》:

元帝时,陈汤通过张勃选举为茂材,在待迁时,父死而未奔丧,因此被司隶校尉弹劾而下狱。推荐者张勃也以“选举故不以实”坐罪,削二百户。

反映了该律的施行。

宁意为安,与《扬雄传》中《法言·孝至》第十三“孝莫大于宁亲,宁亲莫大于宁神”之“宁”同,意思是安宁。《后汉书·黄昌传》“其妇归宁于家,遇贼被获”之“宁”,可解释为黄昌之妻为使父母安宁而回到娘家。因此,在尽最后孝道的意义上,称为亲人之丧的休假为“宁”。[1]只是未必所有的官吏都可获得三年这一期限。《哀帝纪》王先谦补注引用何焯之说:

汉制之失,莫大于仕者不为父母行服三年,达礼于是焉废。其予宁者,不过自卒至葬后三十六日而已。哀帝既许博士弟子予宁三年,何不推之既仕者乎?

一般准许的假期,不过是从父母死至葬后的三十六天。博士弟子准许三年,是由于博士弟子还不是正式之官,尚处于随从博士主修儒学的培养过程之中。安帝元初三年邓太后临朝,开始许可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之丧,但到建光三年安帝亲政时,又以不便而中止。桓帝永兴二年初,允许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之丧,然而至延熹二年复止。公卿则在整个汉代都未行三年之丧。不过到了东汉,由于儒教道德的普及,有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员向天子乞身,于是转为如太中大夫这样的闲职而服丧之风。但是据《后汉书·刘恺传》“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可知这样的事情在西汉是不许可的。

《汉书·杜缓传》:

迁上谷都尉,雁门太守。父延年薨,征视丧事,拜为太常。

这应是杜延年受到优待的特例。据《百官表》,杜延年五凤三年六月为御史大夫,三年后的甘露二年五月,廷尉于定国为御史大夫。据《杜延年传》,延年以老病罢免,数月后去世。因此他去世的时间应是在甘露二年末或三年初,而且《百官表》甘露三年太常项未写月,记作“雁门太守建平侯杜缓为太常”,故杜缓的“征视丧事”是在甘露二年末前后,翌年甘露三年中转为太常。由此可以明确,不存在三年服丧期。(https://www.daowen.com)

下级官吏也有宁,此可求证于居延出土的木简,故以下例举这些资料。首先是居延汉简57.1册书:

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己卯甲渠士吏疆以私印    (第一简)

行候事敢言之候长郑赦父望之不幸死癸巳     (第二简)

予赦宁敢言之                (第三简)

令史充                   (第一简背)

这是甲渠候长郑赦因父亲望之去世,为请丧假而自甲渠候向都尉府提交的报告。[2]

(1)第卅八图示长诵母死,诣官,三月下缺        59.39

(2)第卅六图示长成父不幸死,当以月廿二日葬。诣官取宁。四月乙卯蚤食入。                 52.17

(3)第廿一图示长尊□不幸死。诣官取宁。五月癸巳食时入。  264.10

(4)元康四年三月戊子朔庚下缺

图示长置,以令取宁。随下缺            232.12

(5)上缺鉼庭图示还宿第卅图示,即日旦发第卅,食时到治所第廿一图示上缺病不幸死。宣六月癸亥取宁。吏卒尽具,坞上不乏人。敢言之。                 33.22

(6)□甲渠候长劫,以令取宁。即日遣,书到,日尽遣如律令。[3]  160.16

(7)图示十二月吏宁书                  176.48

对这些简无可再加说明的余地。(2)、(3)都是出入关的记录,恐怕是前往所辖候官,以获得此后的取宁许可,因而写有标记时间的“入”。又,“不幸死”之语,应该也是关吏卒书写的。(7)是某年十二月吏取宁的官方簿书。

在这些简中,值得注意的是如(4)、(6)二简所见,它意味着即使对下级官吏,也有“以令取宁”这种法令规定。

宁是限定了特殊意味的休假,因此如果将除此以外的休假都称为“告”,就未必只是因吉事而获得特别休假。“告”例不见于居延汉简,应是偶然所致,“告”也可能同“取宁”,为所“取”之事。《汉书·严延年传》证明了这一点:

河南太守丞义,原与太守延年都是丞相史,因年老颇悖,畏惧酷吏延年的手腕,反而怀疑延年出于旧谊而给他的厚遇,“自筮得死卦,忽忽不乐,取告至长安,上书言延年罪名十事”。

顺带提及,所谓取与现在日本取休假之事相似,它是经申请而获得之意,而非如赐告、予告那样给予。其他如列传中的“休沐”、“洗沐”,多是以洗沐之事表现休假,不必说皆可列入告类。[4]

再返回到孟康注,它所述的内容应是成帝时,郡国二千石即郡太守即使有赐告,也不得归家。具体事例可见《冯野王传》,其中还可见涉及休假的资料。

冯野王为冯奉世之子,父亲冯奉世时从上党郡潞县迁徙到杜陵县。事件发生时,冯野王为琅琊郡太守,病满三个月后得赐告恩惠,与妻子归还杜陵就医。然而当时的大将军王凤唆使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却私自图便,携带虎符出郡归家,属不敬”。身处大将军幕府的杜钦平时敬佩野王父子的品行与才能,故为野王作了如下辩护:“私下见令中有这样的条文:‘吏二千石得休假过长安时,必须拜谒。’其中没有区分予告或赐告。然而现在有司认为予告得归,赐告不得归,这是一律两解,反而曲解了法律,失去了减少刑罚的本意。本来在官如果连续三年考核最优,可以获得予告归家,这是令所规定的。病满三月得赐告归家养病,则是通过天子之诏获得的恩典。然而作为依据法令而获得的当然权利,予告允许归家,而依据天子恩典所获得的赐告却不许归家,这完全是失去了轻重之差。还有,二千石因病赐告归家见于故事,而不得离郡令无明文。”……然而王凤不听,最终免去野王并以之为例:郡国二千石因病得赐告,不得归家。

以上不避文烦所引用的《冯野王传》,清楚地说明了郡国二千石(地方太守)的赐告,杜钦的雄辩也证明并补足了孟康之注。而与孟说稍有不同的是,孟说为“功最则得予告”,杜钦则说“三最予告”,即必须三次最高;“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也未见于孟说。另外,杜钦说予告、赐告皆得归家,而《史记·汲黯列传》集解:

或曰:赐告,得去官归家。与告,居官不视事。

解释为与告(即予告)是居官而不从事政务。然而我通过下述资料,认为杜钦说反映了实际情况。

例子见《汉书·元帝纪》。永光五年颍川洪水泛滥,百姓死难时,“吏、从官县被害者与告”。理由是这些颍川郡出身的吏离署而不归家,就失去了休假的意义。

在永光五年记载中得到休假的吏,恐怕是中央官府的属吏,而不是得二千石俸之类的高级官员。如果机械地理解孟康之说,认为予告就限于二千石,限于功为最高之时,这是不妥的。《汉书·丙吉传》载:

丙吉为丞相时,宽大好礼,部下掾史有罪赃、不称职时,就给予长假(予长休告),[5]以使他们自然停止,最终无所案验。以后这成为故事。

表明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予告,而且长官对部下的下级官吏有给予休假的自由权限。

因此,还是将予告看成部门长官给予为妥,而孟说或杜说所涉及的二千石,如从二千石直属天子的关系考虑,可比作《丙吉传》中丞相与掾史的关系,其间存在的原则是一致的,只有赐告应视为特例。以上主要考察了告、宁这一休假制度,其次应考察赐告成为恩惠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