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书的颁布及其书写格式

第二节 诏书的颁布及其书写 格式

该诏书册是从被推定为肩水候的所在地地湾出土的,肩水候官作为诏书应传达到的目的地,其统辖下的尉、候长等受诏后的情况如何,尚不明确。但是候长在向属下燧传达时,肯定是要再增写一枚格式相同的“行下之辞”简,其证据可见敦煌汉简。

(11)三月癸酉大煎都候婴(国)下厌胡守士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令史偃   Ch138

(12)三月庚寅厌胡守士吏

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Ch139

这两枚简可以前后接续。王国维在《流沙坠简》中推定均出土于凌胡燧,1972年我在大英博物馆调查时,确认其笔迹相同。由此二简可知,诏书是由候官下达给下级候长,再由候长下达给下级燧的。又据敦煌简:

(13)凌胡图示厌胡图示广昌图示各请输札两行图示五十绳廿丈须写下诏书(正面)

凌胡以次写传至广昌县便处令都尉到承可得    (反面)  Ch63

表明诏书传到了最末端的燧。

其次是王国维所说的“诏后行下之辞”的问题。颁布于京城的诏书在从御史大夫到丞相、丞相到各个相关机构的下达过程中,其“诏后行下之辞”按领属关系逐一接续,从而使命令的传达系统得到正确反映。这一事实的明确,正是元康五年诏书册的收获所在,可以说它是反映汉代官僚制度运行的珍贵资料。泷川政次郎博士依据《流沙坠简》,推测制书的颁布程序为:

年月日,御史大夫下丞相,丞相下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律令(如诏书)。令史姓。[18]

而在诏书册出现的今天应加以修正。王国维说:

“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乃汉时公文常用语。《三王世家》、《孔庙置百石卒史碑》、《无极山碑》均有此语,犹后世所谓“主者施行也”。

指出下行之辞相当于后世中国(乃至日本)公文中的“主者施行”之语。劳榦也继承了此说。泷川政次郎博士在援引了王氏之语后,认为“主者施行”又有“符到奉行”之意。陈槃引《能改斋漫录》卷一对“后世”之说提出异议,指出“主者施行”已见于《后汉书·黄琼传》,因此“后世”云云不妥。[19]总之,我在本章之始借用的“诏后行下之辞”一语所涉及的语句,在中国公文书的格式发展中呈何种状况,是重要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加以探讨。

该语句在汉初即已存在于诏书本文。《汉书·高帝纪》高帝十一年二月诏: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

这是唯一的例子。但可以指出的是,该诏反映了诏令的下达方式,即分为御史大夫——相国(丞相)——诸侯王与御史中执法(御史中丞)——郡守两个系统,这与以后的汉制明显不同。御史中执法之官仅存于高帝时期,[20]因此以这一系统下达命令无疑应在其消失之前。由此颇令人怀疑,这种形式不正是接近秦制吗?还有,以这种形式下达的诏书到达诸侯王、郡守之处后,在需要向相关官吏传达的情况下,如何运行并不明确。像后世汉制那样运行的可能性也是充分存在的。

再将话题回到当下的问题点——汉制中的“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是否相当于后世的“主者施行”。陈槃所持的“后世”说不妥的见解,略有失当。《黄琼传》载:

(琼复上疏曰)……书奏,引见德阳殿,使中常侍以琼奏书属主者施行。

“属主者施行”并不是顺帝诏中的语句,因而在当下讨论的范围内,汉代的诏文中无“主者施行”之语。诏文中无“主者施行”之语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后世的主者施行”均用于制、诏、敕文之中。举个简单的例子,[21]伯希和(Paul Pelliot)携来的唐《公式令》残卷有制授告身式:

门下具官封姓名,德行庸勋

云云可某官,主者施行

年月日……

制可……

告具官封名奉被

制书如右符到奉行……

这一格式在中书省起草的制文最后,《唐大诏令集》的其他例子也都是如此。如果再举出唐以前诏文中的“主者施行”或可认为是其原型的例子,则有:魏文帝黄初初年报王朗诏的“有司施行”(《魏志·王朗传》)、晋武帝咸宁三年正月以扶风王亮为宗师诏的“所当施行”(《晋书·武帝纪》)、咸宁五年伐吴诏的“主者以时施行条品”(《文馆词林》卷六六二)、太康三年十二月齐王攸之国诏的“主者详案旧制施行”(《晋书·齐王攸传》)、宋武帝大明二年七月沙汰沙门诏的“主者详为条格速施行”(《广弘明集》卷二四)等,还有隋文帝仁寿元年六月立舍利塔诏的“主者施行”(《广弘明集》卷一七、《金陵梵刹志》)。通过这些资料可以发现,在《文馆词林》与《广弘明集》等完整保留了诏书首尾的书籍中有这样的例子,因此在正史本纪所收诏文中,也有可能早就存在于被省略的部分之中,但大致是从晋开始逐渐成句的。而且应当注意的是,当它出现在诏文中时,就是皇帝委托制定施行细则的命令语。

因此,在如上文所举出的汉初之诏指示命令下达方法的情况下,虽然未必不能说是“主者施行”之语的原型,但也不能认为就一定是惯用语,所以首先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不是“主者施行”的原型。如果说该语相当于后世的何语,则应是“符到奉行”。若以唐为例,见于前引的制授告身式、符式以及我国《养老公式令》中的敕旨式、符式中的该语,就相当于执行机构尚书省下达给所属官署的执行命令之语。如泷川政次郎博士已指出,《宋书·礼志二》所载“符仪”云:

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辞。言某事云云。求告报如所称。详检相应。今听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勒,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书某曹。

其中已见“符到奉行”之语。但是在这一时期,又有“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格式与汉代相似,因此对这一时期的格式发展,还有不少值得探讨之处。

汉代的“承书从事下当用者”这一常用语,相当于后世的“符到奉行”的执行命令。对此还可举出真实反映了执行命令性质的例子,这就是《孔庙置百石卒史碑》中的下述部分:

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戒下鲁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选其年卌以上,经通一艺,杂试通利,能奉弘先圣之礼,为宗所归者,如诏书。书到言。(https://www.daowen.com)

该文前面的诏书内容,是司徒、司空对鲁前相瑛提出的设置百石卒史一人,以负责孔庙礼器、主持祭祀与守庙的奏文表示同意,上请后得到制可。在奏文中,像上文所示的有关年龄及其他详细的选任条件丝毫也未涉及,可见这是司徒、司空府为了落实诏书而提出的具体规定,恰好体现了执行命令的特色。

其次应指出的是《孔庙置百石卒史碑》中要求复命的“书到言”一语。它表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执行命令的运用有各种细微的不同。对此,王国维的《流沙坠简》多少已有涉及,如“苟一事为律令所未具而以诏书定之者,则曰如诏书……苟为律令所已定,而但以诏书督促之者,则曰如律令”。“如诏书”、“如律令”的例子大概就没有逐一列出的必要了。泷川政次郎博士认为王国维的见解是非常精当的,但并未提出什么根据,所以他举出后世的咒符、咒文中的“急急如律令”,指出“如律令是最常用的文例”[22]。

(14)御史大夫广明下丞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到言下缺

上缺□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到明白布

上缺到令诸□仓□以从其□□□如诏书律令书到言/丞相史下缺

下领张掖居延属国部农都尉县官承书下缺 65.18

该简是上部残缺、幅宽2.2厘米的普通札,细笔书写,间距紧凑。可能是末端的燧不必再像前揭诏书册那样讲究用简,所以才如此紧凑地书写。“大夫广明”为御史大夫广明,任职时间从元平元年九月至本始三年六月,其时蔡义为丞相。第一行是御史大夫对丞相,第二、三行是丞相对郡太守、诸侯相,第四行是张掖郡太守对所属各都尉发出的执行命令。缺字部分无法释读,但丞相府除形式上的常用语外,还加有实际内容,即命令“明白布告”,除“书到言”的报告义务外还需要“如诏书律令”。下例亦同,也写有“如诏书律令”:

(15)上缺不以为意幸获赦令书到明下缺

上缺如诏书律令/属临大司空属禁下缺     209.6

据照片可知,该简为草书,故较为难解。但如果前面诏文的内容是赦令,那么它就是有关赦令的具体命令,即诏书中有关赦的各种处置等同于律令。又如《史记·儒林传》中像“功令”这种形式的诏:

请著功令,佗如律令。制曰可。

假如接受的是以诏决定某事,且又以“其他如律令”作结的诏令,则可推测就应该是“如诏书律令”了。与简(14)一样以细字书写的又有下简:

(16)永光四年闰月丙子朔乙酉太医令遂丞褒下少府中常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闰月戊子少府余狱丞延请

丞相府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   /掾未央属顺书佐临

骑将军将军御史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书到言  /掾□□令史相  18.5

18是破城子即甲渠候官所在地的出土编号。该简前文不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命令的传达路径与此前所涉及的完全不同。该简记载,首先是太医令遂、丞褒向少府中常方传达文书。太医令丞是少府的属官,掌宫廷医药。中常方不详。少府工官中有中尚方,不过简文明白作“常”。考虑到东汉时太医令下有掌管药方的方丞,则“中常方”也许是未载入《百官表》的与药方有关的小官署。这样就是与药方相关的诏书下达给了太医令,于闰月(十二月之次)十日送达少府中常方,意思就清楚了。然后,十三日少府余与狱丞延如何如何,由于简的左上半残缺,主要内容不得而知。少府余,据《百官表》永光元年条“侍中中大夫欧阳余为少府,五年卒”,正与之相合。关于欧阳余,王先谦说“《韦玄成传》作‘欧阳地余’,《儒林传》同,此脱‘地’字”[23]。然而该简的出现,使这一说法难以被认同。附带一言,据《儒林传》,欧阳余是向伏生学习《尚书》的欧阳生的子孙,也是向元帝施教家学的欧阳《尚书》学的嫡传者。再回到简文,第一行末尾的“请”字,是否“请”丞相府颁下诏书之“请”呢?据图版,该字相当浅淡,读作“请”是否得当?还有,狱丞不写“行丞事”,却在少府丞处联署,[24]这在格式上也多少有些疑问。但这是从少府转给丞相府以及第二行是“丞相府”发给车骑将军等的执行命令,则是无疑的。

其次我想论述的是,在汉代,“甲某官下乙某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这一语句,绝非仅在传达诏书时使用,因此即使使用了“下”字,也如简(16)太医令下达给少府那样,甲某官未必就是乙某官的上司。如:

(17)二月癸酉河南都尉忠丞下郡大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实字子功年五十六大状黑色长须建昭二年八月

庚辰亡过客居长安当利里者雒阳上商里范义壬午实买所乘车马更乘骍牡马白蜀车图示布并涂载布    157.24A

这是追捕一个名实、字子功的罪犯的通缉令,由河南都尉下达给郡太守、诸侯相。郡都尉秩比二千石,建昭三年夏大郡都尉升为秩二千石。该简的“二月癸酉”,理应是建昭二年八月以后,而建昭三年二月的朔日为壬子,无癸酉之日,因此它应是建昭四年以后的简。河南郡是大郡,其都尉恐怕也在升秩之列,所以在这种场合下就是对同秩之官用了“下”字。又据该简可知,“从事下当用者”有入于文首的用法,而内容与诏书的颁布无关,这也是值得注意的。据此,下列三枚断简未必就是“诏书行下之辞”:

(18)四月丁巳候长明下图示长谒等承书下缺     334.48

(19)上缺破胡令史通

下当用者              11.9

(20)下部士吏方候长 弘等承书从事下掾并           267.25

再结合考虑唐代的符也用于尚书省以外的官署,[25]则可认为“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一句是“符到奉行”的原型。

最后,再举一组其他文体的例子:

(21)上缺胪野王丞忠下郡右扶风汉中南阳北地大守承书从事下当

用者以道次传别书相

报不报

上缺书到言           掾勤卒史钦书佐士 203.22

(22)上缺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以道次传别书相报不报者/掾云尉史褒                 61.9

(23)上缺者以道次传别书到相牛大司农调受簿编次不办者 238.36

据劳榦考证,简(21)中的“胪野王”是大鸿胪冯野王,时期为元帝晚年。[26]简(23)的“大司农调”,劳榦在《居延汉简考证》“农都尉”项中引用了下简:

(24)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下缺

以东至西河郡十一农都尉官上调物钱谷转漕为民困乏䏿调有余给下缺

214.33A

指出“大司农调”为“非调”。简(24)与前文考证的诏书册简(6)的体例相同,是上奏文,不过后者在加“制可”后形成诏书,传达到居延。简(21)至(23)均有“以道次传别书”之语,应具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地方属佐”条引简(21),认为“以道次传”指邮驿之事,简文读作“以道次传,别书相报,不报书到言”。此三简均残,文句不全,不能说意思很清楚。不过若以较为完整的简(21)来看,或可读作“以道次,传别书,相报不报(者),书到言”。又,如下述文书传递记录简所见:诏书一般是与其他文书一起传送的,并不作特别处理。又:

□二封皆张掖太守章诏书一封书一封皆十一月丙午起诏书一封十一月甲辰起

(25)十二月三日  一封十一月戊戌起皆诣居延都尉府  十二月乙卯日入时卒宪受不今卒恭北书七封  二封河东太守章皆诣居延都尉府一封十月 夜昏时沙头卒忠付骅北卒复甲子起一十月丁卯起一封府君章诣肩水      505.22A[27]

(26)十二月十二日 二封张掖太守章一封诏书十二月乙卯起  一封十二月丁巳起四封皆府君章其三

封□□□                        495.2

(27)其一事安定阴密贼不下缺

辽西秉□□死右北平             136.14

(28)书七月己酉下∟一事丞相所奏临淮海贼∟乐浪辽东渠率一人购钱卌万诏书八月己亥下∟一事大  33.8

其书写工整,可能是受领诏书的登记簿。因有接续的可能,所以可附上如下简这样的簿检保存起来:

(29)肩水候官元康二年尽三年诏书下缺       20.4

简(27)、(28)恐怕正是像诏书目录一样的文书。看到这两枚简,不由想起大谷探险队携来的出土于吐鲁番的唐代天山县到来文书目录及岸头府到来文书目录(龙谷大学藏)。[28]就如唐代所实行的那样,汉代也应有令史整理、保存收发文书尤其是诏书的制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