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的诸家之注
魏邓展注:
汉约,非刘氏不王,而芮王,故著令中,使特王也。
或曰:
以芮至忠,故著令也。
颜师古曰:
寻后赞文,或说是也。
《史记集解》虽有一二字出入,但引用了邓展等二注。又加以臣瓒之说:
汉以芮忠,故特王之。以非制,故特著令。
《集解》采用的恐怕是《汉书》之注,因此《汉书》旧本中也应有臣瓒之注。
或说与颜说最简单,取原文为说,是无可置疑的想法。与此相反,邓说则与非刘氏不王的高祖之约联系起来,认为以异姓吴氏为王违反了高祖之约,因此为了确立依据而特别著令。臣瓒“以非制,故特著令”之说,也认为以异姓为王是“非制”。瓒说并用了邓说、或说。
宋人刘奉世也并用了两说:
予谓兼用邓二说,乃著令之意也。赞文以谓忠而得王,故著于令尔,徒忠无他事,何以著令邪?
但若论刘奉世的倾向性,则是近于邓说而反对颜师古之说。“徒忠无他事,何以著令邪”之语,批评了单纯采用或说的想法。
明确支持邓说的还有清人周寿昌。《汉书注校补》卷三十述:
寿昌案,邓说是也。高祖时以功封王者,如张耳、臧荼、韩王信、彭越、英布、卢绾皆以罪削夺,且被诛夷。耳之子张敖嗣王且尚主,卒以罪降侯。独吴芮以忠见称,身迨元孙,五世袭王。高祖特著于令,明不在“非刘氏不王”之列。颜引邓说而转不取之,而止取或说,何也?(https://www.daowen.com)
对颜说持明显的批评态度。
清人沈钦韩的《汉书疏证》说则略有异趣:
盖当时因韩、彭等反逆,著为条约以戒饬王侯,而称长沙之忠也。
邓说认为,确认吴氏长沙王是高祖之约的例外规定,换言之是为了吴氏而规定,而此说与邓说的不同点,在于指出了著令是为了戒饬其他诸侯王,换言之是政策性规定。
宋人刘攽的看法则完全不同:
定著令者,谓于令著长沙王车服土地之类也。
认为是将长沙王的领地、车服之制等王的待遇具体地著于令中,并言《功臣表》陆量侯须无“令长受令长沙王,此亦一证”。陆量侯须无见《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相关文字多于刘攽注释所引部分:
诏以为列侯,自置吏,令长受令长沙王。
意思是侯国地处江南,须无自置的令长受令于长沙王。刘攽的看法是,陆量侯国在长沙王的行政管辖之下,因此这样的特例也需要著于令。可见刘攽的看法与邓说、或说、刘奉世说比较,内容完全不同。
若臣瓒说也可视为《汉书》旧注,则以上诸注就是《汉书》之注。不仅是《汉书》,《史记》注释中也有重要的内容。这就是中井积德注所说的:
长沙王为王,在约之前。注失前后。
积德本人是如何考虑的未详,但注文对邓说、瓒说提出了批评意见。即提出了著令时间这一问题。关注这一问题的,迄今为止只有王先谦一人。《汉书补注》载:
芮徙王后一年薨,此自高祖贤芮而著令耳。《王莽传》张竦为陈崇奏云:高祖之约,非刘氏不王,然而番君得王长沙,定著于令,明有大信,不拘于制也。盖卢绾反后,高祖刑白马而盟,此令当在其时。以贤芮故,使其后人得嗣王也。诸说未晰。
文中指出了吴芮封建与高祖约束的时间差异,又征引了《王莽传》中的例子,认为该令(《王莽传》中“定著于令”的含义)是不拘高祖之约而确认长沙王子孙嗣位的规定,其依据就是著长沙王之忠的令(吴芮本传中“定著令”的“令”)。王先谦基于邓说与或说而考虑有二令,又找到了《王莽传》中的例子,令人钦佩,不愧为通晓《汉书》之人。可是《王莽传》中说的是“番君得王长沙”,是指吴芮而非吴芮的子孙。二令之见或失于武断,而且如果存在二令,何者载于令甲,问题的纠缠似又更深一步。要言之,如中井积德所指出的,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考虑长沙王忠的制诏出于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