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罚的归故郡、就国
受迁徙刑者遇赦后返回,多被记为“还故郡”、“还本郡”。但两汉书中“还故郡”、“还本郡”未必仅限于迁徙刑获赦的情况。如安帝建光元年邓氏大逆事件败露,《邓骘传》载其处置:
骘以不与谋,但免特进,遣就国。宗族皆免官归故郡,没入骘等赀财田宅,徙邓访及家属于远郡。郡县逼迫,广宗及忠皆自杀。
犯至重之罪的邓访与家属同被迁徙,邓氏宗族皆被免官归故郡,与案件无关且居高位的上蔡侯邓骘“遣就国”。像这种以与案件有无关系、官位的高下,来区分处罚上的就国、归故郡、迁徙等等级的情况,多见于前述的徙远郡事例。这里所说的归故郡与就国,终究还是作为刑罚而强制执行的。换言之,在赦免受迁徙刑者返回故郡的情况下,惩罚是放宽了一个等级。这里所说的“故郡”是指出生地与原籍,此可从孝成许皇后大逆案中亲属皆归“故郡山阳”得到印证。同样具有意味的是,淳于长一案(徙南方远郡A类第3例),妻子徙合浦而母亲若归故郡,这与董贤案(徙南方远郡A类第4例)中的父亲董恭、弟弟宽信与家属徙合浦,而母亲则归故郡钜鹿(董贤是云阳人)一样,应当认为若回到了原籍。
在此我认为,较迁徙刑轻一等的刑罚是归故郡,其刑罚原理同迁徙刑。如令傅迁(《孔光传》)与朱博、陈咸(《翟方进传》)等归故郡时的上奏所言,在于“以销奸党”、“以销奸雄之党,绝群邪之望”,即在将危险分子驱逐出京师的同时,强制实施与衣锦还乡完全相反的损害名誉的措施,使之具有刑罚的意义。驱逐出京师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允许淳于氏、许氏、马氏、窦氏、宋氏等返回京师的记载中得到体现。[43]在归故郡的情况下,必定免官、夺爵为庶人(平民),东汉时则有禁锢,这些处置应该是包含在归故郡刑中的。与此同时,也可以说这一刑罚不科及无官位的一般庶民。极端的奸邪之民理应被驱逐出京师,不过目前尚无例证。归故郡也可以说是“归田里”[44]、“归乡里”[45],不过从常识考虑,“归”所表示的是“杜门自守”、“闭门自养”这一隐喻之意。在这点上,它与诸侯王的迁蜀刑、迁徙刑或后述的就国原则相通。归故郡之际要附加没收财产的例子,见前述邓骘案,不过这是否为原则并不明确。西汉成帝时石显徙归故郡,当去之际,将床席器物等价值数百万的财物送给萭章,萭章不受,[46]这表明财产是可以自由处分的。
与诸侯王的迁蜀刑一样,对迁徙者、归故郡者、就封国者的监管,由地方郡县承担责任。如抗拒宦官单超而被徙往朔方的第五种,因单超外孙董援任朔方郡太守而感到危险,或如“吏承望风旨,执之浸急”(《寇荣传》)、“本郡复杀康”(《马防传》)、“郡县逼迫,广宗及忠皆自杀”(《邓骘传》)、“为选严能相督察之,宪、笃、景到国皆迫自杀”(《窦宪传》)等例,败于权力之争而被迁徙者有生命危险。但无须赘言,这些事例与刑罚的本来目的是没有关系的。
最后谈一点列侯就国。从前述案件可知,在因大逆案连坐而就国的情况下,就国具有刑罚上的意义。西汉末期虽然没有大逆案件,但多有因某罪而就国的事例。此如小林升所言,“封邑可视为保全身体的幽闭地”[47]。这无疑也具有刑罚意义,其原理同迁徙刑。具有此种意义的就封邑,在秦时就有穰侯魏冉、高陵君、泾阳君、[48]吕不韦等例。[49](https://www.daowen.com)
不过问题在于,列侯就国并非全部具有刑罚意义。尤其是著名的汉文帝在令丞相周勃率列侯就国时,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封邑遥远,“吏卒给输费苦”;二是列侯无从教化封邑之民,当然真正的原因并不只是如此。不过关于原因,似乎一般也无定说,故在此提出己见。
光武帝即位后,建武六年遣列侯就国,当时对耿纯也提到了文帝旧事,并说这次也是如此。另一方面据《贾复传》,帝将吏事委于三公而不用功臣,只有高密、固始、胶东三侯参议国家大事。这表明光武帝是区别使用一般功臣与守成吏臣的,在国家建设时期避免使用武臣。这一政治措施在文帝时期也同样如此。文帝恐怕也是基于贾谊的建议,不伤害创业功臣,但却将他们从政权中分离出来。而其表面的理由,不正是儒学的封建思想吗?当时的为吏者与诏所止者是例外,而列侯离开了长安生活,实际上即等同于一个县令的生活。另外,就封国就是政治失败,意味着受到刑罚,这是战国以来的传统,所以列侯不会愿意就封国。尽管是后世的事例,但息夫躬归国后无第宅,寄宿丘亭,被盗贼觊觎财产,处境窘迫;[50]耿纯在东郡时,曾诛杀过涿郡太守朱英的亲属,而自己的封国就在涿郡境内,因此对就国颇感不安,为此上书。[51]从这些事例来看,在国列侯的权力是相当弱小的。在文帝二年诏后,周勃等仍停留在京师,因此翌年出现日蚀,再命就国。日蚀时由丞相承担责任,汉时习见,而关于周勃因日蚀就国的看法,可见于应是西汉末期的《王商传》中的张匡之说:
往者丞相周勃再建大功,及孝文时纤介怨恨,而日为之蚀,于是退勃,使就国。
理解了丞相在日蚀之际要承担道义责任(这终究是罪),以及秦以来就国所具有的刑罚意义这两点,就能合理解释周勃初就封国,当河东守尉行县之际,周勃恐被诛罚而披甲防备的行为。[52]我认为,汉代文帝以来的列侯就国,是基于儒学的封建思想而使在封国成为原则。然而在命令居官或特诏留在京师的列侯就国时,毕竟还是具有秦以来的刑罚意义。另附带一言,对允许留在京师的列侯给予宅第,而在命令其“就第”之际,[53]是对禁止出仕的最轻、最慎重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