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滋贺的批评

三、关于滋贺的批评

读罢滋贺对拙文的评论,坦率的想法是,滋贺的说法恐怕是稳妥的。

王杖十简作为发掘的遗物,考古学方面的情况完全不明,讨论只能围绕简文的内容进行,这也是诸说纷纭的根本原因。通观各种排列,共同的问题是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册三的内容是什么,为何第8简的“明白赏当弃市”要改行为另简,第3简的“本二年”为何年。对此,拙文想脱离既有的排列方式而尝试提出另一种排列的可能性,结果出现了如滋贺第一点所指出的结构纷杂的情况。因为纷杂,所以如果以第三者的眼光看,滋贺说、郭说因为通畅而稳妥。

第8简为何改行书写,这是想尝试解明的问题,但是在“以搁置疑问的《武威汉简》的读法为最稳妥”的认识下,滋贺并未解决这一问题。如果是郭说所认为的“明白”等六字是皇帝的批语,所以要另简书写,那么它为何不抬头书写?我的想法是,由于全部是一个制诏,因此无抬头的必要。

郭说以第2简末的“下”字书法特异为据,认为应排在最后的第十位。对其论据我阐述了疑问。对此,“这只是否定了其必然性,但不能否定其可能性”的看法是对的。滋贺说的排列即使与郭说相同,也不能成为否定滋贺说的根据。

作为滋贺说的特色,首先一点就是积极支持第9简是授予王杖的主文,因此当排在第1位的郭氏见解。我的看法是,因为是主文,所以也可以在最后。为何如此尚不清楚,但鉴于《史记》的《太史公自序》、《汉书》的《叙传》、《说文解字》的序都处于末尾,李悝《法经》六篇中的具法也处于最末,故郭氏的“论理当首出”的逻辑,不能排除现代逻辑的危险。

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新说,就是“本二年”或为尚无年号之制的文帝二年或景帝二年。这是极新的见解。据此认为,该制诏至第6简的“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以下是因殴打案而新产生的判例即“决事”,它“无疑是被追加记载的”。

另外“本二年”的考证部分,指出“制诏作为令著录时会有若干节略,这是应当经常留意的”。

其实我所困惑的是,为何“决事”“无疑是被追加记载的”,对此不能释然。制诏作为令被著录时,有所节略是可以想到的,但困难的是如何论证“所节略的内容”。即滋贺视为前提的内容成为我想要论证的目标。因此对我而言,也不能要求滋贺论证为何“无疑”。因为如果得以论证,本书的论述就会更清楚些。滋贺在注释(15)述道:“若依大庭之说,目下的兰台令第卅三的末尾,推定应有‘某年某月某日’之句,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论述汉令的体例,但如果无视已指出的大庭说的窒碍之处,就不存在必须要这样考虑的必然性。”我在前文所述的研究会上聆听了滋贺的发表后,自然被要求回应,当时只是谈了“关于汉令的印象不同”这一感想。由于是被特许参加会议,故出于礼貌而未能表达各种不同意见。

试以与王杖十简无关的例子来说明汉令的形态。《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载有令甲之句:

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

很明显,此句与《汉书·刑法志》所载废除肉刑诏的前提——缇萦上书中的“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非常相似。在思考此令甲之句时,如果认为另有与缇萦上书全然无关,但是也出现了这样字句的制诏被著于令甲,该制诏今已亡佚,也是方法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自无困扰的必要。然而如果认为废止肉刑诏与《宣帝纪》中的令甲有关,就不能说因为缇萦之语出现在上书中,所以就直接被诏文采录。《汉书·刑法志》所记载的废除肉刑诏,具有并非原型,原型是以上书为据,在引用的基础上指示官僚修订法令的可能性。只是我没有作此考虑,也不能如此考虑,原因是为了避免主观解释。由此而形成的疑问就是,《史记》与《汉书》所引用的史料,对原始史料忠实到何种程度?班固在写《汉书·刑法志》的废除肉刑诏时是怎样使用资料的,对资料是如何整理排列的?本书的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第四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二章,就是对这一疑问寻求解答。

王杖十简是很难将问题全部说清的资料。拙文确实有可能如滋贺所说“引起混乱”。不过本文最先采用了“决事比”的想法,滋贺也引入了“决事”的想法。两者的一致性仅此而已。在此之前叙述汉令形态的二人,因“印象”不同或“原则”不同或“假设”不同而导致排列各异。对此,只有等待新资料的出现以化解我的疑问。(https://www.daowen.com)

[1]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考古》1960年第9期。

[2]山东省博物馆临沂文物组:《山东临沂西汉墓发现〈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等竹简的简报》,《文物》1974年第2期。其后陆续有报告、研究成果发表,此略。

[3]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下卷,文物出版社,1973年。

[4]甘肃省博物馆、甘肃省武威县文化馆:《武威旱滩坡汉墓发掘简报——出土大批医药简牍》,《文物》1973年第12期。

[5]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考古》1961年第3期。武伯纶:《关于马镫问题及武威汉代鸠杖诏令木简》,《考古》1961年第3期。礼堂:《王杖十简补释》,《考古》1961年第5期。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简”商兑》,《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又,藤原楚水《图解书道史》第2卷(省心书房,1971年)第154图,有王杖十简的图版,排列不同于其他,但无解说,看上去不属于内容理解意义上的排列,故不在此论。

[6]Michael Loewe:“The Wooden and Bamboo Strips Found at Mo-chu-tzu(Kansu),”The Journal of The Royal Asiatis Society,1965,p.4.

[7]据本书后附“本书引用汉简所载文献对照表”,下文图4至图10引用的原简编号分别为:图4,267.11;图5,506.14;图6,未详;图7,未详;图8,10.35A;图9,332.26;图10,57.1A。图6、图7表未见,故“未详”。——译注

[8]参见第三篇第二章《居延出土的诏书册》。

[9]《考古》记载,这不是黑色墨点而是穿孔,然而情况并不清楚。事实及其含义留待将来解决。

[10]参见第三篇第四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

[11]《书道全集》第26卷,平凡社,196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