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本文
该册书由35简构成,简号为EPF22.1—35,另附楬一枚(EPF22.36)。楬如标签,记录了该册书的名称。在日本木简中就是所说的附札。该楬写有:
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 EPF22.36
册书直接采用了楬所记载的当时的命名。册书出土于EPF22,即甲渠候官的文书库。出土时,编绳已经朽烂脱落,1—20号简为一束卷在内侧,21—35号简为一束卷在外侧,36号楬在附近发现。[10]
简文如下: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乡啬夫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财物故不 EPF22.1
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 EPF22.2
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中甲渠令史 EPF22.3
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 EPF22.4
八岁平贾直六十石与它谷十五石为[11]七十五石育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它 EPF22.5
谷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载鱼五千头 EPF22.6
到觻得贾直牛一头谷廿七石约为粟君卖鱼沽出时行钱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 EPF22.7
特齿八岁以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后二~三[12]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13]微庾所得 EPF22.8
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 EPF22.9
粟君借犅牛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 EPF22.10
少八岁[14]恩以大车半
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 EPF22.11
去卢一直六百
索二枚直千皆置业车上与业俱来还到第三置 EPF22.12
恩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肉十斤直谷一石=三千凡并 EPF22.13
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恩以负粟君钱故不从取器物又恩子男钦 EPF22.14
以去年十二月廿日为粟君捕鱼尽今[15]正月闰月二月积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 EPF22.15
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以钦作 EPF22.16
贾谷十三石八斗五升直觻得钱五万五千四凡为钱八万用偿所负钱 EPF22.17
毕恩当得钦作贾余谷六石一斗五升付恩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到居延 EPF22.18
□[16]行道廿余日不计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17]因以其 EPF22.19
贾予恩已决恩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廿石皆证也如爰书 EPF22.20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乡啬夫 宫以廷所移甲渠候书召恩诣乡先以证 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
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 辨告乃爰书验问恩辞曰颍川昆 阳市南里年六十六岁姓寇氏去年十二月 EPF22.21
中甲渠令史华商尉史周育当为候 粟君载鱼之觻得卖商育不 能行商即出牛一头黄特齿八岁平
贾直六十石与它谷十五石为谷七十五石育 出牛一头黑特齿五岁平贾直六十石与 它谷册石凡为谷百石皆予粟君 EPF22.22
以当载鱼就直时粟君借恩为就 载鱼五千头到觻得贾直牛 一头谷廿七石约[18]为粟君卖鱼沽
出时行钱册万时粟君以所得商牛黄 特齿八岁谷廿七石予恩顾就直 后二~三日当发粟君谓恩曰黄牛 EPF22.23
微庾所将[19]育牛黑特虽小肥贾直 俱等耳择可用者持行恩即取黑牛去留黄牛非从粟君借牛恩到
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 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恩以大车半
轴一直万钱羊韦一枚为橐 EPF22.24
直三千大笥一合直千一石去卢一直六百
索二枚直千皆在业车上与 业俱来还到北部为业买肉十斤
直谷一石到弟三置为业糴大麦 二石凡为谷三石钱万五千六百皆在业所恩与业俱来到居延后恩 EPF22.25
欲取轴器物去粟君谓恩汝负我 钱八万欲持器物怒恩不敢 取器物去又恩子男钦以去年十二月廿日
为粟君捕鱼尽今年正月闰月二月积 作三月十日不得贾直时市庸平贾大男日二斗为谷廿石恩居 EPF22.26
觻得付业钱时市谷决石四千并 以钦作贾谷当所负粟君钱毕 恩又从觻得自食为业将车(https://www.daowen.com)
莝斩来到居延积行道廿余日不计 贾直时商育皆平牛直六十石与粟君因以其贾与恩牛已 EPF22.27
决不当予粟君牛不相当谷 廿石皆证也如爰书 EPF22.28
·右爰书[20] EPF22.33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 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 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民寇恩为
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 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沽出时 行钱册万以得卅二万又借牛一头 EPF22.29
以为犅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就 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 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邮
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 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 乡爰书是正府录令明处 EPF22.30
更详验问治决言谨验问恩 辞不当与粟君牛不相当 谷廿石又以在粟君所器物直
钱万五千六百又为粟君买肉 糴谷三石又子男钦为粟 君作贾直廿石皆尽偿所负[21] EPF22.31
粟君钱毕粟君用恩器物 币败今欲归恩不肯 受爰书自证写移
爰书叩头死罪死罪敢言 之 EPF22.32
十二月己卯居延令 守丞 胜移甲渠候官候所 责男子寇[22]恩事乡[23]
□辞爰书自证写 移书到 辞爰书自证 EPF22.34
须以政不直者法亟报[24] 如律令 掾党守令史赏 EPF22.35
以上是册书全文。由于结构较为复杂,故首先就整体结构加以若干说明。
该册书由五部分构成。第一是EPF22.1—20的20枚简,此为A。第二是EPF22.21—28的8枚简,此为B。第三是EPF22.29—32的4枚简,此为C。第四是EPF22.33简,此为D。第五是EPF22.34与35简,此为E。EPF22.36是楬,而非册书的组成部分,故排除。
A是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即十二月三日),张掖郡居延县都乡啬夫宫验问寇恩的爰书。B是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宫再次验问寇恩的爰书。C是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都乡啬夫基于爰书而向居延县令提出验问寇恩的结果,并记录了宫的判断的报告。E的日期为十二月二十七日,是该案件到达甲渠候官后的判决命令。
D在汉简中有多例,是在同类内容中排在最后的简,起到概括上述内容的作用,故被称为尾题简。
在此,首先来谈D在册书中的位置。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的释文以A、B、C、D、E为顺序,这意味着将C文书也理解为爰书。
俞伟超的《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文,以A为“建武三年乙卯居延都乡啬夫宫验问治决爰书”,B为“建武三年十二月戊辰居延都乡啬夫宫验问治决爰书”,C为“建武三年十二月辛未居延都乡啬夫宫复问治决爰书”,积极支持D尾题简“右爰书”应在C后的看法,还认为E即“十二月己卯居延守丞胜论决文书”排在其后,其顺序是A、B、C、D、E。肖亢达的《“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一文,对D的位置未加特别论考。
对此,徐苹芳在《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中,主张A为乙卯爰书,B为戊辰爰书,C为辛未文书,E为县廷移甲渠候官文,顺序是A、B、D、C、E。我对顺序的看法如前述释文,同徐苹芳的A、B、D、C、E。徐氏称C为辛未文书而未称爰书,明显可见徐氏也不认为C是爰书。其理由容待后叙,此可知D的位置有两说。
其次从内容上来看其结构。A与B的内容基本相同。即居延县都乡啬夫宫奉居延县廷之命,传讯客居在乡内而原籍为颍川郡昆阳县市南里的寇恩,就甲渠候粟君要求寇恩返还其债务一案,听取寇恩的陈述。调查于十二月三日与十二月十六日进行了两次,以判断其间的结果是否有所不同。甲渠候粟君之“君”是尊称。俞伟超认为,汉代无粟姓,由于木旁与米往往相通,故是栗姓。[25]此说可从。不过我考虑到尽量忠实原简文字的原则,加之除俞氏以外一般都用粟字,故为避免混乱而在本文中径直用“粟”。另外应指出的是,关于粟君之名,俞氏认为据EPF22.187简“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丁巳,甲渠鄣候发叩头死罪敢言之”,粟君之名为“发”。[26]
C文书是建武三年十二月十九日,都乡啬夫宫将两次听取的寇恩陈述制成爰书,以此作为啬夫的判断上报居延县廷的文书。作为当时公文的常规,文中引用了该文的制作前提——下达文书。[27]因此,这一册书因何而作的过程,通过文书C即可清楚。
居延县廷向都乡啬夫转发了甲渠候的诉辞。诉辞称:“去年十二月中,雇客民寇恩运输5000条鱼前往觻得贩卖,佣金是用牛1头与谷27石。恩出发时,与他约定卖得行钱40万,[28]但只得到了32万。另外他还从自己这里借了1头牛,但却作为所得的佣金而不肯归还,不偿还20石谷。”为此县廷发出命令,来自县廷的该文书——包含甲渠候诉辞的县廷文书到达后,验问治决寇恩并报告。[29]至此,其相当于EPF22.29至30的第1行。第1行的“前言解”三字,意思不定,是否收到县廷文书后立即验问了寇恩,其爰书A曾一度送往县廷之意?
廷邮书的内容是:“恩辞与候的诉辞不合,似乎不是事实。现在候向太守府奏记,愿意到乡对证爰书,府命令明确处断,再次详细验问,治决报告。”于是“谨验问恩辞”,“谨验问”以下叙述了啬夫宫的意见。[30]
据上述文书C的前半部分即来自县廷文书的内容,可知甲渠候粟君与寇恩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故甲渠候以文书向寇恩客居的居延县提出这一事实,居延县为此命令都乡啬夫进行调查。这一过程是在A文书所附日期即建武三年十二月三日以前。
于是都乡啬夫传唤了寇恩,根据粟君的诉辞——廷所移甲渠候书,即EPF22.29—30所见的内容听取陈述。在听取前首先提起注意,告知相关律文,这就是“对财物提供证言,如果故意隐瞒事实,致使不正当的钱财超过五百钱,调查供述确定后满三天仍不更改供述,则以不实供述与事实之间的出入数额反坐其罪”,然后再进行验问。这就是EPF22.1、2及21简从“先以证财物”到“罪反罪之律”的部分。“先以证财物”的“先”,有两种释文。整理小组的《释文》与肖亢达释为“先”,徐苹芳与俞伟超释为“无”。从字形来看,两种解释都有可能。如果释“无”,律文就成为:
无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以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
在这种情况下,“无以证财物”据徐苹芳所说,意为现在没有其他证据的财物(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如此,该律文就不是有关财物证言的一般规定,而是只限于无其他证据的场合,可是这样的限定是否有些过度?如果在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伪证另有律文规范,它又是怎样内容的律文,对此无法想象。我认为,不如说是涉及财物证言伪证的一般规定。其次,如果“无”字为“無”且是律文的组成部分,EPF22.2简最后的“辨告”二字就无从着落。而在爰书验问之前以律辨告的解释,是稳妥的。“先以……之律辨告”的句式,使得“先以”之“以”的作用落实。因此,我释为“先”。俞伟超从居延1930年简中选出4例,但由于不是完整的简文,故难以作为判断的参考。[31]徐苹芳认为“同样辞句还见于其他居延汉简中,都是写在爰书的开头”,但是我想在文章的脉络中考察辞语,所以在那些简文公布之前,姑且保留结论。如此,寇恩的陈述如下所述。
去年十二月中,甲渠候官令史华商与尉史周育需要为候粟君去觻得卖鱼,但由于二人都不能去,所以华商出黄毛8岁牡牛1头(价值相当于谷60石),另谷物15石,合计75石,周育出黑毛5岁牡牛1头(价值相当于谷60石),另谷物40石,合计100石,交给粟君作为运鱼的佣金。于是粟君雇佣了恩,约定运输5000条鱼前往觻得贩卖,以牛1头与谷27石作为佣金,而恩卖鱼须得40万钱。粟君将华商所给的8岁牛与27石谷作为佣金交给了恩,但在两三天后出发之际,又对恩说黄牛有些瘦,周育所给的黑牡牛小而肥,价值也相等,可选用其中之一。于是恩选取了黑牛而留下了黄牛。恩不是从粟君那里借的牛(EPF22.9、10及24所见的“非从粟君借牛”之句,是寇恩针对EPF22.29甲渠候书所见的“又借牛一头以为犅”的回答)。
恩来觻得后,卖鱼所得不足40万钱,于是卖掉了黑牛,两份钱合计32万,将它交给了粟君的妻子业,另还欠8万钱。恩将大车半
[32]轴一个价值1万钱,羊单皮橐一个价值3000钱,大笥一个价值千钱,容量为一石的去卢[33]一个价值600钱,
索两条价值千钱等物品,全部装在业的车上,与业共同返回。途中经过第三置时,恩又买了大麦二石交给业,价值为6000钱。另外来到北部时,[34]为业买了10斤肉,价值相当于谷物1石,1石相当于3000钱。这样,交给业的各种物品的价值总合,已有24600钱,这些物品都在粟君之处。恩与业到达居延后,想拿轴与器物回家,粟君怒道:你欠我8万钱,还想拿器物走吗?结果未能带回。另外,恩的儿子钦自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为粟君捕鱼,到今年正月、闰月、二月全月,合计劳作了3个月零10天,但却没有支付工钱。这一时期市场的佣价是,大男一天二斗,因此合计为谷20石。恩在觻得将钱给业时,是以市价谷1石4000钱结算的。因此,用钦雇佣劳作的佣金已经还清了欠粟君的钱(按4000钱1石计算20石)。此外恩自觻得就自理伙食,既要为业赶车,还要喂牛,直至回到居延。其间合计有20多天,也没有计算价值。当时华商、周育将相当于市场平价60石的牛交给粟君,用作运鱼到觻得的费用。给恩的就是这个价格,所以牛的问题已经解决,不需要将牛给(返还)粟君,也不应当偿还谷20石。
以上是寇恩陈述的内容,即都乡啬夫宫所听取的寇恩爰书的内容。文书A、B是主文,二者虽然有些不同,但所述基本相同,事情的概要已无须再加说明。
结果都乡啬夫的判断(即文书C的后半段“谨验问”以下,简EPF22.31、32)是:“不需要将牛返还给粟君,不需要支付给谷20石。另外,合计在粟君处的寇恩器物、为粟君所买的肉与谷3石、寇恩儿子钦为粟君劳作的工钱20石,寇恩的债务已经偿清。粟君所使用的寇恩器物已经陈旧,现在想归还给寇恩,但寇恩不愿接受。”
因此在建武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代理居延县丞胜下达给甲渠候官的文书(E)中如是说:“甲渠候粟君要求寇恩偿还债务的案件,属粟君要求不当,因此适用政不直之法。”由于该文书的简面文字缺损较多,故文意尚难正确把握。
以上是自简文读到的内容概述。关于词语,则分别作了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