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论

第五节 结论

在此将前文考证的结果作一梳理,要点如下。

其一,守官是代理某官,即由卑秩(或卑位次)之官兼任高秩(或高位次)之官。它与唐代守官阶卑而官高的含义相似,故需要慎重选任兼任者。与此相对,所谓行官是指处理某官事务,还难以发现依据秩等而兼任的规则,因此全然看不出唐代行官阶高官卑的含义,兼任者的选任出于便宜行事。

其二,守官之设是由于本官不在,因此在制度上,守官是一人兼自身所任本官以及守官二官;而行官之设,多属于虽有本官而一时不在的情况。

又如第一节所述,其他还有领、录、平等兼任,多见于尚书官的兼任。尤其是录尚书事等,据《晋书·百官志》之说具有所谓摄政性质,是汉代官场的特殊现象。另还有作为中朝官而服侍天子左右、处于枢机的侍中、给事中等加官。这些加官根据皇帝的宠爱、外戚等皇帝的个人因素,由皇帝任意加领,具有作为官僚体制的组成部分但是又从内部破坏官僚政治的性质。因此即使是官僚体制,也应当看作是汉朝以专制君主为中心的另一特征。只是关于此类问题,当由另稿讨论。

[1]这种例子在木简中甚多,以下示例一二:
○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10.32
上缺肩水都尉政、千人宗兼行丞事,下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495.9、503.7
这是张掖太守府、肩水都尉府在收到上级官府发来的诏书后,向属下各官府传达时附在诏书末尾的文句。参见第三篇第二章。

[2]关于告身,可见大庭脩《唐代告身的古文书学研究》,收入《西域文化研究三 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史料(下)》;小笠原宣秀、大庭脩《龙谷大学所藏吐鲁番出土的张怀寂告身》,《龙谷大学论集》359。

[3]如《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二十七年条。

[4]劳榦:《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卷一。

[5]《汉书》各本传。

[6]《百官表》:征和元年光禄大夫公孙遗守少府,后元元年守卫尉不害,甘露四年中山相加守廷尉,元延三年鸿胪太山太守萧育为右扶风。居延汉简214.33简:“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汉书·楚元王传》:“遂拜(刘)辟彊为光禄大夫,守长乐卫尉。”

[7]居延汉简16.10简:“五年正月癸未,守张掖居延都尉旷、行丞事骑司马敏,告兼劝农掾、兵马掾……”《汉书·楚元王传》:“(大将军霍光)复白召(刘)德守青州刺史。”《汉书·黄霸传》:“(宣帝)闻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庭中称平。守丞相长史……”

[8]居延汉简54.21简“上缺丙戌朔戊子,守令史□□敢言之”,430.7“掾宪、尉史並、守尉史临”,57.10“(元)始四年十二月丁酉朔己亥,觻得令建、守丞安昌敢言之,谨移十月下缺(正)掾宗、守啬夫延年、佐就(背)”,299.21“居延守游徼徐成”。容庚《汉金文录》卷三:“万岁宫铜镫,高二尺,重廿斤。元延四年,工马宽造,掾武、守令史赛主,解右尉贤省。”梅原末治《支那汉代纪年铭漆图说》:“始元三年,蜀西工长广成、丞何放、护工卒史胜、守令史母夷(?)、啬夫索喜、佐胜、镹工当、㳉工将夫、画工定造。”

[9]收入《书菀》第7卷第1号。

[10]在试守满岁为真的原则中,满岁之意为满一岁。《百官志》尚书侍郎注引蔡质《汉仪》:“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初上台称守尚书郎中岁满称尚书郎,三年称侍郎。”《后汉书·马援传》注引《前书音义》:“试守者,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其全俸。”此无疑问。问题在于,《后汉书·李固传》注引《续汉书》“中都官,千石、六百石,故事先守一岁,然后补真”,试守一岁限于中都官的范围。事实上从试守的例子看,中都官之官是压倒性的,例外是《张敞传》中的守太原太守满岁为真。然而即便如此,中都官六百石以下的例子也很多,因此《续汉书》的记载也不是覆盖整体的原则。不过据《续汉书》所言的“故事”以及西汉的众多之例,可察知西汉与东汉的制度及其变化,如果据时代差异而说明制度的不同,暂且也可以领会,但在资料上不具有详细展开的可能。

[11]《汉书·张敞传》:“是时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霸视事数月,不称,罢归颍川。……自赵广汉诛后,比更守尹,如霸等数人,皆不称职,京师寝废,……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第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二三年,近者数月一岁,辄毁伤失名,以罪过罢。”

[12]关于位次,可参伊藤德男的《西汉的九卿》(《东方学论集》第1)及《西汉的三公》(《历史》第8辑)。

[13]劳榦在《居延汉简考释考证之部》卷一中认为,该简为永光二年或三年之物,但据非调于永光二年任大司农来看,简是永光元年或二年,不能考虑是永光三年。

[14]据《百官表》为“守鸿胪”,无“大”字,当补。

[15]滨口认为赵孟麟是守尉(第19页)。碑文中确实没有为郎中的记载,所以原则上可从滨口的守尉之说。但是若姑且强辩,不得不说碑的目的在于记载赵氏之功,因此较之东汉多见的旨在追悼的碑文,经历记载反而显得较为简略。反之,若写青衣尉,则当然可知有为郎中的经历。当然,赵氏是真官还是守官,并不影响本章的论旨。

[16]关于上计吏,鎌田重雄的《汉代郡国的上计》(收入《秦汉政治制度研究》)有详论。上计吏必须回答中央政府的询问,因此必须是有能力之人。在东汉的某个时期,上计吏就此留下而补为郎官。汉碑所书写的履历中,有上计掾、上计吏。举一例:“故上计吏王晖伯昭,以建安拾陆岁在辛卯九月下旬卒,其拾七年六月甲戌葬,呜呼悼哉。”(R.C.Rudolph,Han Tomb Art of West China,PI.75)

[17]关于辟召,可参五井直弘《关于东汉时代的官吏录用制”辟召”》(《历史研究》178号)。

[18]候史、士吏、图示长等,大致是百石或以下的斗食之吏。(https://www.daowen.com)

[19]收入《秦汉政治制度研究》。

[20]《通典》卷十九《职官一》。

[21]关于这一位阶之数,古川(栗原)朋信的《关于两汉时代的百官秩禄制度》(《东洋史会纪要》2)有论述。

[22]宇都宫清吉:《续汉志百官受奉例考》、《续汉志百官受奉例考再论》,收入《汉代社会经济史研究》。

[23]《日知录》卷十一。

[24]关于增秩,《汉书·霍光传》、《京房传》多见其例;贬秩则见《卜式传》、《赵广汉传》、《黄霸传》等。

[25]对此,本篇第四章《汉代的啬夫》从另一角度有所论述。

[26]《汉书·循吏传·黄霸》,《汉书·冯野王传》。

[27]本篇第六章《汉代的因功次晋升》。

[28]《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四月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宣帝本始元年五月、元康元年三月的赐爵,也以吏六百石以上为界实施,六百石是重要的阶层。

[29]本篇第七章《汉代官吏的工作与休假》。

[30]米田贤次郎:《关于账簿中所见的汉代官僚组织》,《东洋史研究》14卷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