徙南方远郡之例
整个汉代笼统地记载徙往远郡的只有一例,即《邓骘传》载,安帝建光元年,邓太后崩,邓氏有废帝而立平原王这一大逆不道的企图,阴谋败露后,邓氏一族被黜退,所见记载中只有邓访及其家属徙往远郡。除此之外,所有的迁徙都具体写明徙往何处,大部分是西汉末为合浦郡,东汉时为日南郡、九真郡等南方远郡。
A.徙合浦
合浦郡于武帝元鼎六年平定南越后设置。以下是包括私见在内的迁徙合浦的事例:
续 表
以下分析上述十例是针对何种犯罪而科以迁徙刑的。
第1例:元帝时,皇太子(成帝)为皇后王氏所生,定陶王由傅昭仪所生,因元帝晚年宠爱傅昭仪,皇太子面临被废的危险,所以以皇后之兄王凤为中心的王氏一族颇为担忧,幸好元帝崩后太子即位,是为成帝。此后王氏以外戚封侯,王凤成为大司马大将军而权力鼎盛,他企图以日蚀为由,使停留长安的定陶王返回封国,以进一步巩固王氏的势力。京兆尹王章刚直敢言,憎恶王凤的专权,上书言王凤才是日蚀的原因,希望抑制王氏的权势,结果被王凤察知,尚书劾奏王章“阿附诸侯,非所宜言”,廷尉则以“比上夷狄,欲绝继嗣之端,背畔天子,私为定陶王”为由,判以大逆罪,王章狱死,妻子徙合浦。
第3例:成帝皇后许氏帝宠日衰,后宫多新爱,于是皇后的姐姐平安刚侯夫人谒为皇后计,祝诅后宫有身孕者与皇帝生母王太后一族的首领王凤等。事发后,皇后被废,居处上林苑昭台宫,后退居长定宫。皇帝宠臣淳于长与许皇后的姐姐许孊私通,诈称上言东宫可使许皇后为左皇后,为此屡屡从长定宫接受贿赂。这一秘密不久被王氏一族中的王莽察知,淳于长被免官,遣回封国。此后再查此案,淳于长身陷大逆罪而死于狱中,妻子坐罪者徙合浦。
第4例:哀帝宠臣董贤得哀帝异常宠幸,年二十二岁即任位居三公的大司马卫将军,其父董恭、其弟宽信也是蒙受余泽,赏赐巨大,无与伦比。哀帝崩,王莽奉王太后之册,以“阴阳不调,菑害并臻……大司马不合众心”为由罢免了董贤,董贤即日与妻自杀。王莽又指使大司徒孔光劾奏:“贤质性巧佞,翼奸以获封侯,父子专朝,兄弟并宠,多受赏赐……不异王制,费以万万计,国家为空虚。贤自杀伏辜,死后父恭等不悔过,乃复以沙画棺……至尊无以加。恭等幸得免于诛,不宜在中土。”于是董氏财产被没收,父董恭、弟董宽信与家属徙合浦。
第5例:哀帝祖母定陶傅太后与元帝生定陶恭王,傅太后成功地使定陶恭王之子欣(即哀帝)成为成帝的皇太子。在太子即位之际,她获得恭皇太后的尊号,后又获得帝太太后的尊号,宫称永信宫,置少府、太仆,秩皆中二千石,待遇与成帝生母王皇后相同。及元寿元年崩,合葬于元帝渭陵,尊称为孝元傅皇后。翌年哀帝崩,元帝王皇后一族的王莽再度掌握实权,贬称傅太后为定陶共王母,开棺移葬定陶。太后从父弟孔乡侯傅晏倚仗傅太后而在哀帝时期权势显赫,是傅氏的核心人物,最后与妻子徙合浦。《汉书·恩泽侯表》孔乡侯傅晏条载:“坐乱妻妾位免,徙合浦。”[21]
第6例:据《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元寿二年,方阳侯孙宠“坐前为奸谗免,徙合浦”。有关孙宠之事将在第7例中一并叙述。
第7例:息夫躬、孙宠等与傅晏交厚,二人以无盐危山山石自立、山开成道这一异变为口实,谋称东平王云与王后日夜祠祭,祝诅天子,图谋自立为帝。于是二人与右师谭陈辞,陷害东平王,结果皆被封侯而满足了欲望。其后与傅晏联手的二人势力,与宠臣董贤势力展开角逐。息夫躬依据天象认为有兵革之兆,策划拜傅晏为大司马卫将军,与皇后同族的丁明为大司马票骑将军。然而在拜命当天,碰巧发生了日蚀,结果反被董贤利用而挫败了企图,二人承诏,“南阳太守方阳侯宠,素亡廉声,有酷恶之资,毒流百姓。左曹光禄大夫宜陵侯躬,虚造诈谖之策,欲以诖误朝廷。皆交游贵戚,趋权门为名”,遣回封国。此后有人上书,称息夫躬在封国心怀怨恨,占卜星宿,预测天子凶吉,与巫共同祝诅,最终息夫躬被收于洛阳诏狱,在受审时死去。其母圣也以祠灶祝诅天子,被判决大逆不道,弃市。其妻充汉与家属徙合浦。
第8例:元帝与冯婕妤所生之子,初为信都王,后封中山而为中山孝王。孝王有子(中山小王),与傅昭仪所生的定陶恭王之子欣为成帝继嗣而争。傅氏向成帝赵昭仪贿赂得手,使定陶王立为皇太子。定陶王即位为哀帝,中山冯太后一族由此也成为傅氏眼中的对手。因而当中郎谒者张由诬告中山太后祝诅天子及傅太后之际,即以祝诅谋反大逆罪治冯太后。哀帝崩,中山小王为平帝。大司徒孔光秉承王莽旨意,劾奏当时审理中山冯太后案的冀州牧毋将隆、中谒者令史立、侍御史丁玄及张由等人,“由前诬告骨肉,立陷人入大辟,为国家结怨于天下,以取秩迁,获爵邑,幸蒙赦令,请免为庶人,徙合浦”。(https://www.daowen.com)
第9例:平帝年九岁即位,由于王莽专权,平帝生母中山卫姬及其一族被禁止入京。王莽长子宇反对王莽的做法,私下教卫后上书请求入京。事发后,宇与卫氏一族被杀,只有卫宝之女因系中山王(宗室桃乡侯子成都)后而免死,徙合浦。
以上除第2、第10例外,犯罪处罚都是徙合浦。属于哀帝崩、平帝即位时期的第4至第8例自不待言,第3、9例也与王莽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第1例则是王氏所谋划的案件,因此迁徙刑就像是兴起于王氏,至少西汉末与王氏对立的外戚势力,全部(准确地说除冯氏外)徙合浦。
由于外戚诸氏以高位、高官居于京师,在皇帝近侧专擅权力,因此将对抗者迁徙到南方远郡合浦,在势力抗争上是十分有效的手段,这正是王莽等大兴此种迁徙刑的根本原因所在。然而这即使是政治性的效果,也仅仅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利用刑罚的结果,从迁徙刑的本义而言不过是派生的效果,而非刑罚的本来目的。然而无论怎样,即使是王氏所为,其迁徙也必须是合法的。因此从上述的犯罪内容来看,它们有一点依旧是具有共性的。
即:第1、3例明确指出是犯了大逆罪,第7例也说到了大逆不道。在第4例中,哀帝对董贤的宠爱在汉史中是罕见的,达到了诏令将作大匠为其建造府第,赐予武库兵器的程度。然而即使董贤身为皇帝的宠臣,这也是破坏国家秩序的行为,触犯了所谓不道罪的原则,因而被定为不道罪。第5例傅氏所涉及的尊号问题,在于超越了所应有的称号而称为太后,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同族的大司马傅喜等在朝重臣同持正论,反对称号太后,所以这是不懂自身身份的僭称,属于应断以大逆罪的案件。第6、8例是将皇后一族陷于冤罪而杀害,可以说对国家犯有重大错误。换言之,上述情况都可纳入第三章所考证的不道罪的范畴。其中较重的王章、淳于长、董贤、息夫躬等,本人或狱死或自杀,家属迁徙。另外据第8例云“幸蒙赦令”(《傅喜传》),则当然可视为同时期的第5、6、8例,在法理上也可看成是在大赦后,本人诛罚也减去一等,只保全性命。
汉律中大逆不道罪的适用刑罚,为本人腰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22]但据《孔光传》载,在第3例中的淳于长大逆案中,淳于长前妻在事发前已经离婚,因而在是否要连坐的问题上,围绕该律的解释展开了讨论,结果是根据孔光的意见,前妻免坐。但对无疑应列入连坐范围的现妻,却未见有不弃市而徙合浦的特别讨论。这或许可以推测,在成帝时,对因不道罪连坐而弃市者赦死徙合浦,不需要特别讨论。那么,他们又是如何只获迁徙刑而免于死刑的呢?在刚才所考证的诸例中,如果注意到三公、吏二千石、列侯等尊位高官这一点,首先便可想到这是出于身份的特别措施。不过第2例却表明这一判断并不正确。即第2例中的浩商是北地郡人,犯罪后在被义渠县长抓捕时逃跑。于是县长逮捕了他的母亲,又没收了家里饲养的猪,将其母与猪共同关押在都亭。浩商兄弟为此聚集了宾客,诈称是司隶掾、长安县尉等,杀死义渠县长与妻子六人后逃跑。不久浩商被捕,随后诛杀,家属徙合浦。浩商等人不仅杀害县长,扰乱治安,而且还杀害了无辜者六人,当然构成了不道罪。在《翟方进传》中,浩商之事也被写作“一不道贼”。因此其家属徙往合浦,可以证明前述因尊位高官而属特例的看法是错误的。即当时迁徙不道犯的连坐者与身份无关。若不如此考虑,就不能理解《后汉书·南蛮传》中的这段记载:
凡交阯所统,虽置郡县,而言语各异,重译乃通。人如禽兽,长幼无别。项髻徒跣,以布贯头而著之。后颇徙中国罪人,使杂居其间,乃稍知言语,渐见礼化。
如果中国罪人的迁徙能达到使风俗多少发生变化的程度,那么可以推知,其人数要大大多于被迁徙的尊位高官者及其家属。附带提及一言,以上引述的《南蛮传》记载是在元始二年之后、光武中兴之前,在时期上也是大致吻合的。
东汉时,徙远郡之刑依旧持续。第10例是和帝永元四年弑逆皇帝未遂的大逆案,主谋者邓叠、邓磊在狱中被诛杀,家属徙合浦。只是东汉时的徙合浦仅此一例,他例是徙往更远的九真郡、日南郡。
B.徙九真、徙日南
我将徙九真郡及日南郡的例子梳理如下:
在上述12例中,第1至3例是迁徙至九真。第4至12例中,第4、6、7、8、11、12例写作“徙日南比景”,又书“徙比景”,指徙往日南郡比景县。其他三例只记载了“日南”。前述徙合浦郡的第10例为和帝永元四年之事,由此可知,迁徙地以永元中为界,之前是九真及合浦,之后是日南郡尤其是比景县。在向南方迁徙的情况下,迁徙地在时期上有明显区别。
其次是有关犯罪行为。东汉的这13例与西汉的徙合浦、徙边之例相比,结果几乎相同。为避文烦,这里不再逐一叙述,而只叙述简要的结论。首先是大逆不道连坐,有第4例与第6、7、8例。第4例是和帝阴皇后一族,第6、7、8例均与于安帝驾崩之际封锁消息、废除太子、立北乡侯为帝的皇后阎氏一族相关,当事人各自被断以大逆之罪。第3例中的梁王畅不从法度,通过占梦、卜筮得到王当为天子的神言,因而被劾以不道。第2例的梁竦被窦氏以恶逆之名诬告。第9例是山阳太守范康诛罚宦官侯览之党。第11例是窦武、陈蕃清除以王甫为中心的宦官势力,结果各自反被陷罪的党锢案件。与此相反的是,第12例王甫被司隶校尉阳球劾奏“奸猾纵恣,罪合灭族”而诛戮。第5例翟酺因报舅仇而徙日南,后逃亡。第1例梁竦之兄梁松怨望马援而以虚言陷害,后以飞书诽谤死于狱中,梁竦被连坐。第10例刘某为辽西郡太守,坐事徙日南。第1、10例罪状不详。
从上述事例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无论徙边还是徙远郡,除去不详的几个事例外,几乎都是触犯了大逆不道、不道、大不敬等大罪。即触犯了第二节所涉及的明帝永平八年十月诏及他诏,换言之就是所谓赦令不能适用的重罪。因此如我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不能认为杜贵墀、程树德所统一概括的汉徙边刑,只是具有单一性质的替代刑。为此,有必要另辟一节探讨迁徙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