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病免规定
以《百官表》所见,表中人物的变化除去转任他官外,几乎是因死亡、罪免、病免而从表中消失。死亡有自杀、下狱死及病死等情况。关于自杀,如鎌田重雄的《汉代官吏的自杀》[6]所考证,是因有罪而强制性地令其自杀。吏在有罪尤其是在犯赃罪的情况下,对本人的免官处罚自不待言,即使是子孙也会被剥夺为官的资格。这又是鎌田《汉代的禁锢》[7]一文所明确的。
汉代官吏被定罪的实际情况是多样化的。其本人犯罪姑且不论,即使是有血缘者、友人有罪,或自己推荐的人犯法[8]以及推荐自己的人犯法、[9]原上司犯罪,也都会连坐,这是列传所反映的内容。其他在被课殿即考课被评定为最差之际,换言之,即在同等官中政绩最差的情况下,[10]也会被免;在发生事故或政绩不佳时,即使不被免官,也会有贬秩之罚。[11]
而与第一节所论赐告相关的就是病免,即因病免官。
从上节所引述的孟康注及杜钦之语可知,汉代官吏在因病缺勤满三个月的情况下会被免官。《谷永传》、《严延年传》也有“病满三月免”的记载。又,《风俗通·过誉篇》“汉典,吏病百日,应免”,《后汉书·蔡邕传》注引《汉书音义》“吏病满百日当免也”,故所谓满三月,正确的表达也许应是百日。总之,这在当时的令中应是有明文规定的。《谷永传》载:
谷永为大司农岁余,病三月,有司奏请免。依故事,公卿有病时赐告,故谷永即时被免。
以故事即前例、习惯为据的赐告,以天子恩惠的名义赐予。从前引的资料可以明确,赐告只限于公卿二千石。不过在山阳太守朱博、京兆尹隽不疑的本传中只有“病免官”、“以病免”,故未得赐告可看作是在直接适用令,表明赐告受面向个人的天子恩宠所左右。更何况秩不满二千石的凉州刺史杜邺、益州刺史王吉、重泉令龚胜及郎杜邺等人的“病免”,都可认为是严格地遵守了令的规定。本来不满二千石的吏病缺满三个月被免,并无确证,但恐怕也与二千石同样吧。而且正因为这一规定是严格执行的,所以赐告才成了重要的恩惠。
在我们看来,这一规定是相当严格的。然而在本人无意于仕途时,这似乎又是合适的机会。前引《疏广传》载“移病”满三月,即使得赐告也“称笃”不应。《龚胜传》:
哀帝时,任龚胜为渤海太守,但龚胜“谢病”不任,六月后免归。又征为光禄大夫,常“称疾卧”而不从。王莽时拜为讲学祭酒,还是“称疾”不从。
其他“道病”、“移病”的例子,列传中随处可见。所谓道、移(移书病情)与“称”一样,是指事实上并未病卧,却以疾病为表面理由。如下文将述的“乞骸骨”一语,此可从一个侧面窥见绝对专制君主制下的官吏性质。当本人无意为官时,除去以称病不应天子之征外,别无拒绝天子之命的办法。在仕之官大病满三个月,则被免官而抱病返回家乡。然而与此同时,即使年老也要做到最后,这是为官的原则。
从《汉书》石奋、张欧、韦贤、杜延年、张禹等传记可见,他们都是以老病为由而乞骸骨——意思是自己的一切都献给了天子,只有骸骨乞求赐还。武帝以前的人被赐予上大夫之禄,武帝以后的则赐以黄金、酒、安车驷马、[12]宅第等。
但是丞相致仕始于韦贤,根据《百官表》所见的下述人数,可知允许“以老病”退身人群的特殊性。
《百官表》中列有丞相之名的有42人。其中有罪自杀3人,有罪下狱4人,因有罪及其他原因而被罢免的14人,薨于丞相之位的18人,以老病免的只有3人。另外,居御史大夫即副丞相之位的有66人,包含有罪免、病免在内的有15人,有罪死8人,下狱1人,卒于其位者8人,不详6人,包含左迁在内的转任27人,以老病免的只有1人。御史大夫之转任,绝大多数是荣升为丞相。这些人成为丞相后薨于其位者有11人,而以老病免只有1人。因此,自杀、下狱死、有罪免、病免等,不仅表明适用汉代官僚的法律是极为严厉的,而且可窥他们对天子的服务是至死的、终身的,连“乞骸骨”都不容易。御史大夫以下的公卿以及更下级的官吏情况如何,仅据《百官表》不宜得出结论。不过以列传所见官吏被罢免的事件,除去有罪免与病免之外,几乎找不到其他原因,可见一旦置身官场,便难以随意离开。如此看来,只有“病满三月免”这一规定,是非正式许可的或唯一合法的致仕手段。
公孙弘为丞相御史六年,年八十而终于丞相之位。辛庆忌为左将军,年老卒于官。对于当时的他们来说,无功业而终老于高位,这恐怕是名誉所致吧。此外,作为专制君主下官僚组织内部的一个机构,他们无疑也享受着官僚特权。但另一方面,由侍御史等执行的监察制度、现实中多种多样的罪名,以及与之相关的告密制度、严格的职务规定也限制着官僚身份,其身份保证未必能达到安适的程度。总之我想确认的是,列传中“卒于官”、“终于官”等记载清楚地表明,当时的官僚从根本上就应以这样的状态终身为天子服务而至死。
《汉书·何并传》:
何并任颍川太守,数年后卒于官。病重时叫来丞掾写下遗言:“告子恢,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法赙,勿受。葬为小椁,亶容下棺。”
这里的“死虽当法赙,勿受”之“法赙”,如淳注:(https://www.daowen.com)
公令,吏死官,得法赙。
颜师古说是由官府赠给布帛。《后汉书·羊续传》:
旧典,二千石卒官,赙百万。
何并的情况与此相合。而且所给未必只限于布帛,也有给钱的例子。[13]总之,对在职位上死去的官吏,有这样的制度规定。下级官吏可能额度会有多少之不同,但制度应当是同样的。下述可视为诏书残篇的文书,恐怕就暗示着这样的事实:像这样在职死去的人姑且不论,在被罢免人物的传记中,也有必定归家或在家死去的记载。如下述二三例(各见本传):
各持下吏为羌人所杀者,赐葬钱三万,其印绂吏五万,又上子一人,召尚书卒长□
奴婢三千,赐伤者各半之。皆以郡见钱给,长吏临致以安百姓也。早取以□钱。 267.19
(赵)禹以老徙为燕相。数岁,悖乱有罪免,归。后十余年,以寿卒于家。
冯野王……免归,数年,年老终于家。
张欧……老笃,请免,天子亦宠以上大夫禄,归老于家,家阳陵。
其他“免归家”的写法也绝非罕见。而且如:
陈咸……复出为楚内史、北海、东郡太守。坐为京兆尹王章所荐,章诛,咸免官。起家,复为南阳太守。
王骏……迁赵内史。(父)吉坐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毋为王国吏,故骏道病免官归。起家,复为幽州刺史。
“起家”的用法也值得注意。陈咸有罪免,王骏病免,均免官归家。而再度任官,是从家里“复”而授以新任的。
此类于免官之际的归家,当然与休假归家是相同的。如冯野王回到杜陵或薛广德回到沛郡相县原籍,[14]所归之家是指原出身地。如此便产生卒于官的人们死于何处,在《何并传》中,听取何并遗言的是他的属官丞与掾,那么何并的妻子又如何等疑问。为此,还有必要对官吏之家略加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