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说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封诊式

补说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封诊式

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题为“封诊式”的98枚简。“封诊式”这一总题写在最后一简的背面。该题发现较迟,为1978年刊行的《睡虎地秦墓竹简》所用,最初则称为“治狱案例”。我当初在论述秦简概要时,即有爰书文例集之感,现在也未改变这个想法。

这些简的出土位置为墓主头部的右侧。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言,它与《日书》甲种放置在一起,而当初并未报告这一信息。《日书》尚未发表,与《封诊式》的关系也无从论考。

全书分为二十五节,每节都有小标题。其中的“治狱”、“讯狱”从出土位置看相当于卷首。这两节是总论性的内容,如“治狱”:

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谅(笞掠)而得人请(情)为上。

“讯狱”: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

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拷打时必须要写“数更言”:

治谅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解辞,治讯某。

即从根本上要求以对方口供随意为要件,将此记录到文书上。此种文书都是爰书。

以下各节,基本是带有节标题的爰书。如“贼死”:

爰书,某亭求盗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

可知是求盗报告了有贼死者,于是派令史勘验,令史某则通过爰书报告了勘验结果。即报告是在爰书中引用了他吏的爰书。以文书报告的要求一直贯彻到最基层的官吏,这清楚地表明了秦或中国古代国家的文书政治。

由此可见,爰书确实使用范围广泛,如果对其作用加以概括性的定义,无疑是“换口辞之书”。

本章所述的汉代爰书的定义,不因睡虎地秦简的出现而改变。

“封诊式”记载了具体案件的调查程序,而涉及程序的调查结果通过文书报告,因此它作为爰书的文例也是理所当然的。以上是依据新资料对旧说所作的补强之说。

[1]据甘肃居延考古队《居延汉代遗址的发掘和新出土的简册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可知发掘概要。大庭脩《木简》六《新居延汉简的发掘》(第73—86页)有所介绍。

[2]参见森鹿三《居延汉简研究序说》,《东洋学研究 居延汉简篇》。

[3]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

[4]徐元邦、曹延尊:《居延出土的“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檄》(《考古》1979年第2期);薛英群:《居延〈塞上烽火品约〉册》(《考古》1979年第4期);徐苹芳:《居延、敦煌发现的〈塞上烽火品约〉——兼释汉代的烽火制度》(《考古》1979年第5期);初仕宾:《居延简册〈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考述》(《考古》1980年第2期);伍德煦:《居延出土〈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简牍考释》(《甘肃师大学报》1979年第4期)。

[5]Michael Loewe,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2 vols.1967.do,“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Supplementary Notes,”Toung Pao,56-4,5.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的集成Ⅰ、Ⅱ、Ⅲ》(《东方学报》[京都]46、47、51);永田英正:《试论居延汉简所见的候官——以破城子出土的“诣官”簿为中心》(《史林》第56卷第5号);本书第三篇第二章《居延出土的诏书册》。拙著《木简》(第158—162页)复原了肩水候官令史熹的上书册,并论述了与鲁惟一博士的复原差异。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二章第二节,汇总考论了(转下页)(接上页)居延汉简前编号为162且与赐爵相关的简,这也可以说具有册书复原的意义。在可以称其为赐爵册书的情况下,就有必要思考该赐爵册书因何而作。这是西嶋定生大作的重点部分。因此在今后的木简研究中,有必要对此加以探讨。只是自西嶋氏从事研究以来直至今天我执笔撰写本文,有关居延1930、1931年简的各简出土地始终不详,这为册书复原研究带来了根本性的困难。不过近来中国刊行的《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根据发掘时弗克·贝格曼、黄文弼的记录而完整注明了出土地点,弥补了这一最大缺陷。

[6]关于居延1973、1974年简中的册书,可参见永田英正《关于新居延汉简的若干册书》(《富山大学人文学部纪要》3)。

[7]16.4简,《居延汉简甲乙编》无。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1949年版在第68页,同著《居延汉简图版之部》在第304页。劳榦释文第1行最后一字为“肩”,第2行最初之字为“水”。可能是看图版看不出第2行的最初之字,而第1行之末可见“肩”,故补“水”而读作“肩水”。但第1行之末为“扁”,故推定为“扁书”。

[8]这一批示在《文物》1978年第1期第9页的右段有释文,不过文中加入了一个“/”是无意义的,或为窜入。

[9]前章《爰书考》。

[10]《文物》1978年第1期所载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撰《“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的篇首,叙述了出土状况。

[11]EPF22.22简“为”后有“谷”字。

[12]EPF22.23简,“三”后有“日”字。

[13]“牛”字,《文物》所载《释文》作“特”,误。

[14]“岁”字当作“万”字,原简误书。

[15]EPF22.26简,“今”后有“年”字。

[16]简首之字,原简不存,但据EPF22.27,为“积”字。

[17]“粟君”二字,原简有重文号,而《释文》直接释为文字。

[18]“约”字原简不存,据EPF22.7补。

[19]“将”字,EPF22.8为“得”字。原简误书。

[20]EPF22.23简,《释文》排为第33号,我依己见而置此,理由文中已述。

[21]缺字据《释文》补。

[22]“寇”字,《释文》作“冠”,恐为误植。

[23]缺字据《释文》补。

[24]“报”字,《释文》作“扱”,即“极”,但这应是“報”的简体字“报”的误植吧。

[25]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第35页。

[26]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第36页所载EPF22.187摹本。

[27]公文引用前提意义上的下达文书,换言之,在复信中涉及来信内容,此为常态。具体例子可参见本书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28]行钱,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考略》一文认为是“应法度的官铸钱”,即“市上流通的官铸钱”。(https://www.daowen.com)

[29]俞伟超在《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一文第39页中,将EPF22.30之文分为“书到验问治决”与“言前言解廷”,前者是乡官对寇恩进行的二次验问,即指文书A、B,后者是指传递A、B二爰书。徐苹芳解释,“书到验问治决”是县廷的指令,县廷对报告有第二次指令(从“邮书曰”到“更详验问治决”)。我的看法是大致赞同徐苹芳之说。尤其不从俞氏“言前言解廷”的断句。我赞同整理小组的句读,读作“书到,验问,治决言”,“言”字上读。这是汉简中常见的索取报告的“书到言”的变型,即在“书到言”这一惯用语中,加上了验问治决的命令。

[30]“廷却书”,整理小组的释文及各论文皆释为“廷邮书”。但是裘锡圭《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第三部分《关于“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中的第二点,主张释为“却书”,可从。还有整理小组的释文中,只对“恩辞不与候书相应”使用了引号,解作邮书的内容。俞氏将“府录令明处更详验问治决”视为张掖太守府的命令,而将“言谨验问”理解为啬夫宫此时的复问。这里的问题也同上注所见,即“言”字当从上读,读作“治决言”,发信人的意见从“谨”字开始。汉简中多见这样的例子。“治决言”三字也有可能是太守府之文,不过我的解释是廷邮书的目的,是命令的内容。关于县廷与乡啬夫的关系,俞伟超的见解是:居延县廷命令都乡处理此案,是由于都乡是县廷所在乡,粟君与寇恩当都家居都乡,所以将狱事下于此乡(《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第36页)。然而县廷是否在都乡并无关系,粟君是否家居都乡也不清楚,且即使清楚也无关系。只是有一点,寇恩确实是住在都乡。正因为如此,县廷才要下给都乡。

[31]陈仲安《关于〈粟君责寇恩简〉的一处释文》(《文史》第7辑,1979年12月)一文,就释“先”还是释“无”,表达了读“先”的主张,同时对此4简也有论及。其文篇幅虽短,但论点明确,可参考。另裘锡圭《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第三部分《关于“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第四点,也主张读“先”。

[32]图示字,EPF22.24作图示,但不详指车的哪个部位。参见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考略》。

[33]去卢是竹编或柳编食器。参见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考略》。

[34]第三置之置为驿。北部为北部候。参见肖亢达《“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考略》。

[35]有关爰书有各种解释,但换口辞之书、口述书的意思是贴切的。参见前章《爰书考》。

[36]参见本书第三篇第二章《居延出土的诏书册》。所考证的元康五年诏书的第5—8简,均以月日开始,这是因为第4简已有年号。

[37]参见本书第五篇第一章《汉代的关所与通行证》。

[38]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第34页。

[39]俞伟超:《略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第41页。

[40]甘肃省博物馆薛英群所撰《新获居延简所见窦融》(《社会科学》1979年创刊号)一文,介绍了与窦融相关的简。
追记:据甘肃省博物馆薛英群来信:F22出土有888枚简,其中简册50种,大部分是建武年间简,90简有纪年,其中54简有建武年号,无建武八年以后的简。F22的面积为6.2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