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罔与罔上
在汉代的劾、论之文中,屡见“诬罔”或“罔上”之语,而且多归结于不道,故在此最先讨论。
汉律研究诸家将“罔上不道”归为一项的,仅沈家本一人。[3]杜贵墀、程树德仅列出“诬罔”,“罔上”包含在其中。[4]沈家本在汇总“诬罔”、“罔上不道”、“附下罔上”三种事例的基础上,指出“罔上不道”之“罔上”是“附下罔上”的省略语,诬罔与罔上在意义上无大的差别,但有轻重之差,诬罔重于罔上。
相关的论述留待后文,在此还是先列举所需要的资料。
(1)时中书令石显用事,捐之数短显,以故不得官,后稀复见。而长安令杨兴新以材能得幸,与捐之相善。捐之欲得召见,谓兴曰:“京兆尹缺,使我得见言君兰,京兆尹可立得。”兴曰:“县官尝言兴瘉薛大夫,我易助也。君房下笔,言语妙天下,使君房为尚书令,胜五鹿充宗远甚。……”兴曰:“显鼎贵,上信用之,今欲进,弟从我计,且与合意,即得入矣。”捐之即与兴共为荐显奏,……又共为荐兴奏,……石显闻知白之,上乃下兴、捐之狱,令皇后父阳平侯禁与显共杂治,奏:“兴、捐之怀诈伪,以上语相风,更相荐誉,欲得大位,漏泄省中语,罔上不道。”
《汉书·贾捐之传》
(2)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衡监临盗所主守直十金以上。《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壹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辅国政,领计簿,知郡实,正国界,计簿已定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及赐、明阿承衡意,猥举郡计,乱减县界,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
《汉书·匡衡传》
(3)初,中书谒者令石显贵幸,专权为奸邪。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皆阿附畏事显,不敢言。久之,元帝崩,成帝初即位,显徙为中太仆,不复典权。衡、谭乃奏显旧恶,请免显等。(王)尊于是劾奏:“丞相衡、御史大夫谭位三公,典五常九德,以总方略,壹统类,广教化,美风俗为职。知中书谒者令显等,专权擅势,大作威福,纵恣不制,无所畏忌,为海内患害,不以时皆奏行罚,而阿谀曲从,附下罔上,怀邪迷国,无大臣辅政之义,皆不道。……赦后,衡、谭举奏显,不自陈不忠之罪,而反扬著先帝任用倾覆之徒,妄言百官畏之甚于主上。卑君尊臣,非所宜称,失大臣体。”
《汉书·王尊传》
(4)(丞相朱博、御史大夫赵玄,许孔乡侯傅晏有指)奏:“(傅)喜、(何)武前在位,皆无益于治,虽已退免,爵土之封,非所当得也。请皆免为庶人。”……(左将军彭)宣等劾奏:“博宰相,玄上卿,晏以外亲封,位特进,股肱大臣,上所信任,不思竭诚奉公,务广恩化为百寮先,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诏决,事更三赦,博执左道,亏损上恩,以结信贵戚,背君乡臣,倾乱政治,奸人之雄,附下罔上,为臣不忠不道。玄知博所言非法,枉义附从,大不敬。”
《汉书·朱博传》
(5)谏大夫龚胜等十四人以为“……今(傅)晏放命圮族,干乱朝政,要大臣以罔上,本造计谋,职为乱阶,宜与博、玄同罪,罪皆不道。”
《汉书·朱博传》
(6)(大将军王)凤重以是怨商,阴求其短,使人上书,言商闺门内事。天子以为暗昧之过,不足以伤大臣,凤固争,下其事司隶。先是,皇太后尝诏问商女,欲以备后宫。时女病,商意亦难之,以病对不入。及商以闺门事见考,自知为凤所中,惶怖,更欲内女为援,乃因新幸李婕妤家白见其女。会日有蚀之,太中大夫蜀郡张匡……上书……对曰:“……前频阳耿定上书,言商与父傅通,及女弟淫乱,奴杀其私夫,疑商教使。……更诡道因李贵人家内女。执左道以乱政,诬罔悖大臣节,故应是而日蚀。《周书》曰:‘以左道事君者诛。’”……于是左将军丹等奏:“商位三公,爵列侯,亲受诏策为天下师,不遵法度以翼国家,而回辟下媚以进其私,执左道以乱政,为臣不忠,罔上不道。”……制诏御史曰:“……而有不忠执左道之辜,……使者收丞相印绶。”
《汉书·王商传》
(7)宣帝时与张子蟜等待诏,以行污濊不进,欲入堪等,堪等不纳,故与朋相结。恭、显令二人告望之等谋欲罢车骑将军疏退许、史状,候望之出休日,令朋、龙上之。事下弘恭问状,望之对曰:“外戚在位多奢淫,欲以匡正国家,非为邪也。”恭、显奏:“望之、堪、更生朋党相称举,数谮诉大臣,毁离亲戚,欲以专擅权势,为臣不忠,诬上不道。”
《汉书·萧望之传》
(8)初,成帝时,齐人甘忠可诈造《天官历》、《包元太平经》十二卷,……以教重平夏贺良、容丘丁广世、东郡郭昌等。中垒校尉刘向奏,忠可假鬼神罔上惑众,下狱治服,未断病死。……哀帝初立,……时郭昌为长安令,劝(李)寻宜助贺良等。寻遂白贺良等皆待诏黄门,数召见,陈说:“……今陛下久疾,变异屡数,天所以谴告人也。宜急改元易号……”遂从贺良等议,……以建平二年为太初元将元年,号曰陈圣刘太平皇帝,漏刻以百二十为度。……后月余,上疾自若。……光禄勋平当、光禄大夫毛莫如与御史中丞、廷尉杂治,当贺良等执左道,乱朝政,倾覆国家,诬罔主上,不道。
《汉书·李寻传》
(9)始元五年,有一男子乘黄犊车,建黄旐,衣黄襜褕,著黄冒,诣北阙,自谓卫太子。公车以闻,诏使公卿将军中二千石杂识视。……京兆尹(雋)不疑后到,叱从吏收缚。……廷尉验治何人,竟得奸诈。本夏阳人,姓成名方遂,居湖,以卜筮为事。有故太子舍人尝从方遂卜,谓曰:“子状貌甚似卫太子。”方遂心利其言,几得以富贵,即诈自称诣阙。廷尉逮召乡里识知者张宗禄等,方遂坐诬罔不道,要斩东市。
《汉书·雋不疑传》
出于说明案件经过的考虑,以上资料作了适当删减,但仍不免繁杂,因此从加着重号的部分即劾、论之述中,选择出共存于两条以上的资料且可看出构成不道罪要因的词语,制表如下。
表2
其中不易直接体察含义的词语是“执左道”,故首先对此考证。“左道”之语见《礼记·王制》“司寇”条:“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郑注:“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注“俗禁”疏云:“若前汉张竦行辟反支。《后汉书·郭躬传》有陈伯子者,出辟往亡,入辟归忌是也。”当今我国民间的忌日避出行、佛灭日忌婚娶的风俗,是与之类似的迷信禁忌。[5]
《礼记》郑注释左道为巫蛊及俗禁,以此理解散见于《汉书》的左道也是很贴切的。例如《汉书·郊祀志》下:“成帝末年颇好鬼神,亦以无继嗣故,多上书言祭祀方术者,皆得待诏,祠祭上林苑中长安城旁,费用甚多。”于是谷永上奏:
臣闻明于天地之性,不可或[6]以神怪。知万物之情,不可罔以非类。诸背仁义之正道,不遵五经之法言,而盛称奇怪鬼神,广崇祭祀之方,求报无福之祠,及言世有仙人,……化色五仓之术者,皆奸人惑众,挟左道,怀诈伪,以欺罔世主。(https://www.daowen.com)
这是左道的例子之一。又成帝许皇后之姊平安刚侯夫人谒行祝诅,许皇后因此连坐被废,《汉书·淳于长传》载此事云:
初,许皇后坐执左道,废处长定宫。
魏文帝黄初五年十二月诏:
诏曰:“先王制礼,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大川,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
意思也与上同。在此应注意的是,“以执左道论”意味着律中有“执左道”之目,而魏改汉律制新律十八篇,是在明帝即位之后,因此所谓执左道律应是汉律。在前引史料(8)《李寻传》中,甘忠可诈造《天官历》、《包元太平经》等不遵守五经法言的怪异经典,而贺良试图据以改元易号,变更漏刻,故被视为“左道”。原因是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导致“乱朝政,倾覆国家”的后果。
不过将左道解为巫蛊及俗禁之类,则(4)《朱博传》与(6)《王商传》之例有些难解。至少限于传文所见,不能发现朱博与王商的行为与巫蛊、俗禁相关。也许是出于这一原因吧,颜师古在注《王商传》时云“僻左之道,谓不正”。《诸侯王表》“左官之律”注:
左官犹言左道也。皆僻左不正,应说(应劭曰:“人道上右,今舍天子而仕诸侯,故谓之左官也。”)是也。汉时依上古法,朝廷之列以右为尊,故谓降秩为左迁,仕诸侯为左官也。
古来尊右卑左,故左道之左的含义,与左官、左迁同。
《郊祀志》谷永上奏言“背仁义之正道,不遵五经之法言”,谷永本传云:
除掖庭之乱狱,出炮格之陷阱,诛戮邪佞之臣及左右执左道以事上者,以塞天下之望。
又《杜业传》:
业上书言:“……方进素与司直师丹相善,……丹前亲荐邑子丞相史能,使巫下神为国求福,几获大利。幸赖陛下至明,遣使者毛莫如先考验,卒得其奸,皆坐死。假令丹知而白之,此诬罔罪也。不知而白之,是背经术、惑左道也,二者皆在大辟。……”
巫蛊、俗禁之所以被视为左道,在于其“背弃经义、经术,故为不正之道”。
沈家本以《礼记·王制》注为据,认为左道的本义相当于唐律的祅书、祅言;对劾奏王商的张匡引“《周书》曰‘以左道事君者诛’”,则断言“若王商之事,与左道何涉?乃谬引经义以证其罪”,“此又狱之不平者也”。然而《朱博传》中可见相同之例,又淳于长与成帝许皇后的姐姐许孊私通,借此关系称可再立因巫蛊被废的皇后,以此诈取贿赂千余万,这一案件在《天文志》绥和元年条中被记载为“执左道下狱死”,[7]因而沈家本之说未必完全可从。事实上,从巫蛊、俗禁中不能引伸出“左”字的含义,因此如颜师古所注,将“左”字视为汉时具有共通意义的概念是合理的。即使它主要是指巫蛊、俗禁之类,也是指具体内容而言,左道之语还是应解释为“不正之道”这一抽象概念。如此,将它扩大解释为广义上的背弃经义,也就不难想象了。
王商、朱博、淳于长三人当中,王商企图将曾亲言有痼疾的女子送入后宫,淳于长则计谋令有前科的妇人再次即皇后之位,可见两个案件有相似性;朱博与妇人无关,而是欲左右大臣的进退。三人同被劾以“执左道”,说明案件在“不正当的人事活动”这点上是相似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认为是根据颜师古注所说的“僻左之道”——左道这一抽象概念而被弹劾的。即如果仅限于前引史料,(4)、(6)、(8)均见“执左道”之语,可是(4)、(6)与(8)在犯罪内容上并不一致。
据表可一目了然,(4)、(6)是“罔上”,(8)是诬罔。如前所述,沈家本认为两者有轻重之差,而意义无大的差别,其他的研究者则未见特意区分。可视为未作特意区分的史料,如《武帝纪》元鼎五年九月“乐通侯栾大,坐诬罔要斩”,而《外戚恩泽侯表》作“乐通侯栾大,五年,坐罔上要斩”;(4)《朱博传》作“附下罔上”,而《外戚恩泽侯表》云“杨乡侯朱博,建平二年八月,坐诬罔自杀”。然而如果仔细审视(4)、(6)与(8)的犯罪内容,可以发现有以下不同:在(8)《李寻传》中,实施巫蛊、俗禁行为的目的在于治愈天子之病,其动机未必出于恶意。前述《郊祀志》的例子也是如此。此大不同于后文将述的“祝诅上”罪,即巫蛊的目的在于伤害天子及其他。即使同因巫蛊获罪,“祝诅上”也是大逆之罪。甚至即使目的、动机无恶意,且本人诚心诚意地相信巫蛊的效果,但如果在方法上背弃经义,也是以错误的方法帮助天子,将导致倾乱国政的后果,最终也会以欺骗天子的事实获罪。此近似于杜业所说的“不知而白之,是背经义惑左道也”。如果本人明知巫蛊无效而蓄意为之,则毋庸赘言即是诬罔天子,此相当于“知而白之,此诬罔罪也”。另一方面,进行不正当的人事活动已不是单纯地欺骗天子,如朱博受孔乡侯傅晏指使而排斥傅喜,明显是为了傅晏的利益,所以加上了“附下”这一要件。
“罔上”如沈家本所云,是“附下罔上”的略语。“附下罔上”一语初见于《武帝纪》元朔元年十一月。此月武帝下诏,对有举孝廉义务的二千石等官僚制定了不履行义务的处罚规定。中二千石、礼官、博士等有司奏议:
古者诸侯贡士,壹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不贡士,壹则黜爵,再则黜地,三而黜爵地毕矣。夫附下罔上者死,附上罔下者刑,与闻国政而无益于民者斥,在上位而不能进贤者退,此所以劝善黜恶也。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
武帝奏可。其中“附下罔上”至“劝善黜恶也”数句,在《说苑》卷二《臣术》中被引作“《泰誓》曰”,而今本《尚书·泰誓》不见此语。就像汉代诏书与奏文所直接反映的,这里也是采用了今文《尚书》的内容作为奏议之文。该奏议成为诏书后作为法令发布,旨在对怠于举孝、举廉者,分别以不奉诏、不胜任的理由给予不敬、免官的处罚。此后“附下罔上者死”之语即被用于法律之中。[8]因罔上而获罪者,以元朔五年栾大为最早,成帝、哀帝之际事例渐多,这应该是元朔元年诏书的奏议部分形成法源所致。
资料(2)《匡衡传》中的赐、明(集曹掾陆赐与其属下某明),显然是明知乐安乡边界与计簿不符,却仍然为匡衡谋取利益,是典型的附下罔上。与此相对,在期盼富贵而诈称卫太子的成方遂(资料(9))的行为中,毫无“附下”的痕迹。这种情况也可见贺良案。两者都不是罔上而构成诬罔,这不能说是偶然所致。即诬罔与罔上之间,也许不能说有严格的区分,但至少罔上可换言为诬罔,而诬罔却不能换言为罔上。
执左道的案件无论何种情况,都是因违反正道、背弃经义而导致了“乱朝政”的结局。应当注意的是,《李寻传》、《王商传》都叙述了《礼记》所说的“执左道以乱政”的因果关系。不正当的人事关系扰乱朝政,此自不待言。在这点上,即使没有“执左道”之类的用语,如(1)《贾捐之传》的“更相荐誉”、(7)《萧望之传》的“朋党相称誉”,也属于性质相同的案件。因此前引资料(1)、(2)、(7)中虽无“乱朝政”之语,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是扰乱了朝政;(4)中的“以结信贵戚,背君乡臣”——即附下罔上与“倾乱政治”(即乱朝政)相关,也是同样的逻辑。资料(3)中有“阿谀曲从”——即附下罔上之语,也可纳入乱朝政的范畴。这其中的“迷国”之语,又见其他相关史料。《汉书·龚胜传》:
丞相王嘉上书,荐故廷尉梁相等,尚书劾奏:“嘉言事恣意,迷国罔上,不道。”下将军中朝者议,左将军公孙禄、司隶鲍宣、光禄大夫孔光等十四人,皆以为嘉应迷国不道法。胜独书议曰:“嘉资性邪僻,所举多贪残吏。位列三公,阴阳不和,诸事并废,咎皆繇嘉,迷国不疑,今举相等,过微薄。”
此“迷国罔上”、“迷国不道法”即为其例。在该案中,王嘉在举荐原廷尉梁相、尚书令鞫谭、仆射宗伯凤三人上出现了问题。据王嘉本传,其时有“东平王云祝诅哀帝”之讼,梁相等三人与其他二千石官共同审理该案。当时梁相等人因上言王有冤罪而惹怒哀帝,被劾免官。此后数月遇大赦,顾惜梁相等人才能的王嘉,为再度起用三人而上奏推荐。哀帝心存怒气。二十余日后,王嘉封还了增加董贤封国之户的诏书。实际上以前当哀帝欲增董贤封户时,王嘉就曾上书阻止过。哀帝由此发怒,严厉指责王嘉“知相等罪恶陈列,著闻天下,时辄以自劾,今又称誉相等,云为朝廷惜之。大臣举错,恣心自在,迷国罔上,近由君始”。这便是前述《龚胜传》所见事件的缘由。与匡衡、张谭于石显显赫时相追随,而在元帝死后失势时又追述旧恶的态度(资料(3))相比,这虽然不是阿谀曲从,但在同一人物进退之际而前后态度不同这点上,属于完全相同的事例,所以自然是无大臣辅政之义,为“迷国”之事。这也属于恣意人事,应当与乱政归入同一范畴。资料(2)的“阿承衡意”,指迎合匡衡的旨意而为其谋利,本来就是阿谀曲从的行为。从广义而言,这属于左官之律、附益之法所禁止的附益诸侯,以背叛汉室、天子而被惩罚的行为,东汉多见的阿党、阿附之语也属于此类。与此同理,在上级推荐下级而被推荐者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则适用追究其责任的“选举不实”律。[9]尽管事件的大小、由此产生的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在法律精神上它们是相通的,这点恐怕不能忽视。在西汉后期外戚争夺权力的时期,附下罔上的案件较多,而东汉因有党锢大狱,相同的案件理应也有不少。不过也许是《汉书》、《后汉书》的记述方法有所不同吧,还很难找出这样的事例。[10]
概括以上的考证,欺骗天子(诬罔)或袒护臣下罔上(附下罔上),妨碍朝政正常运行的行为,可视为不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