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的原则与公元前104年的改称
汉官名中有无关乎地位高下、职务差异而使用同样文字的情形。典型的例子就是“丞”,它表示无关乎官署大小的副职。为了解《百官表》中“配置于县的下级组织乡”,我考察了被视为乡官之一的下级官吏“啬夫”,结果证实除文献资料之外,见于木简、金文、封泥中的“啬夫”有十余种,它们是表示官制中职官种类的名称,设置于诸多机构,既往所说的“啬夫”是其中之一的“乡啬夫”[11]这一结论,也是出自上述认识。
据《汉旧仪》,公元前117年(元狩六年)丞相府之吏为三百八十二人,其中秩四百石的丞相史二十人,秩三百石的丞相少史八十人,秩百石的属史一百六十二人。带有“史”字者属于文官系统,尤以书记官居多。在同一机构中有官秩如此不同的“史”,可以说“史”不是表示地位而是表示职务内容的词语。如此可以指出,秩百石一级中的令史、尉史、卒史也是“史”,上级官僚中的御史、刺史、长史也是“史”,“史”存在于汉初中央政府的治粟内史、内史这一九卿系列之中。
一般情况下,机构的长官有“令”。县中大县为“令”,小县为“长”,其大小关系作为一般原则通用。在规模上,“令”所辖机构大于“长”所辖机构;而在官秩上,“令”高于“长”,为六百石以上,“长”若以县长为准,则为四百石,与前述的丞相史同秩。
带有“尉”字的职官属武官系统。其中最高长官为太尉,在中央政府中有卫尉、中尉、廷尉、主爵都尉、水衡都尉等,其他如都尉、校尉、县尉等也广泛存在。其中廷尉比较特殊,它是“掌刑辟”的司法官,属文官系统却带有“尉”字。此如东汉应劭“兵狱同制”的解释,应是兵刑一致的思想影响所致。另如上林令下有八丞十二尉,也可看作是尉被转用为三等官含义的例子。
如廷尉之例所明示,这些官名是战国或战国前的旧有名称,汉代则需要根据其原有的含义转化使用,或作为本义淡薄而具有习惯性的对象加以使用。后文将述及的表示官秩石数的如二千石、六百石等,就是保留下来的习惯用法,它们不具有文字上所表述的实质内容。(https://www.daowen.com)
公元前144年的改称对象,是那些与旧称同一范畴且可进行内容比较的官名,而公元前104年的武帝太初改称,右内史为京兆尹,左内史为左冯翊,中尉为执金吾,治粟内史为大司农,郎中令为光禄勋,典客为大鸿胪,使用了新的名字,产生了与旧有官名完全不同的名称。这无疑给当时的人们留下了极新的印象。
武帝时期,对内实行了实际可称为郡县制的郡国制,对外取得了自汉初以来长年进行的对匈奴战争的胜利,势力向西域延伸,同时在东北方与南方也扩大了领土。在国内的经济政策上,则采用了包含强制夺取在内的主动手段,而水衡都尉的设置,刺史的新设,大将军、票骑将军等众多将军的出现与常置,正是其政策在制度上的反映。
公元前104年改称时,也新设了若干机构或调整了配置。不过各种变化姑且不论,该年的改称还具有很大的思想背景因素,这就是明确了既然新受天命,就应当基于受命改制的思想,以“夏五月,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色上黄,数用五,定官名,协音律”(《汉书·武帝纪》)为改制环节,改正朔服色,使用不同于先秦以来官名的名称。该年改元为太初元年,行用太初历。
在受命改制的理论中,交错着当时以阴阳、五行思想为主的各种思想。如果是基于这种思想,又为何会出现光禄勋、执金吾这种名称?这是应当探寻的问题,对此我尚不能很快得出结论。不过姑且可以确认的是,这一改称产生于那样的意识形态背景之中。进而可以说:成功地以武力征服周边地域并实现国内一统的武帝,行封禅而受命改制,改称正体现了汉帝的这种自觉意识,这表明汉王朝的专制在精神层面上已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