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官啬夫

第三节 工官啬夫

明确记载工官啬夫的资料,为汉代的漆器及铜器铭文。

始元二年,蜀西工长广成、丞何放、护工卒史胜、守令史毋夷(?)、啬夫索喜、佐胜,镹工当、㳉工将夫、画工定造。

永光元年,右工赐□涂□,啬夫熹主,右丞裁,令曷省。[18]

以上是出土于乐浪的漆器铭文,采录于梅原末治博士的《支那汉代纪年铭漆器图说》。始元二年器的制作者为蜀郡西工官。永光元年器的制作场所,从铭文推测应是右工。过去对这些工官名未作思考。如果提出臆说:《百官表》将作少府(将作大匠)下有右校令;《百官志》为将作大匠之属,司马彪注“掌右工徒”。据《百官表》,该官废于成帝阳朔三年,而据《百官志》刘昭注,安帝时恢复,而永光元年为废止前三十一年的元帝时期,如后所述,此正是贡禹上书所反映的西汉工官制作流行的时期,因此右校令下的工徒,恐怕正是制作这类漆器的人吧。铭文相当简单,表明是临时制作的,因此或可理解为右工制造的器物并不高级。在同样有蜀郡西工官铭文的器物中,上述铭文之器属于较早时期。遗物最多的西汉末铭文,有如下长文:

永始元年,蜀郡西工造乘舆髹㳉画纻黄釦饭槃,容一斗。髹工广、上工广、铜釦黄涂工政、画工年、㳉工威、清工东、造工林造,护工卒史安、长孝、丞图示、掾谭、守令史通主。[19]

其中工人的名字列于监督官之前。这与元始四年广汉郡工官、[20]始建国天凤元年子同(成都)郡工官[21]等其他工官制作的器物铭文一致。梅原博士指出,元始二年铭文之简单,“可看成是处于完善前的阶段”[22],但莫如说因为是乘舆即天子用品,所以在铭文方式上比较谨慎。总之,可以认为前例的“啬夫索喜”是蜀郡西工官啬夫,后例的“啬夫熹”是右工啬夫(也应是右校啬夫)吧。

桂宫铜雁足镫,高六寸,重三斤三两,竟宁元年考工辅为内者造。护建、佐博、啬夫福、掾光主,右丞宫、令相省。第卅一。[23]

建昭元年,考工辅为内者造铜雁足镫,重五斤三两。护建、佐博、啬夫福、掾光主,右丞宫、令相省。中宫内者第三。[24]

汉代铜器铭文的考释,以《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的“桂宫雁足镫款”条最为详尽,该文引用了收入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与徐同柏《从古堂款识学》的“建昭镫跋”,然而《补正》的考释不在徐跋之上。

器由考工制作。考工是少府属官,武帝太初元年由考工室改名为考工(《百官表》)。阮氏说:“右丞宫令,守宫令之丞也……护建佐,官名,汉表无考。辅、博、福、光、主、相皆人名。”此甚为混乱。徐氏说:“《后汉书·百官志》考工令一人……左右丞各一人,是铭首曰考工,下曰主右丞、令。令即考工令,右丞即考工之右丞。曰主者……盖典领之谓。……曰护、曰佐、曰啬夫、曰掾,并考工之属。《百官表》啬夫见‘县令长’条下,掾见将作少府注,余无明文。《百官志》佐、啬夫并见各条下及注引《汉官》,唯护无明文。今以汉器证之……知为考工之属。曰辅、曰建、曰博、曰福、曰光、曰宫、曰相,并人名。器为辅所造……省则建以下六人所司,序职由贱及贵。”其考证明快,几乎没有订正的必要。[25]不过徐氏将“主”与下面的官名连读为“主右丞”,不如内藤、[26]梅原两博士在解释乐浪出土的漆器铭文时,将“主”从上读正确。辨析铭文即可知,“主”相对于下文的“省”,即“主”对较下级的官吏,而“省”对上级官吏,直接监督器物制造的为“主”,而对工官负有整体责任,对器物进行间接监督的为“省”。如此,上述铭文中的啬夫福,就是考工啬夫。

杜陵东园铜壶,容三斗,重十三斤,永始元年饼工长造,护昌、守啬夫宗、掾通主,守左丞博、守令并省。[27]

绥和元年,供工工谭为内者造铜雁足镫,护相、守啬夫博、掾竝主,右丞扬、令贺省。重六斤。[28](https://www.daowen.com)

绥和元年,供工工彭造,掾临主,守右丞何、守令凤省。[29]

东园壶铭文中的啬夫宗、雁足镫中的啬夫博的所属,是问题所在。首先他们是守啬夫。在目前所知的资料中多见带有守字的官名,汉简中也有较多的例子。守官不是真官,对此滨口重国、劳榦二人都有考论。[30]我的见解将在本篇第五章里叙述。

制作这些器物的工官若按考工之例,就是“併工”或“供工”,此可见甘露元年永安宫鼎、[31]元延二年钫、[32]建平二年钟、[33]元延三年乘舆鼎、[34]绥和元年汤官铜壶[35]等铭文。据释读者的解读,有併、供两种,但均是同一文字。梅原博士认为读供,均应读作供工。博士认为:《百官表》载王莽改少府为共工,(若)供工与共工同义,则据漆器铭文,其改名应追溯到西汉末。但从各方面考虑,应认为是有别于考工而近似于供工的工官吧。[36]我亦从此说。《汉书·刘辅传》有“共工狱”,辅是从掖庭秘狱移送到该狱的。苏林注为考工,周寿昌也以苏说为是,但是我认为难以否定的是,在汇总的铜、漆器中,有近十件汉器铭文出现了以供工为名的工官,所以应与《刘辅传》互证而认为是供工工官。据此,宗、博是供工啬夫(附带说明,辅是成帝时人)。

竟宁元年,寺工工护为内者造铜雁足镫,重三斤十二两。护武、啬夫霸、掾广汉主,右丞赏、守令尊、护工卒史□□省。中宫内者第廿五,受内者。[37]

如果按前例,这里的啬夫就是寺工啬夫。寺工这一工官,《百官表》无。容庚解为工,[38]而刘体智、[39]吴大澂解作寺工。[40]该字当为寺。竟宁元年为元帝时的公元前33年,前一年号是建昭,从公元前38年的元年开始历时五年。带有此间纪年并由考工制作的器,据寡见有建昭元年雁足镫、[41]建昭三年行镫、建昭三年雁足镫、[42]竟宁元年桂宫雁足镫、竟宁元年中宫雁足镫。[43]建昭元年雁足镫与桂宫雁足镫的铭文前文已经引用,如同所见,两器中相关官吏的人名完全一致,而事实上上述五器也都全部相同。这说明在排除模仿某器而伪造的情况下,考工的相关官吏从建昭元年到竟宁元年未发生变化。处于这一时期的寺工雁足镫铭文只有人名完全不同,官吏的组织机构除了多出“护工卒史”之官外,则与其他完全相同。这意味着什么呢?如果先搁置建昭之器而只考虑竟宁元年制作的三器,就更清楚了。有“考工”铭文的二器,人名、官名一致,而唯独“寺工”与此不同的原因,除去解释为该器是伪造的,或寺工是其他工官,也无更多的途径。而据敦煌出土木简:

□刀一完 鼻缘刃丽 丽不硁图示 神爵四年缮 盾一完 神爵元年寺工造                        Ch40

其中记载了盾由寺工制造。另外《十钟山房印举》中的官印也有寺工的半通印,[44]因此我认为寺工工官应该是存在的。

这样除了考工以外,还有供工、寺工这种工官。在此基础上我再提出假说,这不正是所谓的三工官吗?三工官见《汉书·贡禹传》:

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

加藤繁博士否定既往的如淳、颜师古、钱大昭三说,[45]以考工室、尚方、东园匠为三工官,[46]这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姑且搁置没有异见的考工室,就遗物而言,如驹井和爱博士《中国古镜研究》所述,[47]尚方分中、左、右不仅可追溯至东汉以前,而且如建昭宫铜鼎的元狩元年、[48]骀荡宫铜镫[49]的太初四年所示,在有武帝年号的铜器中已可见中尚方之名,超出了据《百官表》可推定的范围。另一方面,无东园匠所作遗物正表明,考工室、尚方、东园匠是性质相当不同的机构。由此再推进梅原博士的有供工之说,可以将性质相同且都使用了字的考工、供工、寺工视为三工官。

其他又有:齐安宫炉[50]中的典宫啬夫,元康镫、[51]元康鐎斗、[52]五凤熨斗[53]中的考工缮作府啬夫,新莽中尚方钟[54]中也有啬夫(即中尚方啬夫),此不一一指出。据汉器铭文所见,啬夫的地位大致处于令——丞——掾——啬夫——佐这一序列之中,有时令史会居于掾与啬夫之间。[55]这样从大类上区分,非乡官的啬夫达到了十三种。总之就啬夫而言,它不仅意味着是乡官之一,而且也与令、长、丞、尉、掾等属于同样范畴,是表示官制等级的用语,啬夫有各种各样的职责,乡啬夫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即使属于县的啬夫,也未必仅指乡啬夫,因此称乡啬夫时,当如《鲍宣传》所说的“啬夫”,而且县也不止一个乡,所以正式的情况下,应如“舒桐乡啬夫”(《汉书·朱邑传》)、“(山阴县)灵文乡啬夫”(《后汉书·郑弘传》引谢承书)那样带有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