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原诏书册的意义
以上通过考证,复原了由八枚简构成的元康五年诏书册,由此说明了什么呢?
首先,居延汉简中有永元器物簿与永光二年候长郑赦取宁册这两份册书,这已然明确,而这里则产生了第三份册书。
其次,明确了诏书依次传达到末端的过程,明确了诏书自颁布后到到达张掖郡边境所需要的时间。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夏至活动因是寻常之事而不为史书所记载,然而通过诏书册可以明确日常行政命令的传达方式。日常之事普通到了不为史书所记载,而汉代的日常之事得以知晓,意义很大。
结论是,明确了有关改火、夏至活动的事项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可以获知此类日常事项是如何决定的。由此可知,御史大夫在接到丞相的提案后,制定了施行的细则规定。这表明御史大夫并不是历来所说的监察官,他们在皇帝政策的施行上起到了秘书官的作用。即御史是皇帝的侍御之史,是最高的书记官,西汉所谓的草制之官就是御史大夫。这对于了解汉代的官僚机构是很重要的事实。
[1]关于居延汉简,可参见大庭脩《木简》,学生社,1979年;有关居延汉简的研究,可参大庭脩《中国出土简牍研究目录》,《关西大学文学论集》第28卷第4号,1979年。
[2]参见第二篇第二章《简牍中的汉律令佚文》。
[3]例如“捕律,禁吏毋或入人庐舍捕人。犯者其室殴伤之,以毋故入人室律从事”,其中的“或”字,应读为“敢”。
[4]参见本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5]劳榦《居延汉简考释》588号作“中=”,当无“=”。
[6]参见《居延汉简考证》“诏书二”,第8页。
[7]森鹿三:《关于居延汉简尤其是地湾出土简》,《史林》第44卷第3号,1961年。收入同著《东洋学研究 居延汉简篇》,同朋舍,1975年。
[8]《考释》、《考证》均作“属国农都尉”,《甲编》释为“属国农□都尉”。
[9]有关代理事务,可参见第四篇第五章《汉代官吏的兼任》。
[10]据前文,“十四日”当为“十五日”。——译注
[11]有关代理事务,可参见第四篇第五章《汉代官吏的兼任》。
[12]藤枝晃:《汉代职官表》,《东方学报》(京都)第25册,1954年。
[13]1955年7月劳榦访问京都时,在座谈会上得以确认。
[14]森鹿三教授的《关于居延汉简尤其是地湾出土简》一文,明确了地湾出土简编号。不过对与本章相关的简编号,森教授只是提出了结论而省略了考证过程,因此为了说明而特别揭示过程。
[15]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公文形式与一般制度”之“别火官”条。森鹿三:《关于居延汉简尤其是地湾出土简》,《史林》第44卷第3号,1961年。
[16]森鹿三:《关于居延汉简尤其是地湾出土简》。
[17]森鹿三:《敦煌、居延出土的汉历》,《史泉》第22号,1961年;收入同著《东洋学研究 居延汉简篇》。(https://www.daowen.com)
[18]泷川政次郎:《流沙坠简所见汉代法制研究》,《满洲学报》第6号,1941年。
[19]陈槃:《汉晋遗简偶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6本,1947年;收入氏著《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63,1975年。
[20]樱井芳郎:《御史制度的形成》,《东洋学报》第23卷第2册,1936年。
[21]详见大庭脩《唐告身的古文书研究》,《西域文化研究》第3,1960年。
[22]泷川政次郎:《流沙坠简所见汉代法制研究》,《满洲学报》第6号,1941年。
[23]王先谦:《汉书补注》卷十九下。
[24]关于格式的文例,参见本书第四篇第五章《汉代官吏的兼任》。
[25]有关唐制,可详参内藤乾吉《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四”及“六”,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
[26]劳榦:《居延汉简考证》。
[27]《释文》与《考释》误读较多。就该简而言,《甲编》的释读较好。
[28]详参内藤乾吉《西域发现的唐代官文书研究》“四”及“六”,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