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与约束
“长沙王忠”著于令与高皇帝之约无关,这是我的看法。不过在“非刘氏不王”约束的另一面,又将非刘氏的异姓王著于令,如何解释这一矛盾是自然会产生的疑问。作为约束的例外而著于令的这种解释,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将问题置换为约束与律令何者优先,这又是颇具意味的新问题。这是在成为我们汉代史研究者的问题之前,汉人自身的问题。在此意义上,有意思的是王先谦所指出的《王莽传》中张竦起草的奏文。
该奏文由大司徒司直陈崇奏上,但草案经由“博通之士”张竦之手,张竦博采经典故事歌颂王莽之德,将其比作伊尹、周公,而伊尹为阿衡,周公为太宰,因此不久即以宰衡之号加王莽。文中曰:
近观行事,高祖之约,非刘氏不王,然而番君得王长沙,下诏称忠,定著于令,明有大信,不拘于制也。
认为即使是在汉代,对有功者施行例外褒奖也是有依据的。推衍这一想法,就是主张当下的皇帝若认可功德,即可不受制度的约束而给予褒奖,明证就是高祖也突破了自己的约束而创设出例外,由此又暗示着这或可成为非刘氏亦可为王的论据。如果当下皇帝的命令是令,则上述主张就是令优先于约束的言论。张竦被称为“博通之士”,其奏文极尽旁征博引,是不负其名的当代士人之一。识者有如此见解,反映出王莽有可能篡权是当时思潮的一个方面。
如此想来,对于一般所说的高皇帝约束就有重新认识的必要。首先,“非刘氏不王,非有功不侯”之约如增渊所指出的,到东汉屡见于上奏,如《后汉书·光武本纪下》、《皇后纪上》马皇后条、《刘玄传》、《伏隆传》、《赵典传》、《杨震传》、《左雄传》、《陈蕃传》、《吕强传》等。其中《赵典传》称“高祖之誓”,与前述相同;《马皇后纪》则言“无军功非刘氏不侯”,写法很是不同。原因是如果认为盟誓是约束采用的方式,则可推测它与封爵之誓一样藏于金匮石室,而非依令公布天下,所以它恐怕是作为传闻而流布的。
其次来看约束被提及的时代。《光武本纪》出于中元元年祠高庙之文;《刘玄传》出于更始悉以功臣为王,而朱鲔表示反对的话语之中;《伏隆传》出于刘永立张步为齐王,而伏隆予以制止的话语之中,这两例均反映了东汉王朝建立前的混乱时期。其他也均与“非有功不侯”相关。除马皇后辞退马氏封侯外,在反对封非功臣者为侯的意见陈述中,都出现了此语,而这些意见均被忽视。这与《吕后本纪》中王陵的情况相同,王陵意见未被通过的结果就是出现了吕氏之王。景帝欲封皇后之兄,后听从了周亚夫的意见而中止,但《史记》在此事后续写,匈奴王徐卢等五人降汉,景帝排斥了周亚夫的意见而以徐卢等为列侯。耿介之士于朝中持反对意见而不用,由此亦可推知其他时期,其铁证正可见于《外戚恩泽侯表》本身吧。高皇帝之约,自高祖死后不久的吕后时期即不被执行。在皇帝中间,也许有人希望封自己的宠臣为列侯,但想起高皇帝约束而未出其言。然而限于资料所见,不得不认为这一约束的约束力是低弱的。
再来看在考虑约束与律令关系时的一个问题,即《汲黯列传》中汲黯所说的高皇帝约束。当时汲黯将张汤修定的律令指为高皇帝约束,如前所述,这与曹参所遵循的萧何约束即为萧何律令的情况是相同的。然而即使在此约束与律令等同,也不能称律令为约束。《史记·萧相国世家》载:
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计户口转漕给军。
如贝塚茂树与增渊所说,此时萧何制定了户、兴、厩事律三篇,[6]但这里并列记载的是“法令约束”,当有所区别。我不认为曹参所遵守的只是这其中的约束。当然,法令包含了约束自毋须赘言,不过《曹相国世家》与《萧相国世家》中的“约束”,在意义上有广狭之别。前者义广,法令也包含其中;后者义狭,与法令并列。这在考察汉代法制史时是相当重要的。
张汤是著名的酷吏,汲黯是增渊所说的任侠重臣。增渊对任侠与酷吏在汉初官僚阶层中的对立有详细分析。[7]值得注意的是,任侠的汲黯在斥责新兴的法治主义者张汤时,指律令为约束。原因即在于他们连律令都理解为约束,并特意以此为手段讽刺张汤。这些“以高祖为权威的传统主义”者,认为“朝廷就是高皇帝的朝廷”[8]。在这点上,东汉那些以宣扬“高祖约束”来反对封侯的人们,所持观念亦同,甚至还有人认为“天下高帝天下,非陛下之天下也”[9]。
然而所谓约束,多见于军旅之事,或见于如田畴这样具有五千家规模的集团。换言之,其效力范围只在集团首领与成员个人之间(高祖集团也是其中之一),观念上姑且不论,事实上与国家统治之法应该是有所区别的。约束作为国家统治之法之无力,最清楚的恐怕就是萧何。高祖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但“不足以御奸,于是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这是《汉书·刑法志》传达的信息。萧何入咸阳后即收集秦丞相御史的律令图书,与争夺金帛财物的诸将相比,甚至和与高祖形成了任侠关系、墨守萧何约束的曹参等重臣相比,他堪称法治主义酷吏的鼻祖。增渊明确指出的汉初官僚中任侠重臣与酷吏的对立,如果从法的层面说,就是重视集团“约束”与重视国家“律令”的对立。“律令”优先于“约束”,正表现了高祖集团为汉帝国吸收、解体的过程。
从这一视点出发,“非刘氏不王”云云的约束是狭义的约束,应当与汲黯指律令为约束的约束区别开来。它也可以称为“誓”,以刑白马而“盟”这一古老方式缔结的约束,带有强烈的刘氏家法色彩,在仪式的参与者中具有约束力。它在未参与仪式的后世的任侠之吏中也被重视的原因,是观念在增渊所指出的“传统的生活感情”中传播的结果,而不是事实上的恪守。西汉末张竦的言论就反映了这一点。东汉时如杨震,除高祖之约外还征引经典以证自说,主张“不稽旧制,不合经义”,呈现出经学普及时的时代特色。经典在高皇帝之约外的体现,表明约束已不具有绝对意义,而是下降为相对事物。(https://www.daowen.com)
如此看来,我认为高皇帝约束终究是高祖集团(当时是皇帝刘邦与其功臣们)具有很强的私人性质,且不能优先于国法律令的约束。如果出现了优先,则是集团成员的传统观念发挥了主导作用所致,是身为高祖子孙的皇帝们恣意突破的结果。它不过是面对秦所确立的皇帝制、律令法系而趋于解体的任侠集团的约法。在此意义上,就不能同意邓展以来有关约束优先、其例外规定则著于令的解释。如果是限于这一范围的讨论,莫如理解为约束因令而破。
[1]参见本篇第四章《〈史记·三王世家〉与汉代的公文书》。
[2]中田薰:《中国律令法系的发展补考》,收入《法制史论集》第4卷,第189页。
[3]增渊龙夫:《战国秦汉时代的集团之“约”》,收入氏著《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158—160页。
[4]参见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
[5]中田薰:《中国律令法系的发展补考》,收入《法制史论集》第4卷,第188—192页。关于著令用语的细节,我与中田博士的意见有所不同,可参见第三篇第一章《汉代制诏的形态》。又,关于《吴芮传》的解释,中田博士认为“由于突破了‘非刘氏不王’的旧法,所以为了答谢吴芮的忠诚之功,特意将他著于令”(第191页),这与本文所叙述的私见不同。
[6]贝塚(小川)茂树:《汉律略考》,收入《纪念桑原博士花甲东洋史论丛》,弘文堂书房,1930年。增渊龙夫:《战国秦汉时代的集团之“约”》,收入氏著《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158页。
[7]增渊龙夫:《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第二章《三、汉初官僚的任侠习俗与酷吏的对立》,第246页以下。
[8]《史记·张丞相列传》中申屠嘉之语。
[9]《后汉书·樊鯈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