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汉铜虎符
据《说文解字》“琥”字之解,琥在古时是发兵瑞玉,发兵之物或铜或玉,与虎相关意味着威武。虎符在战国时代即已有之,《史记·魏公子列传》载信陵君窃虎符救赵:
信陵君欲救赵平原君,从侯嬴之计,欲夺将军晋鄙所率十万魏军驰援邯郸。得知“晋鄙兵符常在王卧内”,遂求王所宠爱的如姬“得虎符以夺晋鄙军”。在得到晋鄙的兵符即虎符的信陵君将要出发之际,侯嬴说:“将在外,主令有所不受,以便国家。公子即合符,而晋鄙不授公子兵而复请之,事必危矣。”于是派朱亥随同前往,准备晋鄙不授兵即杀之。信陵君至邺,“矫魏王令代晋鄙”,然而晋鄙合符后仍然怀疑,称:“今吾拥十万之众,屯于境上,国之重任。今单车来代之,何如哉?”欲不听,于是被朱亥以铁椎椎杀之。
此可证虎符确实在战国时代即已存在。虎符与兵符同义,这是历来的说法。但是这一史料并不是用虎符发兵的例证,而是虎符虽然是从魏王之处盗来的真物,命令却是矫魏王之令,而将军可不从王命的例证。换言之,这是一个即使有虎符也可酌情不发兵的例证,是侯嬴所说的“将在外,主令有所不受,以便国家”即显示将军独立性的资料。[6]它证明了以虎符出兵也许是绝对条件,但并不是万全的。
在《汉书·严助传》里还有更为重要的记载。建元三年闽越举兵围困东瓯,东瓯向汉告急。时武帝年不足二十,向太尉田蚡问策。田蚡提出了应放弃东瓯的消极对策,而中大夫严助则表示反对,主张救助东瓯。武帝从严助之说,并派遣严助出兵。接下来《汉书》是这样记载的:
上曰:“太尉不足与计。吾新即位,不欲出虎符发兵郡国。”乃遣助以节发兵会稽。会稽守欲距法,不为发。助乃斩一司马,谕意指,遂发兵,浮海救东瓯。
这时的武帝,对窦太后等保守派有所顾忌而未用铜虎符,这至少在发兵方式上是异常的,它证明了通常发兵是要用虎符的。然而也不得不承认,它又表明即使没有虎符也可能发兵。因此在武帝本人破例的基础上,有必要对虎符的作用做出比单纯发兵符更进一步的解释。
大致从常识来说,在自己管辖的郡国内发生了叛乱与外敌入侵的情况下,郡国守相等不到来自京师的虎符就不能发兵,反之,只要得到了虎符,则可向任何地方派兵。
虎符何以成为必要之物,《后汉书·杜诗传》是解释其原因的好资料:
初,禁网尚简,但以玺书发兵,未有虎符之信,诗上疏曰:“臣闻兵者国之凶器,圣人所慎。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符策合会,取为大信,所以明著国命,敛持威重也。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如有奸人诈伪,无由知觉。愚以为军旅尚兴,贼虏未殄,征兵郡国,宜有重慎,可立虎符,以绝奸端。昔魏之公子,威倾邻国,犹假兵符以解赵围,若无如姬之仇,则其功不显。事有烦而不可省,费而不得已,盖谓此也。”书奏,从之。
据此记载,建武初发兵,用玺书或诏令而无虎符。然而无虎符,一旦奸佞之人行诈伪之事就无从知晓。也就是即使出现了伪造命令、玺书诏令的情况,也无从察觉。而若有虎符,符与策相合,就可以成为信用之物。因此杜诗主张,应制作同西汉制度(旧制)一样的虎符。
据《百官志》,少府尚书令下有符节令,主符节之事;尚符玺郎中四人,主玺与虎符及竹符之半。据本注,置二人。在此,虎符的右半部分处于被保管的状态,而传达发兵之命的使者,在被授予受命郡国的虎符后前往该郡国。因此虎符之用,终究是为了证明向郡国传达出兵命令者的真实性,而非保证出兵郡国守相的行为的正当性。正因为如此,尽管与汉初以来的传统有所不同,但严助在传达发会稽郡兵令之际持节前往,[7]以此证明自己是皇帝的合法使者。
又,《汉书·贾捐之传》载淮南王图谋叛乱,曰“淮南王盗写虎符,阴聘名士”。这与伪造汉节的目的相同,是为了伪造汉帝的命令,派遣假冒使者,以此为谋反一方动员兵力。因此盗写虎符的行为被视为叛逆的罪证。
如此看来,我对布目潮沨的为诸侯王授虎符,是汉王朝对诸侯王强有力控制的证据之见解,就难以赞同了。(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在这一见解的另一面,布目氏基于《史记·齐悼惠王世家》的记载,指出在文帝二年九月的三年前即已授虎符于齐王,是重要的事实。《汉书·高帝纪下》高帝六年十二月载:
甲申,始剖符封功臣曹参等为通侯。
颜师古注“剖符”曰:
剖,破也,与其合符而分授之也。
解作剖符后授予。那么次月的正月封建荆王、楚王、齐王、韩王时,自然也是分符授予的。对此,瞿中溶在《集古虎符鱼符考》中已有论述,[8]我从其说,认为文帝二年九月的记载,《汉书》作“郡守”是正确的,而《史记》作“郡国守相”则不可取。
不过有些踌躇的是,“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应如何训读?“与”读“给予”或读“和”、“共同”,会使“为”字的落实发生变化。我想指出的是,作为训读的一个参考,该文是一个“汉代之语”。所谓“汉代之语”,是指对汉代人而言完全是日常的通用之语,尽管我们或许有不适之感,但当时的人们全然没有此种感觉。“敢言之”、“书到言”即属于此例。我之所以想到“汉代之语”,是由于注意到了保留在现有著录中的汉铜虎符之句,与此无异。例如:
○与南郡守为虎符 半文
南郡左二[9]
○与张掖太守为虎符 半文
张掖左一[10]
文曰“与(某)为虎符”。也就是颜师古注所说的“与郡守为符”,应正是表示与郡守剖符这一行为的“汉代之语”。若再作补充,就是“汉,与某郡守制作符”之意。对此,第五篇第一章将有详述。而用于居延县与金关之间的符,也有“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之语,意思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