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郎中令与选举

二、郎中令与选举

我认为九卿中值得关注的,是最接近皇帝的郎中令与少府。其理由是郎中令在皇帝身边担任警备,统领在公务层面上为皇帝生活提供服务的郎官;少府则在私人层面上为皇帝提供服务,因此所涉职责非常纷繁,与其他九卿较为固定的职责相比,具有特殊的性质。本节先考察其中的郎中令。

关于郎中令及以后光禄卿的属官郎官的职责,严耕望的详细研究[17]占有独特的地位,增渊龙夫基于严氏研究而进行的出色考察,[18]我们首先应当继承。关于“郎吏”在战国至秦汉官僚制度中的地位,增渊氏指出了以下两点。

第一,由郎中令统辖的“郎吏”在战国诸国中,相当于在君主近侧宿卫、服侍的庶子、中涓、舍人等,是天子身边的家臣,在总体性质上不同于外朝及郡国行政机构的官僚。同时,这些行政官僚与地位显赫的高级官僚多由出身于具有家臣性质的“郎吏”补任,这是西汉官僚制度史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性质。

第二,在西汉至东汉的过程中,身为宫官的“郎官”在职掌未分化的状态下给事于其他官署,但伴随着官制的完善,这种关系被制度化,其职责从光禄勋的统辖下分离出来,在其他官署长官的统辖下定型为尚书侍郎、黄门侍郎等官职,郎从给事关系演变为各官署的官职。由此或可推测,其他中都各官署的官职,原本也是由宫官演变而来的吧。

上述第一点,立足于郎中令统率的郎官与汉以前制度的关系审视汉制;第二点与其说是东汉的郎官变化,莫如说是着眼于汉以前的官制。我前文有关九卿性质的考察,就是从以九卿为整体对象,扩大第一点并求证第二点的角度叙述的。其中明确了郎中令所辖郎官是皇帝近侧家臣的性质。在此意义上可进一步确认,郎官尤其具有战国时代的官僚特征。因此,有必要思考郎官在汉代官吏录用制度中所处的地位。

汉代官职的高下通过官秩表示。东汉的官秩分为十六等,其中的十四等如二千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以石数表示。最高的在中二千石之上,是相当于万石的大将军、三公之秩,最低的在百石以下,为斗食、佐史之秩。石本来是重量单位,其起源大概是以一年所得俸禄的谷物重量表示地位的高下,但在战国末期,石数已不表示实际的俸禄,而被虚化为只表示官位的高下。东汉初的公元50年(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实施改革,据西汉旧制减千石以上,据旧秩增六百石以上。俸禄以斛即量的单位表示,支付物为半钱半谷。[19]在西汉,至公元前23年(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前,秩至少有十八等,如果有比八百石、比五百石,则有二十等官秩。公元前59年(神爵三年),宣帝命令将百石以上的吏俸增加五成,又据西汉木简所示,对在边境张掖郡守卫国境的军吏,除支付实物食粮外,还以钱支付俸禄。[20]因此,西汉官吏的俸禄较难推测。

据对《后汉书·光武帝纪》“六百石以下,增于旧秩”的理解,所支付的俸禄称为奉,与秩有所区别,秩明确表示官位等级的顺序。在汉代,秩不是秩禄的意思,而是表示官职的秩序,相当于魏以后的官品。尽管两者都使用序数,但官秩数大表示高官,官品数小表示高官,是其显著差别所在。(https://www.daowen.com)

汉代的官职均以其为某某石官决定。例如二千石官有太子太傅、大长秋、水衡都尉、郡太守等,六百石官有少府的大医令、大司农的平准令、太仆的未央令等中央机构各部门的长官与地方县令、二千石官之丞等。这些都是相当于秩二千石、秩六百石的职位。另一方面,汉代官员的任官补职之例可见司马迁名籍所载,“太史令,茂陵(县)显武里,大夫(爵)司马迁,年二十八,(元封)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石”,除为六百石官秩,即补职为官职相当于六百石的太史令。官员本人的官秩,原则上与其官职的官秩相当,但即使如秩二千石之职的郡太守,也有本人官秩未必吻合官职之秩的情况,如黄霸秩八百石为颍川太守,而冯野王秩中二千石为上郡太守。

据东汉卫宏《汉官旧仪》所述西汉之制,地方行政单位县级官吏的任命,大县长官六百石以上的县令由尚书选拔,皇帝任命,小县县长与列侯国相四百石至二百石之官由丞相选任,中都官的百石之吏由大鸿胪选任,郡国百石由其长官选任。以尚书选拔来看,所述的是西汉后期的制度,明确反映了通过官秩的差异区分人事权的归属。吏六百石以上一般为长吏,类似于后世的五品官以上,是由皇帝任免的、也被称为敕任官的高级官僚。又百石与二百石之间有一条难以逾越的界线,百石吏由其所在官署长官选任,但他们通常不能被擢升为二百石,为了晋升为二百石以上的官,他们必须等待选举推荐。百石以下可比为判任官,二百石至四百石可比为奏任官。[21]

众所周知,汉代的高级官僚多出身于郎官,无论是汉初的任子制,[22]还是武帝后实行的孝廉等选举制,都是选举后首先成为郎官。在进入传统的近侧家臣集团的意义上,西汉官僚制度与战国时代的关联是令人关注的。郎官的最低官秩为比三百石,这意味着已经超越了通过制度选举而成为郎官的二百石界线,获得了奏任官的资格。另外,郎或大夫等隶属于郎中令的宿卫之官,其日常饮食不正是取自太官吗?[23]太官是少府的太官令,如果是由帝室财政供养,则又极为具体地体现了家臣的性质。[24]

不过作为九卿与地方长官的义务而实施的选举,始于武帝时期,此前实行的是任子制。增渊氏指出:汉初实行的任子制,在向官僚队伍提供为君主所信任的家臣这一人力资源的同时,也成为了制约身为父兄的贵族、高官的权术,具有事实上的人质效果。[25]我认为在任子制出现之际,也许具有这样的效果,但汉初所采用的亲近官制度的基础,毕竟来源于贵族、高官基本忠诚的君主信赖,因而是无意识继承的产物。因此在贵族、高官子弟以外,通过九卿与地方长官的推荐而提供官僚人才的选举制度,在武帝定制后方有意义。它的信赖并非植根于血缘性的保证,而是植根于高官职责的保证,所以比以皇帝为中心的官僚制度进步,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由原来的郡国制向实质性的郡县制转变的轨迹。而且在它背后还有不可忽略的法律威吓的用意,这就是追究推荐者责任的“选举故不以实律”。

汉代的官吏接受上级长官的履职评定,“课最殿”为评定结果,“殿”最差,“最”最好,升任降等根据评定结果进行。除去重要的业绩(功)外,出勤天数(劳)也是晋升的条件,“积功劳”晋升是大多数官吏的常态。[26]这表明当时具有相当于后世考课令的规定,是官僚组织进步的表现。

附带提一句,我认为从汉代的乡举里选、魏以后的九品官人法等官吏选用法到科举制的转变,值得关注的是从他荐制到自荐制的演进,官僚制度因此而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