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众及其他
《汉书·陈汤传》中有“惑众不道”之语,案件的起因是:
丞相御史请废昌陵邑中室,奏未下,人以问汤:“第宅不彻,得毋复发徙?”汤曰:“县官且顺听群臣言,犹且复发徙之也。”时成都侯商新为大司马卫将军辅政,素不善汤。商闻此语,白汤惑众,下狱治。
昌陵邑工程经年未完,而在通过朝议决定废止之际,陈汤向人谈及此事。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要件符合“漏泄省中语”罪。然而得知此事的是与陈汤交恶的大司马卫将军王商,因而审判也迫于王商的压力而向不利于陈汤的方向发展,于是陈汤为弘农太守张匡辩解臧罪时收受谢礼,以及皇太后同母弟荀参死后,为其子伋求封而受金的事情被揭露出来;当东莱郡出现黑龙时,陈汤曾说“是所谓玄门开,微行数出,出入不时,故龙以非时出也”,暗中非难天子的事实也得以明确。为此丞相御史上奏陈汤惑众不道,但廷尉增寿发表了反对意见,展开了著名的“不道无正法”之争:
丞相御史奏:“汤惑众不道,妄称诈归异于上,非所宜言,大不敬。”廷尉增寿议,以为:“不道无正法,以所犯剧易为罪,臣下承用失其中,故移狱廷尉,无比者先以闻,所以正刑罚,重人命也。明主哀悯百姓,下制书罢昌陵,勿徙吏民,已申布。汤妄以意相谓且复发徙,虽颇惊动,所流行者少,百姓不为变,不可谓惑众。汤称诈虚设不然之事,非所宜言,大不敬也。”
关于“不道无正法”将移文下节,这里只探讨惑众的问题。据增寿言,陈汤所说的百姓将再次迁入罢建的昌陵邑,虽然惊扰了民众,但影响范围很小,没有导致民变,因此无惑众的后果。据此可知,如果引起民变,将适用惑众不道罪。以这样的认识再审视已经引用的资料,可认定的是第三节(1)中眭弘等人的“祅言惑众大逆不道”、第五节(2)《淮南王安传》中的“荧惑百姓”、(5)文帝诏中的“诖误吏民”等。如果在叛乱之后,对屡屡作乱的吏民发出赦免被某人所诖误之罪的赦令,则可推论“惑众”是构成不道罪的因素之一。增寿之言的另一面是,一旦发生了众乱情形,便是扰乱了治理,属于妨害国家治安、秩序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自然构成不道罪。
前文分类探讨了不道罪的构成要因,不过尚有未包括在其中者,在此一并简述。
《平帝纪》元寿二年九月诏,涉及被选举者的赦前行为,要求不得伤害其人、壅蔽选拔人才之途。诏云:
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第二节资料(4)中有“亏损诏恩”,《汉书·傅喜传》中的傅太后诏则见“亏损德化”,即亏欠天子恩德的行为将以不道论之。
其次见《霍光传》:
许后暴崩,吏捕诸医,劾衍侍疾亡状,不道。
“衍”是第五节资料(7)《宣帝纪》中的女侍医淳于衍,她受霍禹之母显的旨意,毒杀了许后。(https://www.daowen.com)
又《汉书·匈奴传》:
昌、猛奉使无状,罪至不道。
“昌”为车骑都尉韩昌,“猛”是光禄大夫张猛。二人出使匈奴时独断专行,与单于缔结了如下盟约:
自今以来,汉与匈奴合为一家,世世毋得相诈相攻。有窃盗者相报,行其诛,偿其物。有寇,发兵相助。汉与匈奴敢先背约者,受天不祥。令其世世子孙尽如盟。
据约文可以明确,这是基于对等立场而缔结的互不侵犯、互相援助的条约。但当昌、猛回朝报告时,却遭到了群臣的反对,认为与夷狄结盟是羞辱国家的行为,结果被劾以“奉使无状,不道”。
以上诸例,侍医是懈怠职务致使皇后暴崩——毒杀为事后查明,另两例为出使国外的使者有损国家体面,由此被追究职务上的失职责任。关于适用不道罪的失职范围,尚难清楚界定。
最后见《功臣表》:
邘侯李寿,坐为卫尉居守,擅出长安界,送海西侯至高桥,又使吏谋杀方士,不道,诛。
及《王子侯表》:
成陵侯德嗣,鸿嘉二年,坐弟与后母乱,共杀兄,德知不举,不道,下狱。
此二例因罪状不明,故陷于不道罪的理由未详。[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