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大逆

第五节 大逆

张鹏一《汉律类纂》贼律“恶逆”条云,汉世重罪有大逆不道与不道二法,沈家本《汉律摭遗》各立大逆与不道二目予以论说。在不道罪中,大逆无疑是最重的。关于大逆不道罪的处罚,布目潮沨有论考,[17]我主要探讨大逆罪的内容。

“大逆无道”之语,可见高祖刘邦与项羽决战时,刘邦对项羽的指责:“夫为人臣而杀其主,杀其已降,为政不平,主约不信,天下所不容,大逆无道,罪十也。”在汉代,谋反行为构成大逆罪。如下述三例:

(1)三年冬十二月诏曰:“襄平侯嘉子恢说,不孝谋反,欲以杀嘉,大逆无道。其赦嘉为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复故爵。论恢说及妻子如法。”

《汉书·景帝纪》

(2)赵王彭祖、列侯让等四十三人皆曰:“淮南王安大逆无道谋反明白,当伏诛。”胶西王端议曰:“安废法度,行邪辟,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营惑百姓,背畔宗庙,妄作妖言。《春秋》曰:‘臣毋将,将而诛。’安罪重于将,谋反形已定。臣端所见其书印图及它,逆亡道,事验明白,当伏法。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皆当免,削爵为士伍,毋得官为吏。其非吏,它赎死金二斤八两,以章安之罪,使天下明知臣子之道,毋敢复有邪僻背畔之意。”

《汉书·淮南王安传》

(3)(元凤元年)冬十月诏曰:“左将军安阳侯桀、票骑将军桑乐侯安、御史大夫弘羊,皆数以邪枉干辅政,大将军不听,而怀怨望,与燕王通谋,置驿往来相约结。燕王遣寿西长、孙纵之等赂遗长公主、丁外人、谒者杜延年、大将军长史公孙遗等,交通私书,共谋令长公主置酒,伏兵杀大将军光,征立燕王为天子大逆毋道。”……又曰:“燕王迷惑失道,前与齐王子刘泽等为逆,抑而不扬,望王反道自新,今乃与长公主及左将军桀等谋危宗庙。王及公主皆自伏辜。”

《汉书·昭帝纪》

以上三例有“大逆无道”(或“毋道”)。(2)中的淮南王安,(3)中的燕王与上官桀、桑弘羊均为谋反。汉时著名的反乱之案,还有吕氏与吴楚七国等例:

(4)制诏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间者诸吕用事擅权,谋为大逆,欲危刘氏宗庙,赖将相列侯宗室大臣诛之,皆伏其辜。

《汉书·文帝纪》

(5)(三年七月)诏曰:“济北王背德反上,诖误吏民,为大逆。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

《汉书·文帝纪》

(6)天子制诏将军:“……吴王濞背德反义,诱受天下亡命罪人,乱天下币,称疾不朝二十余年。有司数请濞罪,孝文皇帝宽之,欲其改行为善。今乃与楚王戊……约从谋反,为逆无道,起兵以危宗庙,贼杀大臣及汉使者,迫劫万民,伐杀无罪,烧残民家,掘其丘垄,甚为虐暴。而卬(胶西王)等又重逆无道烧宗庙卤御物。……”

《汉书·吴王濞传》

(7)(地节四年七月)诏曰:“乃者,东织室令史张赦使魏郡豪李竟报冠阳侯霍云谋为大逆,朕以大将军故,抑而不扬,冀其自新。今大司马博陆侯禹与母宣成侯夫人显及从昆弟冠阳侯云……长安男子冯殷等谋为大逆。显前又使女侍医淳于衍进药杀共哀后,谋毒太子,欲危宗庙。逆乱不道,咸伏其辜。诸为霍氏所诖误未发觉在吏者,皆赦除之。”

《汉书·宣帝纪》

以上则可见“大逆”、“逆无道”或“逆乱不道”。这些说法各异的措辞,无论是无道、亡道、毋道还是不道,都是指背离道、不遵从道的行为,律家恐怕是从整体上将此种不遵从道的行为称为“不道”,暗示着不道罪原有的概念范围。而这个应当遵从之道,就是(2)中的“使天下明知臣子之道”、(3)中的“燕王迷惑失道……望王反道自新”之“道”。

在这些资料中,被断定为大逆理由的有:(2)背畔宗庙、(3)谋危宗庙、(4)欲危刘氏宗庙、(6)危宗庙,皆属于背弃宗庙、危害宗庙的行为。具体而言,这些行为就是要颠覆刘氏而由他氏夺取天下,或令当今天子退位而由他人接替,其要害在于背弃这样一个基本观念:汉帝国最根本的国家意识唯在于高祖之约,天下并不是后世继承帝位的天子的个人天下,而是“天下者,高祖之天下”[18]。因此一旦谋反,即被处以诛杀或腰斩等极刑。与此相对的“保宗庙”、“安宗庙”等行为,之所以成为封为列侯的最高荣誉与褒奖,乃是因为其所建大功在于稳定国家基础。汉代国家的鲜明特色于此可见一斑。这一观念还可证之以下述事实:昭帝崩后,霍光等人发现了所迎立的昌邑王的乱行,于是为了确保帝位而要求昌邑王退位,另行拥立宣帝。在此姑且不论昌邑王的行为如何,大将军霍光的权势如何——即现实的政治状况如何,至少这一行为在事理上是废除当今天子,而这正是最应戒备的大逆之举。事实上,当时的侍御史酷吏严延年即言“光擅废立,亡人臣礼,不道”,以不道罪劾奏霍光。延年少学法律于丞相府,是立传于《酷吏传》中的人物,因此可以充分相信他的法律知识。延年如此劾奏,足见事情的重要。劾奏的结果自然是不问,但是上奏废立天子的霍光等诸臣,虽然以安宗庙之功,或增加食邑,或新封列侯,对延年却“朝廷肃焉敬惮”。在此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在要求昌邑王退位的奏文中,有“宗庙重于君”之说:

荒淫迷惑,失帝王礼谊,乱汉制度。……恐危社稷,天下不安。……宗庙重于君陛下未见命高庙,不可以承天序,奉祖宗庙。

在维护高皇帝之约的汉朝,这正是为臣者的基本观念,大逆之罪的意识也正是以此为基准而形成。

在以上所述的谋反中,宗庙是观念性的,“危宗庙”的行为与上述群臣所奏“危社稷”的意义相同。比较而言,资料(6)胶西王卬等谋反,在于烧宗庙、掠御物而被视为“重逆无道”,这是指物质意义上的毁损宗庙的行为。若为方便起见而以唐律比较说明,则前者相当于“十恶”第一的“谋反”,后者与第二的“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之“谋大逆”相当。另据《尚书·微子》正义所引汉魏律“敢盗郊祀宗庙之物,无多少皆死”,后者应入同一范畴。

次于谋反的大逆行为是“祝诅上”,指以巫术或设置蛊毒的手段诅咒天子的行为。汉时最极端、最著名的案件为武帝末年的巫蛊大狱。祝诅天子者将被问以大逆之罪,此可关注前述文帝二年五月诏: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

据颜师古注,一旦最初相约祝诅天子,即使此后相欺背约,中途停止祝诅,也要被吏视为大逆之罪。那么据此诏推论,不中止“祝诅上”而直至被发觉,理所当然就是大逆。因此在文帝初年前,“祝诅上”属于大逆之罪。

武帝末年,帝病于甘泉宫,与太子有隙的江充为自身安全计,奏言武帝疾病乃巫蛊作祟所致。武帝信之,命江充治巫蛊,于是“民转相诬以巫蛊,吏辄劾以大逆亡道,坐而死者前后数万人”。当时一般民众相互以行巫蛊为告,结果数万人陷于大逆无道罪,丞相刘屈氂也因夫人使巫祠社、祝诅天子而被人举告,以大逆不道处以腰斩,最终祸及皇后与戾太子。所谓巫蛊之狱即为此案。《汉书·诸侯王表》中的坐祝诅上案件,几乎是发生在征和三年至后元二年之间且与此案有关,此已为布目氏所详论。此后又有广陵厉王胥、东平王云、冯氏一族、息夫躬一族等坐祝诅上,东汉也有此类案件发生。[19]因此,祝诅上被定为大逆不道罪,终两汉之世而无疑。诅咒并咒杀天子的行为为不道罪,此无须赘言。

永保宗庙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天子后继有人。在此意义上,未来将成为天子的皇太子或皇子理应得到重视,以之为加害对象即涉及宗庙。《孝成赵皇后传》所载元帝诏,谴责了赵昭仪杀害许美人及掖庭中女子所生成帝之子或使之堕胎的行为:

赵昭仪倾乱圣朝亲灭继嗣,家属当伏天诛。前平安刚侯夫人谒,坐大逆,同产当坐,以蒙赦令归故郡。今昭仪所犯,尤悖逆,罪重于谒,而同产亲属,皆在尊贵之位,迫近帷幄,群下寒心,非所以惩恶崇谊,示四方也。

这里“亲灭继嗣”的杀害行为,是比前述大逆更为严重的悖逆。其中提及的平安刚侯夫人谒的大逆之案,见《孝成许皇后传》:

久之,皇后宠亦益衰,而后宫多新爱。后姊平安刚侯夫人谒等为媚道,祝謯后宫有身者王美人及凤等,事发觉,太后大怒,下吏考问,谒等诛死,许后坐废处昭台宫,亲属皆归故郡山阳。

谒的妹妹身为皇后,其宠日衰,谒为此而悲伤,于是祝謯(诅古字)后宫有身孕的女子及对手王美人以及王氏的首领王凤。[20]文中虽然没有“大逆”之语,但此后成帝宽宥许氏的诏书中有“前平安刚侯夫人谒坐大逆罪”之语,前引《赵皇后传》亦云“坐大逆”,所以这无疑是作为大逆案来处理的。谒被问以大逆罪的原因正在于祝诅,因此在元帝诏中,直接杀害婴儿的赵昭仪当然罪行更重。

不过在资料(7)宣帝地节四年诏中,宣成侯(霍光)夫人显通过女医淳于衍毒死许皇后,即图谋立霍光小女儿为皇后而向产后的许皇后送上毒药一案,出现了“危宗庙”一语,此罪非大逆不道,而是逆乱不道。那么《赵皇后传》所云“悖逆”及资料(7)中的“逆乱不道”,与“大逆”是什么关系?逆乱之例未见其他,悖逆之例见《孝哀傅皇后传》:

王莽白太皇太后下诏曰:“定陶共王太后与孔乡侯晏同心合谋,背恩忘本,专恣不轨,与至尊同称号,终没,至乃配食于左坐,悖逆无道。”

又《淮阳宪王钦传》:(https://www.daowen.com)

有司奏请逮捕钦,上不忍致法,遣谏大夫王骏赐钦玺书曰:“皇帝问淮阳王。有司奏王,王舅张博数遗王书,非毁政治,谤讪天子,褒举诸侯,称引周、汤,以讇惑王,所言尤恶,悖逆无道。王不举奏而多与金钱,报以好言,罪至不敬。”

又《杨恽传》:

以上主为戏语,尤悖逆绝理

根据这些例子判断,可知“悖逆”一语一般指背叛天子的行为,未必是指特定的行为,因而难以认为其概念如“大逆”那样,可限定于较小的范围。总之云悖逆,云逆乱,或云大逆,其重点无疑都在“逆”字上。所谓“大逆”,意义同唐律“谋大逆”条疏议:

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汉时,大逆无疑是逆行为中最严重的犯罪。如《吴王濞传》所见,即使仅仅是“逆无道”也充分表明了其含义。因此所谓“大逆”,恐怕是法律家的专门术语。据此可知,《赵皇后传》中的“今昭仪所犯尤悖逆,罪重于谒”,是指罪恶重于谒,而不是指悖逆之罪重于大逆。

西汉的大逆案,通过谋反诸条已可窥其要。在天子权力尚未巩固的时期,大逆的方式为武装叛乱,而在武帝后皇权加强之际,则转变为宫廷内的阴险毒杀。在前半期,案件的主体主要是诸侯王,而后半期则是外戚,从中又可见外戚对皇权的依附。外戚诸氏意欲利用某一事件而将对手的家族势力自朝廷中清除殆尽,以至于制造无事实根据的案件。《孝元冯昭仪传》所见的冯氏与傅氏之争,冯氏一族最终以蒙受祝诅谋反大逆之冤而败退。伴随着此类案件的倾向性变化,案件的发展与刑罚的适用也出现了差异。此正如前述布目潮沨论考所指出的,刑事政策在武帝时期发生了转变。在前半期,叛乱频发,于是出动军队镇压诛杀,而在后半期,案件觉察于未发之际,于是犯人被捕处刑。这表明汉时的警察力量即国家权力得到了加强。另外,涉及外戚的案件往往会根据天子之命,只是处以减死一等就国、归故郡等相当于后世流刑的刑罚。[21]

大逆罪的类型,除上述谋反与祝诅上等针对宗庙、社稷、天子、天子继嗣的逆行为外,尚有数例,以下就此略述。

首先是第三节资料(1)的眭弘案。眭弘说汉室命运将尽,应将帝位禅让给刘氏以外的有德者,这属于以言语危害宗庙,虽然与通过武力或祝诅的方法不同,但在原理上属于同一概念。

像盖宽饶案,其上书动机不同于眭弘,属于批判当前政治,但他生性刚直,结果招致众怨,于是以下数语成为事由:

《韩氏易传》言:“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若四时之运,功成者去,不得其人则不居其位。”

被指责为“宽饶指意欲求䄠”,终陷于大逆不道罪。“䄠”,被解释为鼓吹禅让。在这点上,判决理由与宽饶的本意完全不同,但却与眭弘案相同。

第三节之(4)的杨恽,因对天子、国家发表各种恶言,故被视为以言语实施逆行为。

据《晁错传》,吴楚七国之乱时,汉室从爰盎之策,将晁错问以大逆不道罪,腰斩于东市,以避免事态的恶化。当时的劾状云:

丞相青翟、中尉嘉、廷尉欧劾奏错曰:“吴王反逆亡道,欲危宗庙,天下所当共诛。今御史大夫错议曰:‘兵数百万,独属群臣,不可信,陛下不如自出临兵,使错居守。徐、僮之旁,吴所未下者可以予吴。’错不称陛下德信,欲疏群臣百姓,又欲以城邑予吴,亡臣子礼大逆无道。错当要斩,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臣请论如法。”制曰:“可。”

晁错被定为大逆无道罪的理由有二,一是“不称天子德信,欲疏群臣百姓”,二是“欲以城邑予吴”,此均为背弃臣子之礼。

“亡人臣礼”为不道,此已见《严延年传》:

光擅废立,亡人臣礼,不道。

又《元后传》:

案(王)根骨肉至亲,社稷大臣,先帝弃天下,根不悲哀思慕,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置酒歌舞,捐忘先帝厚恩,背臣子义。及根兄子成都侯况幸得以外亲继父为列侯侍中,不思报厚恩,亦聘取故掖庭贵人以为妻,皆无人臣礼,大不敬,不道

又《鲍宣传》:

拜宣为司隶。时哀帝改司隶校尉,但为司隶,官比司直。丞相孔光四时行园陵,官属以令行驰道中,宣出逢之,使吏钩止丞相掾史,没入其车马,摧辱宰相。事下御史中丞,侍御史至司隶官,欲捕从事,闭门不肯内。宣坐距闭使者,亡人臣礼,大不敬,不道

与这些案件不同,晁错被特别判为大逆的理由,恐怕正在于欲将土地给予反叛者。

《汉书·天文志》云:

(河平二年)十一月丁巳,夜郎王歆大逆不道,牂柯太守立捕杀歆。

又据《汉书·西南夷传》:

金城司马陈立为牂柯太守。立者,临卭人,前为连然长,不韦令,蛮夷畏之。及至牂柯,谕告夜郎王兴,兴不从命,立请诛之。

所记夜郎王名字虽异,但事实相同。夜郎王兴与钩町王禹、漏卧侯俞等夜郎部族相争,率兵互攻,不听从汉朝派出的和解使者太中大夫张匡之命,而且在路旁树立汉吏木像射箭,轻辱汉使。因其不惮汉朝国威,最终被诛杀。

又《景武功臣表》:

术阳侯建德,四年坐使南海逆不道,诛。

据《汉书·南粤传》,建德与南越王丞相吕嘉共同违背王与王太后的意志,不从汉朝而作乱,元鼎六年,为伏波将军属下校司马苏弘捕获。

上述两案的共同之处,在于蛮夷之长或其重臣不从汉朝之命,意欲摆脱汉朝的控制而反逆,均属于针对国家的逆行为。

因此,如果晁错的大逆行为是意欲将土地给予反叛者,则将归罪为“背国从伪”,与本人亲身谋反、危害汉社稷的行为有所不同。“谋背国从伪”,在唐《名例律》中称为“谋叛”,列于“十恶”第三,晁错的情况正可与之相比。又同律“谋叛”条疏议云,“谋背本朝,将投蕃国”者亦属谋叛,则蛮夷王归属汉朝后又谋叛,或王臣谋叛汉朝,近似于唐时的谋叛概念。